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普华永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指引系列(第7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指引(中英文对照)》是对IFRS的一份全面性实务指引,对如何按照IFRS编制财务报表提供了简明的阐述,并附有诸多实务示例。该指引是基于普华永道全球成员机构网络丰富的经验归纳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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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十六章 不动产、工厂和设备
第十七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九章 租赁
精彩书摘
示例2——借款费用的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套期关系
对某一专门项目借款利息的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套期关系的有效部分是否应资本化?
应当资本化。这一结论的基础为IAS23第21段,其表明准则未对套期有效部分是否应资本化进行阐述。然而IAS39中套期关系的目的是降低主体与特定债务相关的借款费用。因此我们认为,在考虑了套期会计有效部分后应将IAS39指定的套期关系中的借款利息资本化。
此类套期关系的无效部分仍旧应确认于损益。
16.105 一项资产的建造可能持续超过一个财务期间。这种情况下,在计算本期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时,前期就资产建造而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包含在本期资产总支出内。准则明确规定,在计算下一期间资本化率所适用的资本支出时包含之前已经资本化的利息。[IAS23第18段]。
一般借款
16.106 如果是一般借入资金,应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支出乘以资本化率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资本化率确定为主体在该期间内尚未偿还借款(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加权平均借款利率。当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该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IAS23第14段]。
16.107 IAS23并未定义适用资本化率的“资产支出”。计算此类支出合理的方法应该是,计算该期间内资产的加权平均账面价值(包括之前已经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然后将金额乘以资本化率。若该期间内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支出是按比例发生的,这种方法是合适的。但是,如果建设是季节性的或者在该期间内不是平均发生的,则可能需要一种更为精确的方法。
16.108 当观察主体集团哪些一般借款应包含于加权平均资本化率时,需要运用判断。在某些情况下,计算加权平均借款费用时包括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借款可能是适当的,尤其是在集团内有集中资金管理或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相同的地理区域并且其借款一般是类似的利率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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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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