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小维特法律丛书:宗教与美国的宪法实验(第3版·2011年)》既是给学生写的一部入门读物,也是对专家的挑战,同时也是邀请公众重新审视美国在宗教权利和自由上的实验。我们结合使用了历史的、学说的和比较的方法,以讲述独特的宗教自由的美国故事——从1789年第1修正案的诞生,到最高法院最近对其不确立宗教条款和宗教活动自由条款的解读。
《小维特法律丛书:宗教与美国的宪法实验(第3版·2011年)》旨在给那些尚不明就里的读者除掉一个“天灵灵”似的魔咒,这个魔咒说杰斐逊的“隔离之墙”就是第1修正案的概括与源头。本书还打算叫那些素养有成的读者跨越对最高法院近来审理的第1修正案案件的泛泛抱怨。我们尽力给读者提供足够的,历史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叫读者们认识到美国国父们的独到设计,以及他们一手操办的这个实验的错综复杂所在。我们也尽力为宗教自由诸种原则之整合提供充分的论证理由。以便叫读者们看到美国实验仍然具有的活泼希望。本书的第一版出版于2000年,它旨在提供一个简捷的、基于交叉学科视角和国际视角领略美国宗教自由故事的途径。那个时候市场上还少见这类的书籍,并且没有哪个书是为了法律、神学、伦理学、政治科学、人权以及美国研究等领域的学生和学者们而写作。看到这本书被许多富有专长的学者们慷慨接受,一些大学、法学院、神学院和研究生院的课堂上也欣然采用,这真是一件叫人高兴的事情。
作者简介
约翰·维特已故著名法学家《法律与革命》的作者伯尔曼教授的弟子,埃默里大学法律教授,法律和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宗教交叉研究中心主任发表过150篇论文,出版过22本著作,还有一本正在写作当中,在西方学界享有盛誉
朱尔·A.尼克尔斯,毕业于埃默里大学法律与宗教中心,圣托马斯大学(明尼苏达)法学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是神学、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尤其是与家庭法、宪法以及国际人权的关系、曾主编《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婚姻与离婚:重新检讨民法与宗教的界限》等学术著作,并发表了几十篇学术论文。
袁瑜琤,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教师、著有《讼师文化解读: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样本》,并有译著《法律与革命》(第二卷,合译)、《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道德与政治论文集》以及《权利的变革》(合译)等,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文化、比较法以及法律与社会变革
内页插图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美国实验的历史背景
第一个千年期
教皇革命
新教改革
宗教国教化,抑或宗教自由
开拓殖民地与实验
第二章 宗教条款背后的神学和政治学
清教徒观念
福音派观念
启蒙运动观念
共和主义观念
小结和结论
第三章 宗教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良知自由
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
宗教多元化
宗教平等
教会和国家分离
不确立合法宗教
各原则的相互依赖
第四章 打造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
宗教和大陆会议
1787年制宪会议
批准宪法和修正提议
起草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
“最初的意图”:解释这个最终的文本
一个比较浅层次的解读
深层次解读
小结和结论
第五章 1947年之前的各州宗教自由,和创制一部
关于宗教自由的全国性法律
良知自由和活动自由
宗教多元化和平等
教会和国家分离
不确立宗教
信仰、自由和边远地区
基本的宗教自由和条款结合
小结和结论
第六章 宗教活动自由
第七章 当代有关确立国教的法律:描绘各种政策的图谱
第八章 宗教与公共教育:不确立宗教,但宗教机会均等
第九章 政府与宗教教育:体恤、分离与平等待遇
第十章 宗教与公共生活
第十一章 宗教组织与法律
第十二章 走向整合的宗教自由:美国实验在国际语境中
结论与反思
附录一:起草联邦宗教条款(1787-1789年)
附录二:州宪法中关于宗教的规定(1947年)
附录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涉及宗教自由的判决
索引
译者的话
精彩书摘
这些不可或缺的权利和自由,在1776-1784年间新缔造的11部州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和实验。没有哪一个州宪法把所有这六项原则都等量齐观地标榜出来,也没有哪一个州在制定其宪法时没有做出限定,那些限定在我们今天看来有失妥当--如果不是违反宪法的话。多数州保留了传统的宗教合法化的某些做法,它们通常是袒护某些宗教仪式和道德规范,有的则规定什--税、宗教税和宣誓考验,也间或有仅仅容忍某些特定的宗教崇拜和组织方式的做法。多数州都沿袭了对宗教活动自由的限制--一般是通过禁止破坏和平与公共道德的做法,有的则严禁那些被认为是渎神的宗教言论、那些被认为危险的宗教集会、那些被认为不爱国(--如果不是叛国的话)的宗教膜拜。虽然如此,各州就废除宗教合法化制度、教会和国家分离、国家保护良知自由、活动自由、多元化宗教的平等所获得的经验和实验,仍然有着根本的启发意义。
这些宗教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融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宪法缔造者们重视宗教的特殊性。他们借鉴于他们的传统和历史、神学和政治学,他们没有把对宗教的保护留给有关言论、出版或者集会的宪法条款。他们给宗教留下了专门的宪法考量,并在《权利法案》中给它安排了一个独有的位置。今天,第一修正案被视为众多有关宗教自由的国家立法的源头与精要概括。故此,我们花费气力仔细地考察了它的诞生,并认真地分析了它的措辞,这些措辞将是本书后面章节的主要研究内容。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在建国时期的美国实验中只占很小一部分内容。这个宗教条款只约束国家政府(国会),它只模糊地划出了宪政体制下国会在宗教事务上行动的外部边界。它的制定目的,部分意义上就是为了宣布各州对宗教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保障是合法的,或者至少是容忍各州对宗教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保障。不确立宗教(条款)和活动自由(条款)是一对孪生的保障,它们的效力彼此依赖,它们也离不开缔造者们视之为“不可或缺的”其他宗教权利和自由。这两个单独存在的保障内容可以被合理地解读为它们本身体现、甚至合并了多种原则1940年代,当最高法院把这两个保障条文“合并”到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时,它们的表现正是如此。
实际上,如果说这些宗教权利和自由的“第一次合并”并非由1940年代的最高法院、而是由第一届国会在1789年起草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时设计的,这个说法不会过分轻率。这“第一次合并”--权当可以这样称谓--有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宗教的法律”的表述意味深长,它可以解读为是对各州宪法理念与实践的认可与合并。此类实践包括了在新英格兰和南部各州的“轻度的确立宗教制度”,但是它对良知自由、活动自由、宗教平等、宗教多元化和教会与国家分离等也有大量的保障内容。这样的实践还包括弗吉尼亚州从1786年以来很是通行的“宗教自由的制度”。第一修正案的起草者们看来是仔细考虑并肯定了“关于”宗教及其确立问题的诸种宪法表述。
第二,“活动自由”和“确立”是两个包罗众多含义的字眼,它们可以解读为合并了18世纪所讨论的一整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的缔造者们在使用“活动自由”时,常常把它用作良知自由、宗教平等、宗教多元化以及教会和国家分离的同义词组。同样,他们把“不确立国教制度”或者“废除国教制度”视为对良知自由、宗教平等和教会与国家分离的普遍保障。故此,放到历史的语境中,第一修正案中这个隐秘的宗教条款可以被视为“体现”--也就是“合并”--了基本的宗教权利和自由的诸种表达方式。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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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是好书,有关美国宪法与宗教关系的内容也很喜欢,但纸张真不好,又薄又软,受一点儿潮就卷曲得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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