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犯与共犯”的论述,让我感到无比振奋。林山田教授的讲解,如同拨云见日,将原本盘根错节的理论梳理得井井有条。他不仅详细阐述了正犯的各种类型,例如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更在共同正犯的分析上,深入探讨了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之间的界限以及他们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我特别欣赏他对于“共谋共同正犯”的详尽分析,这对于理解一些复杂犯罪的定性至关重要。教授通过对大量案例的解读,阐明了共谋的成立要件,以及在共谋过程中,不同成员之间的行为如何归责。他反复强调,评价共犯行为时,不能脱离主犯的犯意,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行为等同于主犯的行为,而是要基于其对共同犯罪的贡献和意图。此外,书中对于“正犯之共同”和“共犯之共同”的区分,以及“共犯可罚性”的理论基础,都让我茅塞顿开。这部分的论述,不仅提升了我对犯罪主体认定的理解,也让我对刑法的公平正义有了更深的认识。
评分刑法中的“故意犯罪”理论,在林山田教授的笔下,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教授对于“故意”的构成要件,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阐释,堪称教科书级的。他并没有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层面,而是通过生动的案例,将“认识因素”中的“认识可能性”和“认识确定性”掰开了揉碎了讲清楚,让我理解了为何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明确认识到某个事实,但因为其疏忽大意,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故意。同样,对于“意志因素”,教授也深刻剖析了“希望”和“容认”的区别,以及这两种意志状态在刑法评价上的不同意义。我尤为喜欢他关于“间接故意”的论述,通过对“预见必然发生”和“容认其发生”的细致分析,让我对这种复杂的犯罪形态有了清晰的认识。此外,书中还涉及了“认识错误”和“意志错误”对故意的影,以及这些错误如何影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都让我受益匪浅。这本书在这一部分的内容,绝对是学习故意犯的经典之作。
评分读到关于“未遂犯”的部分,真是让人拍案叫绝。林山田教授的讲解,让我对这个看似简单却又极其复杂的概念有了前所未有的清晰认识。他深入浅出地剖析了“着手”的界定,这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但通过教授的论述,我仿佛看到了一个清晰的脉络。他不仅仅是简单地给出几个判断标准,而是引经据典,从行为的性质、目的以及与犯罪构成的关联度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让我理解了为何有些行为被判定为着手,而有些则没有。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教授在探讨“绝对不能犯”和“相对不能犯”时,那种细腻的区分和严谨的论证。他指出,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目的的可实现性,而不仅仅是手段的有效性。这种基于事实和逻辑的分析,让我对刑法理论的严谨性有了更深的体会。而且,教授还详细阐述了不同类型未遂犯的法律后果,以及对不同未遂形态的刑罚裁量原则,这对于理解刑法的惩罚功能及其背后所蕴含的公正理念,非常有帮助。这本书在这一章节的表现,堪称典范。
评分这本书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尤其是关于“过失犯”的论述,林山田教授的分析之透彻,简直就像是在抽丝剥茧。他不仅仅罗列了各种过失犯的类型,更是深入探究了这些类型背后的立法精神和学理基础。比如,在谈到“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的过失”时,教授并没有止步于概念的区分,而是通过大量真实案例,生动地展现了区分两者的实际意义,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境。我特别喜欢他对于“预见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的探讨,这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思辨,更是对犯罪人心理状态和社会风险评估的细致考量。他反复强调,不能将事后的结果倒推为行为人的预见义务,而是要从当时的情境下,一个理性人的标准来衡量。这种严谨的逻辑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让我对过失犯的理解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且,书中对于其他一些“无认识的过失”的案例分析,也让我对“注意义务”的来源和边界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总而言之,这部分内容让我觉得,刑法并非高高在上的理论,而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律体系。
评分这本书对“阻却违法的事由”的梳理,简直是我的救星。在学习过程中,我常常为那些看似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最终却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感到困惑。林山田教授的讲解,如同点亮了一盏明灯。他清晰地阐述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承诺”、“责任能力”等阻却事由的成立条件,并辅以大量案例分析,让我深刻理解了这些事由在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我尤其欣赏他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和“无限防卫”界限的探讨,以及对“紧急避险”中“相当性”原则的细致解读。教授并没有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案例,让我看到了这些抽象原则在现实中的复杂应用。此外,书中关于“责任能力”的论述,也让我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认识到刑法的出发点是“应受处罚的责任人”,而不是仅仅关注行为本身。这本书为我理解刑法的“除罪化”条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评分本法规定伪造或变造的信用卡、金融卡、储值卡或其他相类作为提款、签账、转账或支付工具的电磁记录物,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205),故本罪与下述两款的伪造物或变造物,不问是否属于行为人,均依此规定没收,而不可引用本法总则规定的没收条文谕知没收。
评分我们这一代的情况跟他们又不一样,“自由民主”已经相当成熟了,好像已经是一个不正自名的东西。而且,这一代的知识分子基本上都是受西方的影响,已经慢慢形成了专门的学者。但是,我个人认为,适度对社会问题关心还是很有必要的事情。最近这些年,我觉得台湾因为受学术评价标准影响太大,人跟社会抽离开来。抽离开来,对学术发展有好处,很纯,很严谨,可是也应该对社会有所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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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13年前,我们推“数位典藏国家型科技计划”时,这是全世界唯一的一个。它的极大作用,是学术资源的极大公共化。这个计划光数位典藏部分,就有将近400万件,包括资料、图片以及各式各样的东西。我们有一位研究上古史的学者,透过这个平台发现,原来有一件青铜器物的盖子在瑞典,器身在“中研院”。如果没有数位的方式,你要到仓库里面一个一个填单调出来,那是很困难的。
评分另一方面讲,他们参与现实的政治非常多,不管是评论、建言等等,非常明显。在那个时代,他们对于自由民主有很高的信念,他们也是通过和政治相当大的互动,才可以去维护自由民主。所以他们对当时的国民政府基本上是既有关系,又要保持距离。
评分还可以还可以还可以还可以
评分其实个人觉得,刑法学的两大组成部分-总则与分则的话,总则由于牵涉了不同学派的观点,众说纷纭,发挥的余地不少,但分则则是要依据现行法典展开,进行所谓的注释,说明工作-这样的工作不好做,按部就班,肯定容易落入俗套。让人难以卒读;但若是遨游太久,太远,不免脱离现行法典之规定,同样不可取,当然,立法水平同样也会对法律解释有很大的影响,林山田这本书,观点鲜明,语言洗练,读来很是轻松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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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很不错的著作,代表了林山田老师晚年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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