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规范与规范认同意识的分离、规则的出现与制度化、法律的基础、承认规则理论的普遍化、休谟定律与凯尔森纯粹法律理论、哈特对凯尔森问题的解答、认同与、规范性来源、制度法律理论规范性理论的特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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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节 制度法律理论的来源与创始人生平
第二节 制度法律理论研究的意义
第三节 制度法律理论研究范围
一、历史范围的限定
二、研究内容的限定
第一章 规范与规范性:法律秩序如何可能?
第一节 法律秩序的基础
一、规范与规范认同意识的分离
二、规则的出现与制度化
三、法律的基础
四、承认规则理论的普遍化
第二节 凯尔森规范性问题的解决
一、休谟定律与凯尔森纯粹法律理论
二、哈特对凯尔森问题的解答
三、认同与、规范性来源
四、制度法律理论规范性理论的特色
第二章 规范与习惯:对哈特的反思
第一节 习惯的内在视角
一、法律规范的理性化假设
二、秩序的非理性基础
第二节 法治的习惯之维
一、法律的习惯基础
二、个体习惯与秩序建立
第三节 法律应当被遗忘
——法治的两个维度
一、法治的时间之维
二、法治的生活之维
第三章 规范与制度(事实):对法律现实主义的批判
第一节 制度事实哲学理论
一、约翰.塞尔的制度事实理论
二、制度事实理论与人文科学方法
第二节 规范及其存在形态
一、极端法律现实主义的挑战
二、规范的存在形
第三节 规范与制度
一、制度的分类和结构
二、制度是共享信念体系
第四章 规范与价值:与自然法的和解
第一节 “恶法非法”之争
一、“恶法非法”现代之争
二、“恶法”是自然法还是实证法?
第二节 自然法与实证法的融合
一、传统自然法的超验性
二、现代自然法的转变
第三节 制度法律理论对自然法的接受
一、实证主义方法的改变
二、对正义观念的承认
三、对价值观念的接受
第四节 恶法有限(度)
一、正义的内生性
二、恶法的底线
结语 规范理论的现实主义发展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另一方面,物理事实和制度事实的区分从方法论上来说也可以视作是哈特的内在视角理论的继续延伸。哈特的法律理论认为,规则预测说的观察方法就是一种依靠外在形态的规律性进行类似于物理学家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观察的。其错误就在于在对规则进行理解的时候没有采取“内在视角”①。而制度事实同样强调对制度事实的存在不能仅仅依靠对物体或者行为的物理性质或轨迹的感知与描述。制度事实的存在必须依赖于观察者对于存在物的物理性质之外的某些信息的理解。正是这些信息赋予了物体与行为超越物理事实和举动之外的社会意义。对于制度事实而言,虽然制度事实的存在必定要依附于某些物理事实,但更重要的是超越了物理事实之上的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只有以一个内部使用者的角度才能理解。缺乏对这种内部角度的理解将无法理解制度事实。制度事实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上是与内在角度的理论是一致的。两种理论拒斥的都是从外在的一个物理学家的角度对事物和行为进行描述。两者强调的都是个体对于事物和行为所赋予的无法通过物理特征和行动轨迹描述和表达的社会意义的存在。区别之处在于哈特的内在视角理论将这一视角局限制于对人的行为的理解和解释之上将其局限于法学领域之内;而制度事实理论则进一步将这一理论泛化并扩展到了不仅仅包括行为,也包括其他事物,从而使其成为一种具有普遍解释力的哲学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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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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