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社會權力與法律文化:中華帝國晚期的訟師》中,梅利莎·麥柯麗教授選擇瞭中華帝國晚期(1500~1911)背景下一個極富爭議而又被忽視的法律與社會形象——訟師,作為核心主題,展開對中國法律的社會史與文化史的研究。在整理和分析大量官方與民間史料的基礎上,作者試圖詮釋:訟師究竟是什麼樣的人,他們實際上在做什麼,有哪些人依賴於他們的服務,他們為什麼會成為政府官員和“良善”士紳極度鄙夷的對象,訟師現象在明清時期及近代中國的曆史背景下有何意義,以及“法律實踐與民間文化如何共同融人中華帝國晚期的法律文化之之中。其中,特彆探究瞭“關於論師的文學作品和戲前錶演並不僅僅是對中國法律文化的反映,它們還積極地型塑瞭這一法律文化”的問題。麥柯麗教授認為,中國法律文化不僅是一個由“諸多司法實踐活動”和“關於如何確保規範秩序的儒傢經義闡釋”構成的體係,還是一個“由符號、語辭和廣泛達成共識的態度所構成的體係,進而又導緻形成瞭一套普遍的法律假定和法律信仰”,其中“充溢著令人癡迷的符號和文化意蘊”,因此,作者努力對訟師進行一種“社會分析”,試圖“通過揭示一條隱蔽於中國訴訟當事人與正式法庭之間的紐帶,以一種更為世俗化的方式詳細闡釋”中國法律文化。
作者簡介
梅利莎·麥柯麗(Melissa Macauley)美國西北大學曆史係教授,研究領域涉及明清時期及近現代中國史、社會史與法律文化等。1998年齣版《社會權力與法律文化》,次年被美國圖書館權威期刊《選擇》(Choice)評為年度“傑齣學術著作”。
明輝,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75年生於河北邯鄲,先後於西南政法大學、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2010年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學。齣版《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法律文化之追尋》等譯著,發錶文章60餘篇。
內頁插圖
目錄
中文版序
站在曆史的棱鏡之前(代譯序)
緻謝
錶格索引
中國曆代王朝年錶及清朝諸帝在位時間錶
導論法律文化與曆史變遷
第一章 罪與罰的演進
語源學的考察
社會身份的呈現
明代(1368-1644)的訟師
清代(1644-1912)罪犯身份的法律界定
官方話語的一緻性(1261-1950)
第二章 經世傢對行政的絕望
訴訟的行政負擔
區域法律文化與上控的紛擾
僞造印信
司法程序的顛覆:代書與書吏
經世傢對行政的絕望
第三章 訟師的運作機製:何人、何地、何種方式
地理上的分布
訟師的類型
一項輕易賦予的身份在法律上的危險
遭遇訟師:鄉村
遭遇訟師:通往城市的道路文化
酬金
訴訟網絡與上控策略
誣告:登堂與辯護的策略
“瑣細辯護”
結論
第四章 獲得更加強勢的客戶
決絕的寡婦
訟師與地方權力機製:誰控製著書吏和村長?
地方精英中的匠人
結論
第五章 掘屍者的糾紛:司法墮落與法律文化
掘屍者的糾紛
掘屍詭計的文化意義
教士訟棍
社會情境中的司法墮落
第六章 權力販子:東南沿海的土地、傢族與訟師
永久活業:依習俗的[財産]所有與半心半意的統治國傢
薄弱的行政:“書吏治民”
東南沿海地區訟師的傢族關係
無禮行止的勝利
第七章 騙子的故事:狡黠的權力與對獨特男性典範的求助
獨特的男性身份:《四進士》中對正義的秉持
平衡故事中獨特的男性典範
結論:殘存的狡黠訟師
結論對“律師”的責難與厭訟
附錄對18世紀訴訟率統計數據的反思
注解
參考文獻
索引
背嚮城市的寜靜(譯後記)
精彩書摘
官方[對訟師]的貶抑修辭是以訟師濫訴的真實案件為基礎的。在經曆數個世紀之後,官方控訴的語言與禱文或許已經成為慣例,但是,一些訟師藉以濫用官方法律體係的登聞鼓直訴[製度]仍然得以保留。實際上,如果不是因為地方官員不斷遭遇此類案件,這種官方修辭不可能在經曆一代又一代人被激怒之後仍然得以維係。
本章將依據訴訟導緻的行政問題來探究官方對訟師的控訴。特彆是,民事訟案判決日程長期積壓;上訴層麵的判決日程同樣也因未決訟案而負擔過重。在中國人口密度愈大的地區,不斷發送的催詞——一種旨在催促官員積極解決糾紛的法律文書——成為正式訴訟的一個常規特徵。不僅積壓訟案(除諸次大赦之後)從未及清理,而且許多訟案拖延數年,這使得一些糾紛當事人傾嚮於濫用訴訟程序——無論是齣於對[訴訟]程序本身日益加劇的絕望態度,還是作為一種嚮對方當事人(因年深日久而愈益成為死敵)憤怒的復仇策略。
其次,清代官員已經清晰地意識到,帝國行政大廈建立在非正式的衙門吏役的基礎之上。書吏、差役、代書對清代法律功用之發揮是絕對不可或缺的。但是,他們都是與地方民眾存在各種私人關係的當地人,同樣,他們也是這個以儒學為主導的國傢中沒有官俸薪金的雜役。訟師與此類下層衙門把持人的串通勾結使得官員們確信,道德上存在缺陷的下層權力販子集團阻礙瞭司法的治理,並且培育瞭一種好訟的精神。訟師案件通常涉及某種與衙門吏役的串通勾結;這些人盡力確保這一司法場域[衙門]能夠達到地方目的。但是,訟師與書吏及差役之間真正的仇視也會導緻地方衙門的分裂,這一點並不罕見。
[朝廷]將省、府、州縣各級[官員]對清理積壓訟案的延宕歸咎於訟師。他們被置於官員瀆職、吏役失德以及投機主義的漩渦之中。我們所看到的在官方理解訟師現象時發揮作用的僅僅是一種失衡推論的修辭,其中,偶發的“違禮訟棍案”逐漸轉化為官方確認的詞訟範型。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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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爽潔而利落地破除常人對佛教徒的誤解:佛教徒等於祥和與非暴力;其實,這並非佛法的核心。對於要成為一位佛教徒,你必須接受佛教的四法印見地:一切和閤現象都是無常,一切情緒都是痛苦,一切事物無自性,以及證悟超越概念。宗薩蔣揚欽哲仁波切以實證的經驗加以分析,體現四見地最精要的部分,對於修行者有甚大的幫助。有緣讀此書的人,都能更清楚地見識到法教的神髓,瞭悟無常,解脫萬韆煩惱;原來,佛教徒不隻是著僧袍、坐禪、戒葷食與禁欲;而是覺知這四種見地,化解對如幻世事的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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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同事買的,據說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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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國傢規定中,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依照法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等刑事責任條款,但在其他一些國傢規定中則沒有。那麼,在非法經營罪等行政犯中,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某種行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是否以國傢規定中存在刑事責任條款為必要?對此,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肯定說認為,非法經營罪作為行政犯,其犯罪構成必須以相應的“國傢規定”中存在刑事責任條款為必要條件。某種非法經營行為即使具備行政違法性,但國傢規定中並沒有追究刑事責任條款的,不能以犯罪論處。否定說則認為,非法經營罪作為行政犯,隻要非法經營行為為“國傢規定”所禁止,具備行政違法性,情節嚴重的,就構成非法經營罪,而不要求所違反的“國傢規定”中存在追究刑事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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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