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的政治待遇及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蒙古人居最高统治地位,享有特殊权益;色目人中的上层分子是元王朝统治各族人民的得力助手,在政治及社会上的地位仅次于蒙古人,而高于汉人、南人;汉人除了少数官僚、地主投靠蒙古统治者而被笼络、利用外,其余人民与南人同样处于被奴役的地位;南人在四等人中处于最末一等,其地位不如汉人,连充任官吏的南人在与汉人出身的官吏发生争执时,也要忍气吞声。蒙古、色目贵族利用民族压迫政策欺凌汉人、南人,其中广大劳动人民更处于最受压迫和剥削的情形之下。
评分第三节 民族压迫与民族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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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作为元朝统治者的蒙古贵族,吸收了前朝完颜金的民族分化政策,根据不同民族及其被征服时间的先后,把各族人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在任用官吏、法律地位、科举名额和待遇及其他方面,有种种不平等规定。这种人分四等的制度,是元朝法定的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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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考研专业书…可惜第一卷和第二卷都木有
评分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姓”,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这部分人包括原“尼伦蒙古”、“朵儿列斤蒙古”各个分部及札刺亦儿、塔塔儿、克烈、蔑儿乞、斡亦刺、八刺忽等。第二等为色目人,包括钦察、唐兀、阿速、康里、乃蛮,乞失迷儿、畏兀儿、吐蕃等。第三等为汉人,又称汉儿、乞塔、札忽歹,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大汗统治的云南、四川居民,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第四等为南人,又称蛮子、囊家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①。汉人和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族,元朝根据被征服时间的先后,将其分为两等,利用汉人压制南人,以便分而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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