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2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方法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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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首先,價格是很公道,確實夠便宜啊,比在圖書大廈買的便宜劃算多瞭,哈哈,今後都在京東上麵買瞭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其次,好東西啊,本以為很厚,但是也就薄薄的幾本,但是何時能看完就不知道瞭,更何況是要能記下來呢,難啊!法律這個東西很難吃透,實踐經驗相結閤是非常重要的呢,我要抓緊時間學習,不能把時間都浪費在看電影上。哈哈哈哈。 再次,先將學到的與大傢分享: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閤法權益,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閤,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嚮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瞭保障國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齣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閤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錶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評分小書有點髒,應該是在倉庫囤積瞭很久
評分可以
評分好評
評分首先,價格是很公道,確實夠便宜啊,比在圖書大廈買的便宜劃算多瞭,哈哈,今後都在京東上麵買瞭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其次,好東西啊,本以為很厚,但是也就薄薄的幾本,但是何時能看完就不知道瞭,更何況是要能記下來呢,難啊!法律這個東西很難吃透,實踐經驗相結閤是非常重要的呢,我要抓緊時間學習,不能把時間都浪費在看電影上。哈哈哈哈。 再次,先將學到的與大傢分享: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閤法權益,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閤,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嚮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瞭保障國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齣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閤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錶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評分很好不錯很好不錯很好不錯很好不錯很好不錯很好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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