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訴訟證據法學(第2版)/高等學校法學係列教材》立足我國現行證據法律製度,放眼國外證據立法和理論,充分吸收瞭訴訟證據法學界的最新理論研究成果,並結閤訴訟證據實踐經驗,從方便學生學習、掌握訴訟證據法學課程和提高課堂教學效果齣發,按編、章、節體例分總論、證據論、證據規則論、證明論和證據實踐論重新設計瞭教材的理論體係,涵蓋瞭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大訴訟證據製度,具有體係的新穎性、理論的前瞻性、內容的全麵性、操作的實用性等特點。
《訴訟證據法學(第2版)/高等學校法學係列教材》可供高等政法院校、係選作證據學課程的教材,也可作為公安、司法人員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業務學習的參考書籍。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訴訟證據法學概述
第一節 訴訟證據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
第二節 訴訟證據法學的理論體係
第三節 訴訟證據法學與訴訟法學的關係
第二章 中外訴訟證據製度的曆史沿革
第一節 神示證據製度
第二節 法定證據製度
第三節 自由心證證據製度
第四節 中國古代證據製度
第五節 中華民國時期的證據製度
第六節 新中國證據製度的産生與發展
第三章 訴訟證據學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訴訟認識的真理性
第二節 訴訟認識的正當性
第三節 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同一性
第二編 證據論
第四章 訴訟證據概述
第一節 訴訟證據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
第三節 訴訟證據和一般證據的區彆
第四節 訴訟證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第五章 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
第一節 物證
第二節 書證
第三節 證人證言
第四節 被害人陳述
第五節 當事人陳述
第六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第七節 鑒定意見
第八節 視聽資料
第九節 電子數據
第十節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第六章 訴訟證據的理論分類
第一節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第二節 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
第三節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第四節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第五節 本證與反證
第六節 主證與旁證
第三編 證據規則論
第七章 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一節 取證規則
第二節 查證規則
第三節 采證規則
第四節 認定案件事實規則
第八章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一節 舉證程序規則
第二節 查證程序規則
第三節 采證程序規則
第九章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第一節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訴訟取證規則
第三節 行政訴訟舉證規則
第四節 行政訴訟質證規則
第五節 行政訴訟認證規則
……
第四編 證明論
第五編 證據實踐論
精彩書摘
其次,必須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法定人員是指法律賦予權利收集證據的人員,包括司法人員和律師等。
最後,任何證據都必須經法庭查證屬實以後纔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我國三大訴訟法對此都作瞭具體規定。當然,在不同的訴訟中,對不同種類的證據,查證的方式也不相同。如刑事訴訟中,對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麵證人的證言,並經查證屬實後,方能采用。民事訴訟中對於視聽資料,應當辨彆真僞,並結閤本案其他證據,來審查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值得注意的是,新《刑事訴訟法》在2010年頒布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實施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礎上,首次明確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第54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閤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齣閤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齣閤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新規定對證據的閤法性提齣瞭明確的要求,但並非是完全排除,排除的對象僅限於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以及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閤理解釋的物證、書證。
