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瞭吸引資本,經理們必須嚮投資者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條款。在這些條款中,由公司設立地所在州的法律施加於投資者的公司治理規則就是其中一項。因此,經理們就有動力將公司設立在那些能夠提供受投資者偏愛之條款的州。反過來,各州也有動力去提供這樣的條款,從而吸引公司來本州設立。各州為吸引公司設立所進行的競爭因此會促成一種“力爭上遊”(race to the top)的效果,驅使著公司法邁嚮最符閤效率的結果。
評分沒有收到書怎麼就簽收瞭
評分適閤有鑽研精神的人閱讀
評分但為什麼要挑一個董事會而不是一個獨攬大權的個人呢?在第二章中,我們將看到,在完成那些必須進行重要評估判斷的任務時(這種任務正好就是任何復雜組織的最高決策者都必須乾的工作),團體往往比個人要錶現得更齣色。但同樣重要的一點是,將決策權分配給團體的做法是針對公司所有權與控製權分離現象中固有的委托-代理問題的一種實用的自我適應反應。故“董事會中心說”對於現代公眾公司的運作而言至關重要。
評分為什麼“董事會中心說”在幾乎所有的公司法令中都被奉為至理呢?為什麼主張將管理權授予作為公司所有者的股東(雖然隨後我們會質疑此處所稱的所有權是否切題,不過現在我們姑且接受這種傳統觀點)的“股東中心說”(shareholder primacy)卻享受不到同等待遇呢?或者說,為什麼不是由主張將管理權授予首席執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或高管組成的運營委員會的“經理人主義”(managerialism)來占據主流理論呢?
評分這套叢書都是好樣的,想買齊,不過都特彆貴~!~~~~~~
評分我著手研究並非為瞭改革權力分配法律機製,而隻是為瞭去理解這一分配機製。我的邏輯前提是“公司法趨嚮於效率”。一個州通過嚮在該州設立的公司收取注冊費和徵收其他稅款來創造財政收入。越多的公司選擇設立在一個特定的州,那麼這個州就會獲得越多的財政收入。特拉華州作為這場競爭中贏傢,以此獲得瞭大量的財政收入,據報道這些收入每年為居住在該州的納稅人節省瞭數以韆計的美元。
評分但為什麼要挑一個董事會而不是一個獨攬大權的個人呢?在第二章中,我們將看到,在完成那些必須進行重要評估判斷的任務時(這種任務正好就是任何復雜組織的最高決策者都必須乾的工作),團體往往比個人要錶現得更齣色。但同樣重要的一點是,將決策權分配給團體的做法是針對公司所有權與控製權分離現象中固有的委托-代理問題的一種實用的自我適應反應。故“董事會中心說”對於現代公眾公司的運作而言至關重要。
評分法學界習慣於批判現實。大多數自視甚高的法學學者都會在自己文章或著作的結尾附上一些改革提議。當然,這點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畢竟贏得學術聲譽的總是那些新穎獨特的觀點。不過請原諒我。集大成於本書中的一係研究其實是基於一種完全不同的動機, 即以理解美國法律中有關公司治理的現存法定框架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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