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包括瞭: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産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産估價師管理辦法內容。
內頁插圖
目錄
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通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房地産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注冊房地産估價師管理辦法
精彩書摘
公示期間,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産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十七條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嚮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嚮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産估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第十八條房屋徵收評估業務完成後,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捲、歸檔保管。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齣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嚮其作齣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嚮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嚮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提齣書麵復核評估申請,並指齣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麵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齣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麵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嚮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傢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傢委員會,對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做齣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評估專傢委員會由房地産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産、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麵的專傢組成。
第二十四條評估專傢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傢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傢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産估價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評估專傢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偶設、評估技術路綫、評估方法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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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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