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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7国家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分类解读(5卷本)
本书是由拥有多年司法考试教学和培训经验的北京万国学校,根据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进行编写的。书中,作者根据*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从2009-2016年八年的真题进行详细、有针对性的解答剖析,旧题新解,以便读者能在复习时掌握*准确的考点,并对真题的出题角度和考试难度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
作者简介
北京万国学校,是目前中国很大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在全国拥有34所直属学校,累计培训学员20余万人,帮助8余万人通过了司法考试,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知名品*,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司法考试培训领域的卓越品牌。
目录
一、目录摘要:
卷一 刑法卷
卷二 民法卷
卷三 理论法。行政法卷
卷四 国际法。商经法卷
卷五 诉讼法。司法制度卷
卷二 民法卷
目录Contents
索引1
第一部分民法通则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四、自然人
五、个人合伙
六、法人
七、民事法律行为
八、代理
九、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物权法
一、物权的效力与物权保护
二、物权变动
三、国家所有权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六、共有
七、用益物权
八、担保物权
九、占有
第三部分债法总论
一、债的发生
二、债的分类
三、债的保全与担保
四、债的移转与消灭
第四部分合同法
一、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三、合同责任
☆ 2017国家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分类解读 ☆
☆ 目录 ☆
四、买卖合同
五、借款合同
六、赠与合同
七、租赁合同
八、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九、提供劳务的合同
十、技术合同
第五部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
二、不当得利
第六部分侵权责任法
一、人身权
二、侵权责任概述
三、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七部分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一)婚姻法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二、夫妻财产关系
三、离婚
(二)收养法
(三)继承法
一、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三、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
第八部分知识产权法
第一部分著作权法
一、知识产权概述
二、著作权的客体
三、著作权的主体
四、著作权的内容
五、著作权的限制
六、邻接权
七、著作权侵权行为
八、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专利法
一、专利权的主体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四、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五、专利侵权行为
第三部分商标法
一、商标权的取得
二、商标权的内容
三、商标权的消灭
四、商标侵权行为
精彩书摘
一、试读章节:
☆ 2017国家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分类解读 ☆
☆ 民法卷·第一编客观题及解析 ☆
第一编客观题及解析
第一部分民法通则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确定哪些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从两个层面分析:第一,该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是否是平等主体,即参加该社会关系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平等且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双方地位是否平等;第二,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否属于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该考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一般作为行政主体,其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取决于其是否参与到平等的交易活动中,如果是,则其就是民事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年卷三1题,单选)答案:B
A�奔浊肭笏拔窕�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币沂只�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北�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倍∽魑�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A项,公民和税务机关之间所为的退税行为中,税务机关并不是作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和公民甲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B项,《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乙发布寻物启事的行为属于单方允诺,是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故B项正确。C项,丙对于女友作出的承诺属于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情谊行为是一种类似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法律效果的约定,故C项错误。D项,丁作为志愿者,其和福利院之间在法律上没有互相帮助的义务,不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丁定期做帮工的行为属于社会法调整范围,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如果帮工的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则侵权行为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但选项没有交代这一条件,故D项错误。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其常常会在卷三的单选第一题或者多选的第一题中出现,往往会和其他的民法知识结合考查。此类题目的理论性比较强。
1�毖δ臣莩底菜酪恍腥耍�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题,单选)答案:D
A�毖δ呈且逦袢耍�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苯痪�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苯痪�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比缛肥滴凑业饺ɡ�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当得利。此题在民法上缺少明确的依据,需要借助价值权衡的观念进行评判。当薛某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时候,根据侵权法原理,机动车对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造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定无疑。但此时,如果没有权利人,向谁赔偿是个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本题中,交管部门代收了6万元的赔偿金,如果一直没有发现权利人,此时赔偿金应当归属于哪一个主体呢?两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一种认为交管部门占有赔偿金缺少正当理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交管部门收取赔偿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因此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有一定道理,按此种观点来说,B项是正确的。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造成了他人利益的侵犯,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具体的权利人,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位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这样,更有利于对于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进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有促进作用的。将赔偿金上交国库的主张也有充分的合理性。就我国的传统而言,一方面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利益的保护,一方面是公共利益实现的需求,通常公共利益的考虑是优先的,因此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D选项正确,是符合我国的传统的。另外,代收赔偿费根本就不是行使行政职权,故C选项是错误的。所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说对于一个主体而言,享有权利一般要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一般要享有权利,而薛某履行义务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违反,A选项明显错误。
2�奔滓�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年卷三51题,多选)答案:ABD
A�苯ǖ缣莼竦霉婊�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奔词菇ǖ缣莘�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奔壮滴皇褂萌ü倘挥τ璞;ぃ�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钡缣萁ǔ珊螅�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物权保护。《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乙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故A项错误。《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甲的权利固然应当受到保护,但受保护是有限度的,应受到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乙公司的行为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权利,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较甲的车位价值明显更大,且电梯已经修成,并符合更多人的利益。如果甲坚持对乙公司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则构成权利滥用,超出了受保护的限度,故B项错误。然而,乙公司的行为毕竟侵犯了甲的物权,考虑到禁止权利滥用,甲虽不能对乙公司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但甲可对乙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甲有权请求乙公司置换车位,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故C项正确。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通常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乙公司为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甲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没有权利再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房获得的利益,甲无权主张,故D项错误。
