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于2011年10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了50余处重要修改。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共十二章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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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兵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单行本,并附国务院最新公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精彩书摘
二十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二十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人预备役部队和编人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二十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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