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第二版)/北京大學研究生淡定術規範與創新能力建設叢書 [The Practice of Empirical Legal Research Second Edition]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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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第二版)/北京大學研究生淡定術規範與創新能力建設叢書》主要討論如何運用實證分析方法研究法律問題。全書沿著研究方法(樣本觀察、關係分析、假設檢驗)與研究對象(立法問題、違法問題、司法問題)兩條綫索交互展開,形成“九官格”內容進階體係。讀者可以從任意“一格”進入,展開法律實證研究。
作者簡介
白建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優秀博士論文奬獲得者。獲北京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現任北京大學實證法務研究所主任、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實證分析方法、犯罪學、刑法學、金融犯罪。著有《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公正底綫——刑事司法公正性實證研究》《刑法規律與量刑實踐——刑法現象大樣本考察》等八部個人專著。曾在《中國社會科學》等期刊獨立發錶論文多篇。
內頁插圖
目錄
導論:少一點“我認為”,多一點“我發現”
第1章 法律觀察
1.1 法條也實證?
1.2 三部刑法的統計觀察
1.3 建個數據庫來觀察你的研究對象
1.4 四級罪:劃分與歸類
1.5 類型化處理的規則:互斥與周延
1.6 除瞭純正就是不純正?
1.6.1 不作為犯罪的外延邊界
1.6.2 法定不作為犯的基本類型
1.6.3 法定不作為犯的形式特徵
1.6.4 法定不作為犯的內容特徵
1.6.5 法定不作為犯的經驗定義及其意義
第2章 違法觀察
2.1 學術研究與證據意識
2.2 個案觀察與歸納
2.3 道德冒險:從個案觀察到全景觀察
2.4 絕對數與相對數:法律現象的簡單描述
2.5 區群繆誤:關於分析單位的常見錯誤
第3章 司法觀察
3.1 樣本意識
3.1.1 抽樣原理
3.1.2 抽樣方法
3.1.3 誤差對策
3.2 法官何以說不?
3.2.1 變更結果的觀察
3.2.2 相關因素的觀察
3.2.3 變更罪名的限製性操作
3.3 均值比較
3.3.1 均值過程
3.3.2 單樣本T檢驗過程
3.3.3 獨立樣本T檢驗過程
3.3.4 配對樣本T檢驗過程
3.4 發現法官的集體理性:裸刑均值研究
3.5 找到代錶性案例:量刑參數研究
3.6 分類匯總
3.7 時間差:案件持續時間
3.7.1 案件平均持續天數
3.7.2 案件持續性的地區比較
3.7.3 案件持續性的部門比較
第4章 法律分析
4.1 變量層次:從定性到定量
4.2 交互分析:實證分析的“AK47”
4.2.1 解釋與預測
4.2.2 相關程度
4.2.3 形成新的量化組閤
4.3 罪名體係的量化組閤
4.4 罪刑關係的全景量化
4.5 生命刑法:視而不見的法律信息
4.6 法社會學:立法者聽誰的?
4.7 詳析分析:用交互分析的升級版解讀婚姻成敗
第5章 違法分析
5.1 防患於未然
5.1.1 違法危害性的量化描述
5.1.2 違法規律的發現與利用
5.1.3 違法者的個體測量
5.2 企業違法的法律風險評估
5.2.1 銀行訴訟的價值階梯
5.2.2 價值階梯的量化
5.2.3 敗訴率與業務環節
5.2.4 敗訴率與風險來源
……
第6章 司法分析
第7章 法律檢驗
第8章 違法檢驗
第9章 司法檢驗
參考文獻
緻謝
精彩書摘
7.3.3 假設的建立與檢驗
既然犯罪意味著互動,那麼,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刑法該是一部什麼樣的法呢?如何根據關於犯罪的這種重新理解去分析解讀刑法文本規範呢?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從刑罰史中抽象齣兩大範式,被害本位的刑罰立場和被告本位的刑罰立場。前者是指,將立法者司法者的立足點完全設定在被害人的地位上,由此決定其態度和對犯罪的評價、反應。後者是指,為瞭限製刑罰權的濫用,從被告人閤法權益的保護齣發,決定立法者、司法者對犯罪所做齣的評價和反應。這兩種理論上的刑罰立場要麼側重於被害人的保護,要麼側重於被告人的保護,其實是犯罪中心主義的兩翼,其各自的偏頗之處都可能在強調某種保護的同時把刑罰變成某種新的傷害。刑罰權的濫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從被害本位的刑罰立場中找到解釋,同樣,從被告本位的刑罰立場本身也無法直接推論齣被害人應對自己的被害所負擔的法律後果。犯罪中心主義的另一個邏輯結果是,刑罰及其製定者和適用者都無法從被害人總代理的角色中遊離齣來,無法獲得真正屬於自己的領地,無法獲得並彰顯自己的獨立品格。
現在,基於上述關於犯罪形態的研究,我們需要的是一種中立的刑罰立場,即同時兼顧被害人保護和被告人保護的刑罰立場。其基本原理是,既然犯罪互動和犯罪行為、犯罪人一起共同全麵錶達瞭犯罪形態的意義,既然犯罪不僅僅意味著有害的行為或危險的個體,而且意味著加害被害之間的相互作用和衝突過程,既然從集體戰爭走嚮個體衝突的趨勢可以概括犯罪互動的曆史規律,既然法定犯罪還可以從被害關係等各種互動形態的角度進行分析,既然法律既不由犯罪被害人所獨占,又不專用於犯罪人權利的保障,那麼,現代社會中作為針對犯罪的國傢反應,刑罰就不應被簡單地理解為被害一方意誌的延伸,或者僅僅概括為犯罪人的大憲章。按照互動分析的邏輯,奠基於犯罪互動的刑罰應當站在加害與被害之間的中立立場上,將客觀、公正地調整和控製犯罪互動關係確立為刑罰自身的主要任務。刑罰的這種中立立場不應過多地錶現為某種“集體的憤怒”,而應齣於仲裁者的利益無涉而錶現齣客觀冷靜和公允立場。基於這種客觀中立態度的刑罰,不僅應對加害人的加害行為給予否定評價,而且應將被害人自身在互動關係中的責任、控製被害局麵的可能性、遭受侵害的權益的重要性程度等因素同時考慮進針對犯罪的否定評價。由於利益無涉,中立型刑罰的一個重要理念就是,不僅加害人因自己的加害行為而承受一定的懲罰,被害人也需要因自己的被害而負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加害被害雙方都從對方的負擔中確證自己,補償自己,最終使可能的潛在的犯罪互動關係從這種平衡中得到調控。從這個意義上說,把刑罰僅僅理解為打擊犯罪、保護社會、為被害人找迴正義,等等,都是片麵的。刑罰不僅要打擊犯罪、保護被害,而且應成為犯罪互動關係的平衡器。對現代犯罪互動關係而言,犯罪控製的本質在於每個人主要由於自己而非所屬的群體、階級而加害於人或者受害於人,因此,也隻由於自己而受到懲罰或得到保護。
至此,我們從犯罪形態齣發導齣瞭“犯罪互動”的犯罪觀,又從“犯罪互動”來到瞭“刑罰的中立立場”。但我們很清楚,這個邏輯隻是理論上的應然性假設,而刑法文本中實際上的立場如何,在多大程度上接近或遠離這種理論假設,還需一個嚴格的“假設一檢驗”程序運作。為此,我們首先需要將刑罰的中立性作為一個總的假設,將其操作化為幾個具體的可檢驗的工作假設,然後纔能著手這些工作假設的檢驗過程。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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