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国家的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自1982年试行的《食品卫生法》到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从当初的纯卫生学评价到现在的从源头到餐桌全方位立体监管,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化道路,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促进了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持续改善。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将长期存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其状况的改善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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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中国食品安全限量标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国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第三节 中国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第四节 中国特定污染物限量标准
第五节 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第二章 美国食品安全限量标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美国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第三节 美国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第四节 美国特定污染物限量标准
第五节 美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第三章 日本食品安全限量标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日本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第三节 日本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第四节 日本特定污染物限量标准
第五节 日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第四章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安全限量标准(见光盘)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CAC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第三节 CAC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第四节 CAC特定污染物限量标准
第五节 日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第五章 欧盟食品安全限量标准(见光盘)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欧盟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第三节 欧盟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第四节 欧盟特定污染物限量标准
第五节 欧盟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中文索引
英文索引
精彩书摘
1.农药残留
中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汇总于《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涉及农药136种,残留限量标准共477条。
2.兽药残留
中国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由农业部负责制定。
农业部235号公告规定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1、附录2、附录3和附录4组成。其中附录1为农业部批准使用,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兽药;附录2为农业部批准使用,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兽药;附录3为农业部批准使用,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兽药;附录4为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
农业部193号公告规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560,号公告公布《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规定的相关废止兽药从公告发布6个月后开始不得生产和使用,目前已属于不得使用的兽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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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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