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證據是訴訟的靈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刑事審判工作關乎國傢長治久安,關乎社會和諧穩定,關乎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財産,應當慎之又慎。嚴格依法辦事,必須講證據講事實,不枉不縱,確保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曆史的檢驗。刑事訴訟的過程主要是圍繞著證據進行的,即在收集、審查、判斷、運用證據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處理案件。刑事證據規則,則是閤法、客觀、全麵收集證據,正確審查判斷證據,使依據證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符閤事實真相的程序保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進一步加強我國刑事證據規則的建設,是訴訟文明進步的必然趨勢,是依法治國的時代呼喚,是保障司法公正、維護人民群眾閤法權益的現實需要,也是解決司法實踐問題的迫切要求。
作者簡介
劉玉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新聞辦副主任、中央民族大學客座教授、中國法學會會員、法學博士。已齣版《法製宣傳學》、《民攀證據規則操作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等專著11部,主編《辦案藝術與技巧叢書》、《用證據說話叢書》等著作14部,副主編《以案說法叢書》等著作63部,在《人民司法》等報刊發錶法學理論文章34篇,在各級學術調研成果評比中獲奬23次。
於海俠,北京市豐颱職工大學講師、法學碩士。已齣版《閤同類案件裁判規則與法律適用》專著2部,副主編《勞動食同法案例精析》等著作4部,在核心期刊上發錶論文2篇。
劉傢琛,1937年10月生,二級大法官。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社會和法製委員會副主任。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
1961年9月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律係。畢業後在四川省高級法院政治處、民庭、四川省高級法院研究室等部門工作。1982年任四川省錦陽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1983年-1991年任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1993年7月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上被任命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著有《刑法知識例解》、《婚姻法知識例解》、《法人代錶培訓叢書》、《新罪通論》、《訴訟及其價值論》等著作。
內頁插圖
目錄
總序
前言
第一章 刑事證據規則概述
第一節 刑事證據的判斷標準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一、刑事證據的定義
二、刑事證據的判斷標準
【典型案例分析】
1.專傢齣具法律意見書,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2.和解協議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性,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3.在認定形跡可疑型自首的過程中,如何理解形跡與證據的關係?
第二節 刑事證據的分類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一、刑事證據的學理分類
二、刑事證據的法定種類
【典型案例分析】
1.衛星圖片等高科技産物,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2.偵查人員製作“案發經過”,能否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3.犯罪嫌疑人的手機中奬短信,是否屬於刑事訴訟中的證據?
第三節 刑事訴訟舉證責任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一、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概念與特點
二、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立法現狀
三、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實踐操作
【典型案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涉嫌犯誹謗罪,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當如何分擔?
2.在刑事訴訟中,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應當由哪方承擔舉證責任?
3.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訴訟中,民事部分的證明責任應當由何方承擔?
4.在刑事訴訟中,關於積極抗辯的事實應當由何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節 刑事證據適用原則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一、證據裁判原則
二、程序法定原則
三、未經質證不得認定證據原則
【典型案例分析】
1.在刑事訴訟中疑罪從有未審先定,是否符閤證據適用的基本原則?
2.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能否據此定罪量刑?
第五節 刑事證據證明標準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一、刑事證據證明標準的概念和特點
二、證明標準的具體內涵
三、確定刑事證據證明標準應注意的問題
【典型案例分析】
1.在刑事訴訟中,如何判斷間接證據是否達到證明標準?
2.關鍵證據相互矛盾,能否認定犯罪事實?
3.僅有同案人的供述,能否認定犯罪事實?
第二章 刑事證據的收集
第一節 刑事證據收集的原則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一、刑事證據收集的基本原則
二、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典型案例分析】
1.取證手段和程序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審判機關能否予以采用?
2.違反法定程序收集指紋並據此作齣鑒定意見,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二節 刑事證據收集的方法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
第三章 刑事證據的審查
第四章 非法證據的排除
第五章 證人齣庭作證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後對照錶
主要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規則要點】
可以用於證明刑事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判斷刑事證據,一般采用客觀性、關聯性和閤法性三個基本標準。
【理解與適用】
一、刑事證據的定義
所謂證據,是指證明案件事實或者與法律事務有關之事實存在與否的根據。這個概念的基本精神同樣適用於刑事證據。但刑事證據是一種專門證據,而且訴訟製度和證據法學理論已賦予它更豐富和特定的內涵,理解刑事證據的概念,不僅要瞭解它的基本含義,還要瞭解它的特定含義和主要特徵。
對於刑事證據,在法律製度、司法實踐和法學理論上有不同界定,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種定義方法:一是證據資料說。我國最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1款明確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在第2款列舉瞭以下八種證據形式,“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並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纔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這裏,證據的內在規定性已不僅僅是一種事實,同時也指證據事實的載體即證據的形式,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因此證據在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可以界定為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事實材料或事實載體。司法實踐中人們常說“某人的證言是一份重要證據”、“某被告的供述是有力的證據”,以及“移送證據”等說法,都是在證據資料意義上運用證據概念的。證據資料說,可以視為證據的形式定義。二是證據事實說。如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據此,刑事證據應該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牛津法律大詞典》對證據一詞解釋為“事實,從事實上推斷齣的結果及陳述。這些事實、結論和陳述有助於法院或其他調查主體確信某些尚不知道但正在調查之中的事實和情況”。證據事實說在確認對案件事實的證明能力的基礎上強調證據是一種客觀事實,可以說這是證據的實質定義。三是證據手段(或證據方法)說。這是國外學者經常使用的證據界定方法。如法國《拉普斯大百科全書》對證據的定義是:“證據就是為瞭確定某一個法律事實的真實情況(或某一文件的存在)所使用的手段”。日本平凡社所編《世界大百科事典》亦稱:“證據是法律用語,是法官在訴訟上為瞭獲得資料確定判決基礎所采取的一種手段。”這種定義強調證據作為證明手段的功能,可以稱其為證據的功能定義。
在我國,主要運用的是前兩種定義,即事實說和資料說。[3]采用形式定義,將證據作為一種訴訟材料可以防止司法人員主觀地區分證據資料,保證具有相關性的證據材料都進入訴訟過程,從而能綜閤判斷證據,客觀全麵地認識案件事實。采用事實說,強調證據作為客觀事實的性質,有利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貫徹。
二、刑事證據的判斷標準
刑事證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真實情況有證明力的材料。判斷一份材料是否屬於刑事證據,一般采用三個基本的標準:
(一)客觀性
客觀性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都是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和客觀反映,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具體而言,客觀性錶現在兩個方麵:其一,訴訟證據有自己存在的客觀形式,並且這種形式能為人的認識所感知到,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如果不具有能為人們在現在條件下感知的形式,它就不能被人們認識並被用作訴訟證據證明案情。其二,訴訟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是客觀的,是不以當事人和司法人員的意誌為轉移的。一切主觀臆斷、想象都不能作為證據,證據資料中所包含的虛假內容也不具備證據的本質屬性(但不排斥其在形式上具備證據資格)。
客觀性是證據的本質屬性,它要求證據所反映或包含的內容真實可靠,符閤實際,並經得起經驗與邏輯的驗證。因此,從證據的這一本質屬性齣發,要求辦案人員在證據調查中努力由錶及裏,去僞存真,認真搜索和切實把握能夠確實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經得起經驗和邏輯的科學驗證的證據,並善於鑒彆和排斥僞證(但從另一方麵看,僞證對作證人的作僞故意和僞證行為以及與本案的可疑聯係也有證明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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