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当代语言学丛书:法律语言学》主要内容包括:绪论、研究方法、法律语言理论探讨、法律语言本体研究、法律语言的使用研究、法律语言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法律语言研究示例、结论等。
作者简介
杜金榜,河南省南召县人。1953年生。1978年9月以前在河南南阳农村务农。1978年9月考入河南师范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1982年7月毕业,留校任英语教师。1988年9月至1989年7月在华东师范大学做国内访问学者,师从著名心理学家朱曼殊、缪小春先生,研究心理语言学。1991年考入广州外国语学院(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博士点攻读博士学位,师从著名语言学家桂诗春教授,后获博士学位。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教师、法律语言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语言学和法律翻译。
内页插图
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法律语言概述
1.1.1 引言:法律语言的性质
1.1.2 立法语言
1.1.3 司法语言
1.1.4 执法语言
1.1.5 其他法律语言
1.2 法律语言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1.2.1 历史
1.2.2 法律语言学研究
1.2.3 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焦点
1.2.4 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现状
1.3 法律语言学及相关学科
1.3.1 法律语言学的定位及分支
1.3.2 语言学
1.3.3 法学
1.3.4 社会学
1.3.5 心理学
1.3.6 伦理学
1.4 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意义
1.4.1 理论意义
1.4.2 实践意义
1.5 小结
第2章 研究方法
2.1 概述
2.2 重要的理论和概念
2.3 主要研究方法
2.3.1 研究方法分类
2.3.2 语篇分析法
2.3.3 实验法
2.3.4 统计分析法
2.3.5 物理检验法
2.3.6 调查分析法
2.3.7 个案分析法
2,3.8 定性研究法
2.3.9 推理论证法
2.3.1 0对比分析法
2.4 小结
第3章 法律语言理论探讨
3.1 概述
3.2 语言的社会功能
3.2.1 个人与社会
3.2.2 语言与社会
3.2.3 意义与符号
3.2.4 语言与法律
3.3 法律语言的本质特点
3.3.1 法律和法律语言的包容性
3.3.2 法律语言的实质
3.3.3 法律语言的矛盾统一性
3.3.4 法律语言的意义核心
3.3.5 法律语言的动态性
3.4 小结
第4章 法律语言本体研究
第5章 法律语言的使用研究
第6章 法律语言学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7章 法律语言研究示例
第8章 结论
附录1 部分法律语言学网站地址
附录2 法律语言学课程介绍
附录3 法律语言学当前部分选题列表
作者索引
主题索引
Contents
AbStraCt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再如: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例中“禁止”、“应当”的直接使用,明确表述了立法者的意愿、态度、命令,传达了该法律规范的指向性。在立法文本中,有时情态动词被省略,但表达的意义并不减弱,如: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
纳税。这可以看做是省去了“应当”或“必须”等情态动词。
功能词在法律语言中除了连接作用以外,对于词语或语句意义的表达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词语本身的意义也较为明显,如:“除了……以外”,“所有”,“凡”,“对……的”等。“凡”常用于立法文本中,较多出现在规范总则部分,如: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们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凡”表达了包括一切的词语意义,对于法律规范的概括性起了保证作用。“所有”从语气上看次之。“除了……以外”、“但”则引出例外的情况。法律汉语中,经常在立法文本中使用“……的”表示对事物、情况等的罗列,往往形成排比结构,多出现于详细的条款中。这些词语与“凡”等词语相反,具有具体化的意义和功能,与前一种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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