現在完全適用非法證據排除法則的國傢極少,一般都在適用該法則的同時,加以適當限製。即使在該法則的發源地美國,排除法則也受到瞭1984年聯邦最高法院判例的強有力的限製。①日本也是在一定範圍內承認這一法則。②根據目前我們的國情,我國采取瞭有限製的排除法則。即把排除分為絕對排除和相對排除,對於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必須無條件予以排除,而對於證據的違法取得情形不是很嚴重的書證、物證,辦案人員則有自由裁量權,可以要求相關人員予以補正或解釋。同時法律還規定瞭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啓動的時間、方式、主體、後果以及證明責任的承擔等內容。必須注意的是,我們禁止任何違法取證者的違法取證,對之要依法追究違法取證的責任。
堅持訴訟證據的閤法性,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特彆在刑事訴訟中,更具有特殊作用。
……
前言/序言
好的,以下是一份針對一本名為《訴訟證據法學(第2版)/高等學校法學係列教材》的圖書的詳細圖書簡介,該簡介完全不涉及原書內容,力求詳盡且自然流暢。 --- 圖書簡介:《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司法裁量與證據適用研究》 (法學前沿理論與實務精要叢書) 導言:重塑審判思維的基石 在現代法律體係的框架下,司法公正的實現不僅依賴於實體法條文的精確適用,更深層次地取決於訴訟程序尤其是證據規則的有效運作。然而,程序規則的僵化與司法實踐的復雜性之間,往往存在一條難以逾越的鴻溝。本書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聚焦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司法裁量權的邊界、證據適用的動態平衡以及裁判者心證形成的內在邏輯,旨在為法學教育、司法實務工作者提供一個深邃而係統的理論分析框架。 本書並非對既有證據規則的機械羅列,而是以審判者視角齣發,對程序法在具體案件中的能動性與剋製性進行瞭一次深刻的剖析。我們認為,證據法學的研究不應止步於規則的“是什麼”,更關鍵在於理解規則在特定情境下的“如何運作”以及“為何如此運作”。 第一部分:司法裁量權的理論基礎與現實張力 本部分深入探討瞭司法裁量權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理論定位。我們首先追溯瞭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在程序控製理念上的差異,並結閤我國司法實踐的特殊性,論證瞭司法能動性在證據開示、證據保全及自由心證構建中的必要性。 裁量權的邊界劃定: 司法裁量並非隨心所欲的自由裁量,它必須植根於法律的價值體係和程序正義的內在要求。本書詳細分析瞭影響裁量權行使的法定因素(如:訴訟標的、法律性質、當事人地位)與非法定因素(如:社會公共利益、誠信原則的體現)。 裁量與程序保障的互動: 司法裁量若缺乏有效的外部製約,極易滑嚮任意性。我們重點研究瞭上訴審查機製、程序異議製度在約束法官裁量權中的關鍵作用,尤其關注瞭“可預測性”在司法裁量中的價值定位。 司法命令權的動態展開: 針對證據搜集和齣示環節,法官主動介入的權限(如依職權調查、通知鑒定)是裁量權最集中的體現。本書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勾勒齣法官何時應“退後一步”,何時應“主動介入”的行動指南,強調瞭程序經濟與實體真實追求之間的動態平衡點。 第二部分:證據證明標準的精細化研究 傳統的證據法往往將證明標準視為一個靜止的門檻,但本書認為,在復雜的民事爭議中,證明標準是一個可以根據案件類型和風險分配進行精細化調整的參數。 證明標準的相對性與情境化: 我們挑戰瞭“優勢證據”或“高度可能”等固定化錶述,提齣證明標準應隨案件的風險分配(Risk Allocation)而變化。例如,在涉及人身權益、環境汙染等高風險領域的案件中,證明標準的容忍度應如何調整? “足夠可信賴”的量化睏境: 盡管法律難以對心證進行量化,但本書嘗試從信息熵和概率推理的角度,探討法官如何將不同的證據價值轉化為一個可被審查的“足夠可信賴”的判斷基礎。我們詳細分析瞭證據的關聯性、真實性與充分性三要素如何共同作用於最終的證明判斷。 反事實推理在證明中的應用: 證據的價值往往體現在對某一法律事實不發生的反嚮論證上。本書引入瞭反事實推理模型,幫助理解法官如何排除其他可能性,從而強化對某一待證事實的認定。 第三部分:裁判者心證的構建與外部化 心證是證據法學的核心謎團之一。本書力求將這一主觀的形成過程,置於可被觀察、可被論證的客觀框架之下。 心證的邏輯性與經驗性衝突: 證據的審查是一個邏輯演繹和經驗歸納的混閤過程。我們探討瞭經驗法則(Experiential Rules)在心證構建中的地位——它們是可修正的,還是固定不變的?本書強調瞭在心證過程中對偏見(Bias)的自我審視與排除機製。 裁判理由的闡釋學: 法官對心證的公開與說理,是實現司法透明性的關鍵。本書對裁判理由的寫作提齣瞭更為精細的要求,指齣裁判理由不僅是結論的支撐,更是心證過程的外部化展示。我們分析瞭無效說理(如循環論證、簡單引用、情緒化錶達)的類型,並提供瞭構建嚴密論證鏈條的結構化方法。 證據的“排他性”審查: 裁判者不僅要論證“為什麼采信此證據”,更要論證“為什麼不采信其他可能影響結論的證據或主張”。這種“排他性審查”是確保裁判結論具有說服力的重要環節。 第四部分:程序公正的技術實現與未來展望 本書最後將目光投嚮瞭程序公正的技術化保障,特彆是麵對電子證據、大數據分析等新形態證據的挑戰時,傳統心證體係如何適應。 信息技術對心證結構的衝擊: 人工智能輔助決策在證據評估中的潛力與陷阱。我們探討瞭算法推薦的證據權重如何被法官納入心證考量,以及如何確保技術工具的可解釋性(Explainability)成為證據審查的組成部分。 程序保障的跨領域藉鑒: 藉鑒行政法中的“正當程序”理念,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聽證、證據質證環節提齣瞭更具操作性的規範建議,確保程序參與的充分性。 結語:追求“可被接受的公正” 《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司法裁量與證據適用研究》旨在引導讀者超越對證據規則的碎片化認知,建立一個貫穿於證據發現、審查、采納與心證形成的係統性思維。本書麵嚮有誌於深化司法理論研究的學者、緻力於提升裁判技能的法官及律師,以及所有追求程序正義的法律專業人士。閱讀本書,是對審判藝術與法律科學的一次深刻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