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算术基础》本身包含着许多深刻的哲学探讨,比如关于数的讨论、关于分析和综合的讨论、关于逻辑和心理学的区别的讨论。
目录
序
1.在数学中近来可以看到一种旨在达到证明的严格性和概念的精确理解的努力
2.证明最终必然也涉及数这个概念。证明的目的。
3.如下研究的哲学动机:有争议的问题,数的定律是分析的真命题还是综合的真命题,是先验的还是后验的。这些表达式的意义.
4.本书的任务
I.一些著作家关于算术句子的性质的意见数公式是可证明的吗?
5.康德否认汉克尔正当地称之为悖论的东西
6.莱布尼兹关于2+2-4的证明有一个缺陷。格拉斯曼关于a+b的定义是不完善的
7.密尔的下述意见是没有根据的:单个的数的定义断定观察到的事实,而由这些事实得出计算
8.就定义的合理性而言,并不要求对事实的观察算术规律是归纳的真命题吗?
9.密尔的自然律。当密尔把算术的真命题称为自然律时,他混淆了这些命题和它们的应用
10.反对加法定律是归纳的真命题的理由:数的不同类性;我们并没有通过定义而得到数的许多共同特征;很可能正相反,归纳是基于算术而证明的
11.莱布尼兹的"生来就有的算术定律是先验综合的还是分析的?
12.康德。鲍曼。利普希兹。汉克尔。作为认识基础的内在直觉
13.算术和几何的区别
14.联系由真命题支配的领域来比较真命题
15.莱布尼兹和杰芬斯的观点
16.反对密尔贬低"对语言的熟练驾驭"。符号不意谓任何可感觉的东西,因此不是空的
17.归纳的不充分性。猜测,数的定律是分析判断;那么它们的用处在哪里。尊重分析判断
II.一些著作家关于数概念的看法
18.研究数这个普遍概念的必要性
19.定义不能是几何学的
20.数是可定义的吗?汉克尔·莱布尼兹数是外在事物的性质吗?
21.康托尔和施罗德的看法
22.鲍曼的不同看法:外在事物不表现出严格的性质。数似乎依赖于我们的理解
23.密尔下述看法是站不住脚的:数是事物的聚集的性质
24.数的广泛可应用性。密尔。洛克。莱布尼兹的非物质形象。如果数是某种有感觉的东西那么就不能把它们赋予没有感觉的东西
25.密尔关于2和3之间的物理区别。根据贝克莱,数实际上不在事物之中,而是通过心灵创造出来的数是主观的东西吗?
26.利普希兹关于数的构造的描述是不合适的,并且不能代替对概念的确定。数不是心理学的对象,而是某种客观的东西
27.数不是像施罗埃密尔西想说明的那样的关于一个对象在一个系列中的位置的表象作为集合的数
28.托迈的命名
Ⅲ关于单位和一的看法
"一"这个数词表达对象的一种性质吗?
29."po岫℃"和"单位"这两个表达式的多义性。施罗德把单位解释为计数对象,似乎是没有用处的。"一"这个形容词不包含任何更进一步的确定,不能用作谓词
30.根据莱布尼兹和鲍曼所尝试的定义,似乎一这个概念完全消失了
31.鲍曼关于不可分性和分界性的标志。一这个观念不是由那个对象提供给我们的(洛克)
32.语言确实说明与不可分性和分界性的一种联系,然而在这里意义发生变化
33.不可分性(G.科普)是不能作为一的标志而得到的单位是否彼此相等?
34.作为"一"这个名字的基础的单位。施罗德。霍布斯。休谟。托迈。通过抽象掉事物的差异得不到数这个概念,而且由此事物不是相等的
35.即使应该谈论多,差异也是必要的。施罗德。杰芬斯
36.关于单位的差异性的看法也引起困难。杰芬斯的不同的
37.洛克、莱布尼兹、黑塞从单位或一对数的解释
38.“一”是专名,“单位”是概念词。数不能被定义为单位"和"和+的区别
39.由于"单位"的多义性,化解单位相等和可区别性的困难被掩盖起来克服这个困难的尝试
40.时间和空间作为区别的方法。霍布斯。托迈。相反的看法:莱布尼兹,鲍曼,杰芬斯
41.这个目的达不到
42.一个序列中的位置作为区别的方法。汉克尔的假定
43.施罗德通过1这个符号塑造对象
44.杰芬斯通过确定差异的存在而抽象掉差异特征。0和1是与其他数一样的数。困难依然存在困难的解决
45.回顾
46.数的给出包含着对一个概念的表达。反对意见,概念不变时数发生变化
47.数的给出这个事实由概念的客观性得到说明
48.解决几个困难
……
IV.数这个概念
精彩书摘
1.数学在长时间背离了欧几里得的严格性之后,现在又回到这种严格性,并且甚至努力超越它。在算术中,也许由于许多处理方式和概念发源于印度,因而产生一种不如主要由希腊人发展形成的几何学中那样严谨的思维方式。更高的数学分析的发现仅仅促进了这种思维方式;因为一方面,严格地探讨这些学说遇到了极大的几乎不可克服的困难,另一方面,为克服这些困难付出的努力似乎没有什么价值。然而,后来的发展总是越来越清楚地说明,在数学中一种以多次成功的运用为依据的纯粹的道德信念是不够的。许多过去被看作是自明的东西,现在都需要证明。通过证明,在一些情况下才确定了有效性的限度。函数、连续性、极限、无穷这些概念表明需要更明确的规定。负数和无理数长期以来已为科学所接受,它们的合理性却必须得到更严格的证明。
因此到处可以看到人们努力进行严格的证明,准确地划定有效性的限度,并且为了能够做到这些,努力准确地把握概念。
§2.沿着这条道路,必然达到构成整个算术基础的数这个概念和适合于正整数的最简单的句子。当然,像5+7-12这样的数公式和像加法结合律这样的定律,通过每天对它们的无数次运用而得到许多次确认,因此由于想要进行证明而对它们表示怀疑,看上去简直是可笑的。但是数学的本质就在于,凡是可以进行证明的地方,就要使用证明而不用归纳来确证。欧几里得证明了许多在他看来大家本来就承认的东西。
前言/序言
一这个数是什么,或者,1这个符号意谓什么,对这个问题,人们通常得到的答案是:一个事物。此外,如果人们注意到,
“一这个数是一个事物”(“die Zahl Eins ist ein Ding”)这个句子不是定义,因为它一边是定冠词,另一边是不定冠词,如果人们还注意到,这个句子只是说一这个数属于事物,而没有说是哪个事物,那么也许人们就不得不自己选择人们愿意称之为一的任何一个事物。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可以有权任意理解这个名称,那么关于一的同一个句子对于不同的人就会意谓不同的东西;这样的句子就不会有共同的内容。一些人也许会拒绝回答这个问题,他们暗示说,甚至算术中a这个字母的意谓也是不能说明的;而且,如果人们说a意谓一个数,那么这里就可能发现与“一是一个事物”这个定义中相同的错误。拒绝回答与a有关的问题是完全有理由的,因为它不是意谓确定的可指明的数,而是用来表示句子的普遍性。如果用任何一个数代入a+a-a-a中的a,并且处处都代入相同的数,那么总是得到一个正确的等式。a这个字母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但是关于一的问题,情况就根本不同。在1+1-2这个等式中,我们能用相同的对象,譬如月亮,两次代入1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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