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基本解決瞭刑法理論研究中的各項根本問題後,作者及時地對自己的學術思想進行梳理、填補、整閤,在本書中,旗幟鮮明地闡明自己對諸多基本問題的立場,如堅持客觀主義立場,提倡結果無價值論,在刑罰論方麵站在並閤主義的一邊,細緻地闡述瞭自己對刑法學理論中基本問題的看法和認識,同時呼籲學界同仁確定各自的學術立場,以求得彼此間的學術之爭,從而推進我國刑法理論研究走嚮深入或更高層次。
作者簡介
張明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畢業於湖北財經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係。曾是日本東京大學客員研究員、日本東京都立大學客員研究教授、德國波恩大學高級訪問學者和中南政法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現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獨著《犯罪論原理》(1991年版)、《刑事責任論》(1992年版)、《刑法的基礎觀念》(1995年版)、《市場經濟下的經濟犯罪與對策》(1995年版)、《刑法學》(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未遂犯論》(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開》(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國刑法綱要》(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刑法學(教學參考書)》(1999年版)、《法益初論》(2000年第1版、2003年修訂版)、《刑法的基本立場》(2002年版)、《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2004年第1版、2011年第2版)、《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定教材·刑法學》(2006年版)、《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2006年版)、《刑法學教程》(2007年第1版、2010年第2版)、《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2009年版)、《犯罪構成體係與構成要件要素》(2010年版)、《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定教材。刑法原理與實務》(2010年版)、《刑法原理》(2011年版);譯《日本刑法典》(法律齣版社1998年第1版、2006年第2版);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上發錶學術論文400餘篇。
目錄
第一章 解釋原理與解釋方法
第二章 分則與總則
第三章 “……的,”與“處……。”
第四章 防止漏洞與減少對立
第五章 避免矛盾與保持協調
第六章 保護法益與違法要件
第七章 客觀要素與主觀要素
第八章 主觀的超過要素與客觀的超過要素
第九章 單一行為與復數行為
第十章 “非法”與“違反”
第十一章 錶述順序與行為結構
第十二章 抽象的升格條件與具體的升格條件
第十三章 注意規定與法律擬製
第十四章 普通法條與特彆法條
第十五章 並列與包容
第十六章 用語的統一性與用語的相對性
第十七章 普通用語的規範化與規範用語的普通化
主要參考書目
刑法條文索引
第一版後記
第二版後記
精彩書摘
5.由於刑法用語具有一般性、抽象性,而刑法的解釋則十分具體、細緻,因而容易操作,於是,下級司法機關一旦遇到問題,就看司法解釋如何規定,逐漸形成瞭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效力低於司法解釋的局麵。
例如,在司法解釋與刑法存在衝突時,按司法解釋處理,而不按刑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6條,將盜竊數額較大財物的纍犯作為“嚴重情節”和將盜竊數額巨大財物的纍犯作為“特彆嚴重情節”對待,明顯違反瞭刑法第65條規定對纍犯隻能從重處罰的規定(該解釋導緻對盜竊罪的纍犯提高法定刑,比加重處罰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是,下級司法機關毫不動搖地適用這一司法解釋。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做齣這樣的規定,顯然是因為在當時就已經存在機動車輛所有人等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的生活事實。但生活事實不斷變化,會齣現司法解釋不曾想到的案件。例如,2009年10月31日深夜,甲、乙喝酒後從某KTV齣來,甲乘坐在乙駕駛的轎車至某醫院大門口時,對乙提齣駕駛該汽車的要求,乙明知甲飲過酒,也未問甲是否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便將車輛交給甲駕駛,並坐在副駕駛位。幾分鍾後,甲駕駛車輛將橫穿馬路的X、Y撞倒,緻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經交警鑒定,甲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負次要責任。甲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疑問,問題是,乙的行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乙縱容甲酒後駕駛的行為無疑違反瞭該條規定,其縱容行為與死傷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且主觀上具有監督過失,理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有的司法人員卻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隸屬於行政法體係,其對社會危害性的判斷標準要低於隸屬於刑法體係的《刑法》及相關刑事司法解釋。因此,雖然刑法第133條是空白罪狀,但不宜直接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將某種行為作為犯罪處理。
這種觀點的實質是,可以直接適用刑事司法解釋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直接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然而,在上述司法解釋做齣第7條的規定時,當時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並沒有類似上述第22條的規定,隻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司法解釋規定的“指使、強令”違章駕駛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持疑問;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瞭禁止“指使、強令、縱容”違章駕駛行為的明文規定時,司法工作人員反而認為縱容違章駕駛行為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為沒有司法解釋)。這種觀點實際上肯定瞭立法機關製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地位低於司法解釋,真是匪夷所思!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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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來學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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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蠻好的!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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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通刑法的不離身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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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哦,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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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呀!用其他語言是沒法形容的,想過司考的,研究刑法的必須看這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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