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截至2010年,恐怖主義仍是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蘇聯解體之後,以前被兩極爭霸所掩蓋的宗教矛盾、種族矛盾和社會矛盾凸現齣來,各種極端主義思潮層齣不決,緻使不能以正常手段實現政治或意識形態目的的極端主義者鋌而走險,在世界各地頻繁采取恐怖的手段。雖然實施恐怖行為是一種古老的犯罪現象,但是,自21世紀開始以來,恐怖主義活動越演越烈,給無辜平民與財産造成瞭重大的損失並引起瞭國際社會的強烈反響,如“9·11”紐約恐怖襲擊案、美國駐肯尼亞、坦桑尼亞大使館爆炸案、西班牙馬德裏火車爆炸案、印度孟買槍襲案等。恐怖主義活動正逐步趨於全球化和國際化,這需要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製訂相關的國際公約,積極從事反對恐怖主義的國內立法工作,通過一切閤法手段並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和製止資助、籌備和實施任何恐怖主義行為。但是,在國際立法的層麵,對恐怖主義的概念尚達不成統一的認識與理解。各國政府以及學術界對反恐行動是否構成武裝衝突,以及對一般犯罪行為、恐怖行為和恐怖主義行為的構成要件還存在著爭議。國際刑事審判機構在審判恐怖罪方麵並沒有太多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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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論文
在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司法實踐中的恐怖罪
論《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侵略罪
試析侵略罪條款的法律影響
——以國際刑事法院管轄侵略罪的條件為視角
《北京公約》和《北京議定書》淺析
論國際法上的反措施製度
湖廣鐵路債券案始末及其後的中國債券案件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域外適用
——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的解釋
論聯閤國專傢地位的確定
略論公司空間商業行為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論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法律費用賠償
提單管轄權條款效力比較研究
述評
國際海洋法法庭擔保國責任谘詢意見述評
跨界水的國際法律製度及其發展趨勢
外交領事人員在第三國的特權與豁免問題
國際法院關於海外投資外交保護問題的最新判例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投票權與治理結構改革述評
活動與動態
中國國際法學會2010年主要活動綜述
中國國際法學會20]0年年會
聯閤國國際法委員會第61屆會議簡況
聯閤國國際法委員會第62屆會議簡況
國際海洋法法庭2010年案件審理情況概述
國際海底管理局第16屆會議綜述
——兼述《“區域”內多金屬硫化物探礦和勘探規章》
文件資料
第65屆聯閤國大會中國立場文件
中國代錶在第65屆聯大關於“國際刑事法院的報告”議題的發言
中國代錶在第65屆聯大六委關於“國內和國際的法治”議題的發言
中國代錶在第65屆聯大六委關於“聯閤國憲章和加強聯閤國作用特彆委員會報告”的發言
中國代錶在第65屆聯大六委關於“國際法委員會第62屆會議工作報告”議題的發言
中國代錶在第65屆聯大六委關於“考慮有效措施加強外交和領事使團和代錶的保護和安全”的發言
中國代錶在第65屆聯大六委關於“聯閤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43屆會議工作報告”議題的發言
中國代錶在第65屆聯大六委關於“普遍管轄權原則的範圍和適用”議題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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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以最大的努力挽迴損失,重建災區。在這一過程中,國際社會及時和慷慨的援助對災害應對工作起到瞭很大的幫助作用。中國政府和人民對此錶示衷心感謝。作為一個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傢,中國代錶團認為,國際法委員會就“發生災害時的人員保護”專題所開展的工作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中國代錶團注意到,國際法委員會第62屆會議在本專題下審議瞭特彆報告員巴倫西亞一奧斯皮納先生提交的第三次報告,起草委員會暫時通過瞭該報告中包含的三個條款草案,分彆涉及人道主義原則、人的尊嚴及受災國的任務,並增加瞭一條關於保護人權的條款草案。我們對委員會及特彆報告員的工作錶示贊賞和感謝,並對上述條款草案做齣如下評論:
(一)關於條款草案第6條“應對災害的人道主義原則”。我們支持應對災害應基於人道主義、中立和公正原則的觀點,認為這一點對在應對災害方麵提供國際援助尤為重要。國際社會提供援助應僅齣於人道主義目的,不應影響受災國的主權,也不應對其內政造成乾涉,援助的給予不應附加不適當的條件。關於公正原則,我們注意到,特彆報告員認為該原則包括不歧視、相稱和公正本身三項內容。就“相稱性”而言,我們認為救災行動還應與兩方麵情況相稱,一是受災地區和人員的實際需要,二是受災國自身救援與接受救援的實際能力。我們希望條款草案評注反映上述觀點,全麵闡釋有關原則的涵義。
(二)關於條款草案第7條“人的尊嚴”和第8條“人權”。我們理解在災害發生期間尊重人的尊嚴和人權對全麵、完整地保護公民權益具有重要和現實意義。在發生重大災害的非常和緊急的情況下,或齣於救援的目的,或齣於客觀條件的限製,實踐中有時不得不暫時減損某些人權,以確保救災行動迅速和高效地進行。這種對人權的暫時減損是為救災目的所必須的,也被現行國際法律文書所允許。因此,我們建議對相關案文措辭予以完善,保持適度的靈活性。
(三)關於條款草案第9條“受影響國的任務”。該條第1款強調,受影響國由於其主權而負有救災的責任。我們認為,在應對自然災害的行動中,國傢主權不應僅體現在國傢的責任和義務方麵,還應該體現國傢有權根據災害的具體情況和自身救災能力,決定是否邀請其他國傢參與本國的救災行動,或者是否接受其他國傢的援助。包括聯大46/182號決議在內的很多國際文書均指齣,國際社會對受災國提供援助,應當徵得受災國的同意,這應是一項被普遍接受的國際法規則。我們希望這一點能在下一次報告中予以明確。我的發言完瞭,謝謝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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