三、民事法律关系
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构成,是常考点。注意三个层次的把握:第一,判断当事人行为时有无受法律拘束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意思,如果可以确认当事人有此意思,则可能构成单方允诺或合同之债;第二,如果否定该意思的存在,则可能构成好意施惠;第三,构成好意施惠并不排除存在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如果在好意施惠行为中,行为人如果因没有尽到相应义务构成侵权,仍应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重点是掌握民事权利的分类。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奔椎ザ姥�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10题,单选)答案:A
A�蔽扌氤械7�律责任
B�庇Τ械Nピ荚鹑�
C�庇Τ械G秩ㄔ鹑�
D�庇Τ械5拊脊�失责任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是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好意施惠是一种类似于法律行为但又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法律效果的约定。甲邀请乙吃饭,乙答应赴约的行为系属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故A项正确,B、D项错误。甲因炒菜被油烫伤的事实不能产生侵权责任关系,乙对此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C项错误。
2�弊扔兴母鍪吕�: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年卷三1题,单选)答案:B
A�雹僬拍秤肜钅澄葱纬擅袷路�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雹谔颇秤ψ缘7缦眨�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雹畚饽秤型暾�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雹芎文乘溆姓偌�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事例①中,尽管李某搭车的行为与张某之间并没有形成民法上的合同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是,张某在李某搭车后,应尽到正常人之注意,否则对李某造成的损害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之法律关系。张某违章驾驶,因此明显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选项A错误。事例②中,对于某项活动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自己的伤害,应当责任自负,故B选项正确。事例③中打赌举重物的事件,正常人应当想到可能会有损害的发生,尽管吴某意思能力完整,但对方对于吴某的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故C选项错误。事例④中,尽管何某没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但在郑某畅饮后,没有尽到照顾饮酒者的义务,依然让其驾车,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故D选项错误。
3�毕铝心囊磺樾蜗拢�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年卷三1题,单选)答案:C
A�奔子υ室彝�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奔滋�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
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奔子肫淦抟以级ǎ�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
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奔锥砸页信担�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
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乙的请求权要得到支持必须是甲乙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因此,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如果一方爽约,另一方不能请求对方承担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本题A项甲应允同看演出而爽约,B项转述听闻的消息产生的损失,D项承诺陪同旅游都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因此不能产生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权。只有C项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须给予补偿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此约定尽管构成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约定,乙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民事权利
1�闭拍炒右�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2年卷三1题,单选)答案:D
A�奔兹衔�,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币胰衔�,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北�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倍∪衔�,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从权利随主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这意味着当主权利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消灭,但是,反过来,当从权利消灭时,不影响主权利的存在。本题中,张某与银行之间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借款关系,银行因此又享有债权,同时张某将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因此享有抵押权。显而易见,债权与抵押权之间是主从权利关系。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抵押物灭失,此时,没有代位物,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但是这并不影响债权的存在,张某依然应当履行还债的义务。《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这意味着,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张某对银行负有支付金钱的债务,张某虽生活困难,但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张某应继续向银行履行支付金钱的债务。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奔妆灰壹业墓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1题,单选)答案:C
A�奔滓抑�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奔浊肭笠遗獬サ娜ɡ�属于绝对权
C�奔浊肭笠遗獬サ娜ɡ�适用诉讼时效
D�币揖芫�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权利的分类。本题中,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故为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故A选项错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相对权范畴,而非绝对权,故B选项错误。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故C选项正确。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效果是暂时或者永久阻止请求权得以行使。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承认对方的权利,然后基于正当的理由而不履行对方的请求。本题中,乙拒绝赔偿是因为认为甲被狗咬伤与自己无关,根本不承认对方有权利,这是否认对方的权利,不是行使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内容是每年司法考试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监护制度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监护制度主要讲述了监护的设立与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设立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与委托监护。掌握不同类型监护的具体适用条件;在监护人的职责中要注意对“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财产”的理解。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司法考试中的常规重要考点,但近几年来关于此部分的内容单独出题的情况甚少,只是会和其他知识点结合在一起出题。在此部分内容的学习中,重点掌握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效果。
考点:监护
1�奔�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52题,多选)答案:ABD
A�币摇⒈�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币摇⒈�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币摇⒈�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比缰髡排獬ィ�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责任、无因管理、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除为了甲的利益外,乙、丙不得随意处分甲的财产,故B项正确。乙、丙购买股票的行为给甲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赔偿损失,故A项正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了无因管理的定义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父母乙和丙作为甲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不适用无因管理制度,故C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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