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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刑法與民法的對話》是對作為刑法學者的佐伯與民法學者的道垣內就刑法與民法相交錯的諸問題曆時兩年所進行的對話的整理。作為幾乎沒有先例的嘗試,雖然本書究竟能在何種程度上取得成功尚不得而知,但毫無疑問的是,本書在對兩大部門法學理論進行某種程度深化的同時,還從雙方的角度提示瞭就刑法與民法相關聯的課題展開研討的必要性及樂趣。
作者簡介
於改之,1969年齣生於山東省聊城市;2006年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日本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客員研究員,導師佐伯仁誌教授;現為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主要著作有:《刑民分界論》、《全球化語境中的有組織犯罪》、《刑法與道德的視界交融》,另在《中外法學》、《法學傢》、《政法論壇》、《法律科學》、《法商研究》、《法學》等法學類核心期刊發錶學術論文四十餘篇。
張小寜,1979年齣生於山東省沂水縣;2009年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日本立命館大學衣笠綜閤研究機構博士後研究員。主要著作有:《證券內幕交易罪研究》,另在《中外法學》等法學類核心期刊發錶論文若乾篇。
佐伯仁誌,1958年齣生於日本愛嬡縣,1980年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現為東京大學教授。主要著作有:《製裁論》(有斐閣,2009年)、《少年法的新展開--理論·程序·處遇》(共編,有斐閣,2001年)、《理論刑法學的最前綫Ⅰ,Ⅱ》(共著,岩波書店,2001年,2006年)、《判例刑法總論·各論》(共著,有斐閣,1998年)、《刑法Ⅰ總論》(共著,有斐閣,1995年)
道垣內弘人,1959年齣生於日本岡山縣,1982年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現為東京大學教授。主要著作有:《擔保物權法》(三省堂,1990年)、《信托法理與私法體係》(有斐閣,1996年)、《買主破産中的動産賣主的保護》(有斐閣,1997年)、《民法研究手冊》(共著,有斐閣,2000年)、《金融交易與民法法理》(共編著,有斐閣,2000年)。
目錄
譯序/陳興良
中文版序/佐伯仁誌道垣內弘人
前言/佐伯仁誌
第一迴 寄托的現金
1.前言
2.被限定瞭用途的寄托現金是否“他人之物”?
3.與閤同宗旨的關係
4.刑法與民法之間真的存在差異嗎?
5.刑法=物權的保護、民法=債權的保護?--債權保護不夠充分的理由
6.民法認為惡意人也值得保護嗎?
7.扣押的場閤
8.盜竊犯占有的贓款(1)--現實的問題
9.盜竊犯占有的贓款(2)--特彆論述混閤
10.使用寄存款購買物品或賣齣寄存物時
第二迴 存款
1.存款人是誰?
2.閤同的宗旨與不法領得的意思
3.與匯款送金的法構造之間的關係
4.關於錯誤匯款的最高裁的判決
第三迴 不法原因給付
1.不法原因給付與所有權的轉移--對昭和45年最高裁判決的理解
2.不法原因寄托的思考方法的登場
3.刑法學者提齣的民法學說?
4.贅述
5.不法原因給付與詐騙罪的關係
6.《民法》第90條與第708條的關係
7.不強製清償的債務與詐騙罪的關係
8.總結
第四迴 非典型擔保(1)
1.前言
2.賣與擔保與讓與擔保--判例中的區彆
3.外部轉移型與內外部皆轉移型的區彆--判例法理的現狀
4.關於讓與擔保的清算義務的問題
5.讓與擔保的所有權構成與擔保構成
6.論述所有權之所在的刑法意義
第五迴 非典型擔保(2)
第六迴 雙重讓與
第七迴 建築物的他人性
第八迴 占有
第九迴 信用卡(1)
第十迴 信用卡(2)
第十一迴 自救行為(1)
第十二迴 自救行為(2)
第十三迴 因閤同而生的正當化
第十四迴 名譽·隱私的侵害
第十五迴 從試管到墓場(1)
第十六迴 從試管到墓場(2)
精彩書摘
違反經濟統製法與《民法》第90條的關係的問題一直以來也是民法中議論的所在。民法中議論的問題是,違反經濟統製法的閤同因為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其在私法上是否無效?
在論及閤同當事人之間有效、無效的問題時,以前是將經濟統製法中的問題區分為因違反該法而無效的情況與不影響所違反的閤同的私法效力的情況,並論述各種情形屬於哪種法規,但現在的通說認為不僅要考慮各法規的宗旨,還應綜閤考慮違反行為的違反社會倫理的程度、交易的安全,、當事人之間的信義·公正等。特彆是最近有學說主張應考慮履行進展到瞭何種程度。例如,在閤同當事人的雙方都履行完畢之時,當事人都已經獲得瞭預期利益,此時,如果裁判所不顧這種狀況而認為無效的話,就不過是以違反統製法為口實而對閤同後的事情的變化,例如對通貨膨脹的誤判等進行救濟瞭。因此,沒有必要認定為無效。此外,由於經濟統製法規的目的在於對物的流通進行限製,在物還沒有交付的階段上,一方請求他方讓與時,裁判所是沒有必要介入履行違反法規的閤同的,宜認定為閤同無效。
以上的問題在多數場閤中是適用的,成為問題的是後例中是否可以認可價款的返還?即言之,在一方支付瞭價款而另一方並未讓與物品時,裁判所是不能介入物品的強行讓與的。此時,雖然閤同是無效的,但如此一來,支付者可以要求返還價款瞭吧?川井健先生認為:由於使之返還價款本身並不違反經濟統製法的目的,所以沒有必要討論《民法》第708條的適用問題就可以確認返還(參見川井健:《違反物資統製法規與民法上的無效》,載《無效的研究》,第75頁(1979年),論文初次發錶時間為1967年)。但是,在這一點上,磯村君的論述可熊更為穩妥,也代錶瞭學說中的多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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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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