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2
批評官員的尺度:《紐約時報》訴警察局長沙利文案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第十章“三天過去瞭, 共和國安然無恙!”
1919年以來,最高法院內部一直為如何界定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爭論不休,但是,卻沒有人提到過與之並列的“齣版自由”話題。“吉特洛案”中,多數方大法官贊同將齣版自由與言論自由一並納入基本自由範疇,使之不得受聯邦及各州侵犯。然而,時至1930年,最高法院仍未審理過一起因報紙、雜誌或書籍齣版受限引起的案件。隻有這類案件,纔是檢驗齣版自由的試金石。不過,1931年,最高法院終於迎來第一起重要的齣版自由案件:“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十年後,法官們又就“布裏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作齣裁判,這也是一起關係到言論自由和齣版自由的重要判決。兩起案件的結果,均以5票對4票達成,而且都是維護錶達自由一方獲勝。盡管多數方是靠“勉強多數”取勝,但是,兩起案件在憲法史上,都起到裏程碑式的作用。對於正被警察局長沙利文提起的誹謗訴訟所睏擾,並打算尋求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紐約時報》來說,這些案件包含的錶達自由價值,顯得尤為重要。“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的主人公傑伊·尼爾是名個性復雜的新聞人,熱衷揭露各類社會醜聞,俗稱“扒糞記者”。弗雷德·弗蘭德利在講述此案的《明尼蘇達小報》一書中,將尼爾描述成一個“反天主教,反猶太人,反黑人,反工會”的極端人士。1927年,尼爾在明尼阿波利斯市創辦周報《周六新聞》。這是份激進的反猶太報紙,指責腐敗的警察局長與“猶太匪幫”沆瀣一氣,“暗地操縱著明尼阿波利斯市的一切”。錶麵上看,尼爾是個不討人喜歡的角色,但弗蘭德利也發現,此人疾惡如仇,常利用媒體的社會批判功能,挑戰大小權貴。弗蘭德利曾在福特基金會組織的一次餐會上,與朋友提到尼爾其人。鄰座的杜邦公司總裁歐文·夏皮羅湊巧聽到他們的談話,主動搭話說:“你們討論的是‘尼爾案’麼?我認識尼爾先生。”夏皮羅的父親薩姆·夏皮羅,曾在明尼阿波利斯市經營一傢乾洗店當地幫會頭目巴內特要求他停止營業,將乾洗業務轉交他人處理。老夏皮羅拒不從命,巴內特隨即派四個地痞闖進店裏,在客戶衣物上肆意潑灑硫酸。歐文·夏皮羅當時纔十一歲,躲在木製隔闆後目睹瞭黑幫暴行。當地報紙報道瞭這起襲擊事件,卻絕口不提巴內特和他的無理要求。傑伊·尼爾從薩姆·夏皮羅那裏得知此事後,在《周六新聞》上詳細披露瞭此事經過。他不僅如實描述瞭巴內特的所作所為,還痛斥其他報紙畏首畏尾,不敢點齣黑幫頭目姓名。不久,巴內特因這次襲擊事件被政府起訴,經歐文·夏皮羅齣庭指認,最終被送入大牢。尼爾選擇批判對象時,並非總是如此機敏。他最喜歡批評的官員之一,是明尼阿波利斯市海樂平郡檢察官弗洛依德·奧爾森。奧爾森其實是位自由派改革者,後來曾三度齣任明尼蘇達州州長。但是,當尼爾用汙穢、下流的文字,接連嚮他“潑髒水”時,奧爾森選擇瞭令自己日後追悔莫及的迴應方式:提起誹謗訴訟。他根據一部名為《防治公共滋擾法》的法律,將《周六新聞》告上法庭。“滋擾”其實是個法律術語,主要指騷擾鄰人行為,如亂丟垃圾、製造噪音等。但是,這部法律格外與眾不同,居然將一些特定行為納入滋擾範疇,即任何經營“惡意誹謗、毀人清譽的報紙者”,均構成“滋擾罪”。法官審理此案後,根據《防治公共滋擾法》相關條款,判令《周六新聞》停止發行,永遠歇業。其實,州議會1925年製定《防治公共滋擾法》,就是為懲治一份名叫《德盧斯鋸報》的“扒糞類報紙”。不過,這部法律當時並未遭到其他報紙反對,因為大傢普遍瞧不起那些藉揭露醜聞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的小報。1927年11月,弗洛依德·奧爾森嚮法官提齣申請,要求勒令《周六新聞》停止營業,法官立即批準。纔發行瞭九期的《周六新聞》,就此關門大吉。尼爾上訴至明尼蘇達州最高法院。他的律師提齣,《防治公共滋擾法》違反瞭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以及州憲法中的齣版自由條款,但是,州最高法院簡單、粗暴地駁迴瞭尼爾的上訴。大法官們一緻認為:“我們的憲法從未打算保護惡意誹謗、蓄意中傷他人的不實之詞,或者動機不良、彆有用心的齣版物。憲法隻對誠信、審慎、盡責的報業提供保護。憲法規定齣版自由,不是為放縱那些居心險惡者肆意妄為,正如它賦予人民集會權利,卻不容許非法集會或騷亂暴動。”這番說辭,難免讓人聯想起聯邦黨人當年為《防治煽動法》的辯護。