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以前学问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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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律始李悝《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汉就《法经》加户、兴、厩三篇,故是书断自汉始、不别著秦律。其汉律有沿秦律者,则皆于汉律中附见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今皆现存,故断至隋止。北朝后魏北齐后周各自有律,南朝则刘宋南齐沿用晋律,惟梁陈皆别定律,故不列宋及南齐,而附见于晋律中。汉令时称汉律,故考汉律者必兼及汉令,魏晋以后之令,虽不尽关于律,而佚文亦多可考,因援汉律之例,采摭及?。是书以考证为主,而考证则以正史为主。如汉律则《汉书》,晋律则《晋书》,其他依此类推。汉律中凡引《汉书》但称某传某志,盖省文也,余皆仿此。其引他史或他书者,则必标明其为某史或某书。所引之书如为佚书,或今虽有其书而为今书所不载者,必注明出处,以便寻检。引书以类相从,同一类中,则以年代先后为序,惟解释标题,则常列于各条之首。引书有删节而无增改,不敢妄窜古书也。古人引书,不必尽系原文,尝括大意,如《意林》所引《孟子》,与今本出入甚多,亦其一例。顾氏《日知?》俞氏《古书疑义》举例,盖尝论之。《律考》中所辑秦汉以下诸律条文,无虑数十百条,皆从诸书中辑其佚文,盖仿《玉函山房辑佚书》之法,然不敢必其与原文一一符合,阅者当分别观之。旧律现存者,以唐律为最古,故唐以前诸律所有而唐律亦有明文者,则必援唐律以证之,其明清诸律相距既远,概不援引。每条之下,间有考证,则别为按语以别之。按语亦以考证为主,不涉及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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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汉至隋9个朝代的法律资料汇编。近人程树德编著,全20卷。1927年初版。作者鉴于唐代以前的法典散失无存,从现存史籍中,收集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7世纪间各种零散的法律资料,逐一考订,按朝代依次分类辑录,编成本书。全书包括《汉律考》;《魏律考》;《晋律考》;南北朝的《梁律考》、《陈律考》、《后魏律考》、《北齐律考》、 《后周律考》和《隋律考》9部分,故称《九朝律考》。书的内容以考证为主,考证的基本依据为历代正史,并兼及其他史料。引文按性质编次,分类明细。每类以年代先后为序,检索方便。各个部分大都首先有书序1篇,简要记述各该朝代的法律概况以及辑录要旨和征引根据。例如《汉律考》序,就是首先叙述汉律的来源以及由九章律而傍章18篇、越宫律27篇到朝律6篇,合共60篇形成的过程;其次说明汉律至宋末全部亡佚的原因;再次指出汉朝以律解经,以律解字等从事考订的律学兴盛的情况,为唐、宋以来所不及,说明征引考订的必要;最后交代著作《汉律考》的缘起、方法和经过。在9部分中,以《汉律考》篇幅最大,约占全书的2/5以上,其中除序言外,包括律名考、刑名考、律文考、律令杂考(上、下)、沿革考、春秋决狱考和律家考等8章,共197目。其次为《晋律考》(上、中、下)、《后魏律考》(上、下)和《隋律考》(上、下)。其他部分的征引和分目则较为简略。本书是从“搜辑丛残”编纂起来的,尽管征引考证和订讹补阙的范围比较广泛,仍不免有一些疏漏和错误。但它汇集资料较全,提供了广泛的研究线索,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一部有用参考资料。《九朝律考》为法律史学上一重要著作,历来为法史学界所推崇。学界现有是著简体横排与繁体竖排两种版本。以治史之资料言之,自以繁体竖排本为首选。然其本勘校不精,大小疏误间或有之。简体横排本亦未能免。程树德氏生当有清之季世,功成名就于民国,学问根植清学,以考据旧籍名于当世。著《论语集释》,取材甚广,论列诸说而间下己意,颇精审也,几欲与刘氏父子《正义》相媲美。程氏自谓清人考论,于吾国文化史之昌明居功甚伟,惜乎其用力未及于律学,乃发愿补之。此即《律考》之所为作。程树德先生在法史学的定鼎之作——《九朝律考》中反复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在南北朝分裂之际,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此观点影响久远,目前通行的法史教材中基本上都在复述这一观点。程树德先生的《九朝律考》作为中国法律史学奠鼎作之一的地位,学界已有公论。程先生通过对大量资料的比较、甄别,认为在晋氏失驭后,律分为南北二支,“其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1]此说提出后,影响不菲。目前通行的法史教材中,基本上都复述程先生“北优于南”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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