與那部法律一樣,即使被告證明自己陳述、報道完全屬實,《防治公共滋擾法》一樣要求他們必須具有“善良動機、正當目的”。正如霍姆斯在“施維默案”中的異議意見所言,州政府在這裏隻支持“我們所贊同的思想”的自由。錶麵上看,“尼爾案”已塵埃落定,再無迴鏇餘地。傑伊·尼爾已耗盡傢財,沒有資力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然而,兩傢立場有著天壤之彆的機構,卻同時嚮他伸齣援手,一傢是大名鼎鼎的左翼組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一傢是極右翼報紙《芝加哥論壇報》。該報發行人羅伯特·盧瑟福·麥考密剋並不認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所作所為,卻狂熱信奉新聞自由理念。麥考密剋認為,《防治公共滋擾法》已嚴重威脅到齣版自由。他極力遊說,最終促成那些起初對尼爾的遭遇漠不關心的報業同行們團結一緻,通過瞭一項譴責《防治公共滋擾法》的決議,將這部法律稱作“對人民自由最嚴重的侵擾”。
……
批評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
“為川者決之使導,為民者宣之使言。”
——《國語·周語上》
“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當不受抑製、充滿活力並廣泛公開。”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作為當今世界最有影響力的媒體之一,《紐約時報》雖正經受電子傳媒的挑戰,發行量也有所下降,卻從未感受到生存威脅。但是,1960年,一個名叫L.B.沙利文的警察局長提起的一場誹謗訴訟,卻幾乎將《紐約時報》逼至絕境,如果不是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瀾,這傢百年老店或許早已關門大吉。由威廉·布倫南大法官撰寫的本案判決,不僅適時挽救瞭《紐約時報》,還推動美國新聞界真正擔負起監督政府、評判官員的職能,躍升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權”。近半個世紀之後,這起名為“《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Sullivan)的案件,仍影響著當代美國社會,與每一位普通美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新近發生的一起案件,就是最好的證明。
2011年3月2日,聯邦最高法院宣布瞭“斯奈德訴費爾普斯案”(Snyder v.Phelps)的判決結果,九位大法官以8票對1票,判定極端反同性戀組織“韋斯特伯勒浸禮會教會”勝訴。消息傳齣,有保守派團體擊掌相慶,也有自由派組織錶示歡迎,報刊電視亦紛紛叫好。到底是一起什麼樣的案件,能令左右兩派、傳媒大佬們皆大歡喜呢?“斯奈德案”觸及的,是美國憲法中的一項永恒議題:畝論自由。原審被告弗瑞德·費爾普斯來自堪薩斯州,是“韋斯特伯勒浸禮會教會”創始人。這個教會規模不大,成員多是費爾普斯的親友。二十年來,但凡有軍人下葬,費爾普斯都會率教眾奔赴現場,並在附近亮齣標語。標語內容相當令人反感,多是“感謝上帝,弄死士兵”、“為9·11感謝上帝”、“帝仇恨同性戀”、“你們會下地獄”、“美國應遭天譴”,等等。這些人極端仇視同性戀,在他們心目中,美國社會,尤其是美國軍方,因為對同性戀行為態度過於寬容,正承受上帝的責罰,那些戰死異鄉的軍人便是明證。
霍爾在《廣告報》上,發錶瞭一篇氣勢洶洶的社論:“世上有兩類說謊者,一類主動撒謊,一類被動為之,這兩類說謊者在3月29日《紐約時報》的整版廣告中,粗魯地誹謗瞭濛哥馬利市。”他叫囂道:“謊言,謊言,謊言,這就是些一心想募款的三流小說傢捏造齣來的故事,好欺騙那些偏聽偏信、自以為是,實際上卻屁也不知道的北方佬。”
翻瞭翻,挺棒的,齣版好幾年瞭。
評分是照書單裏推薦買的,先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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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晚瞭很久纔來評論,書都已經看完瞭。內容很不錯,翻譯得也很好,對讀者理解美國的言論自由很有幫助。書的包裝不錯,有塑封
評分很不錯的一本書!
評分幫彆人買的,京東的書,越來越注意外包裝瞭,書上都是髒東西
評分因為是軟皮的所以被揉得很慘,心痛啊
評分少吃我傢侄子那些年中考考生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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