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试验项目;5.管理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检测试验项目
4.1 材料、设备进场检测
4.2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
4.3 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
5 管理要求
5.1 管理制度
5.2 人员、设备、环境及设施
5.3 施工检测试验计划
5.4 试样与标识
5.5 试样台账
5.6 试样送检
5.7 检测试验报告
5.8 见证管理
附录A 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试项目、主要检测参数和
取样依据
附录B 试样台账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精彩书摘
3基本规定
3.0.2本条主要针对目前部分施工现场未能配备满足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工作需要的现场试验人员、仪器设备、设施或相关标准,将出现严重影响施工质量的情况而制订的。本条依据科学管理方法,从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提出了现场开展检测试验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这是保证建筑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0.4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对工程质量的判定至关重要,必须明确责任,因此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所指检测试样的“真实性”,是指该试样应当是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制取,而非造假、替换或采用其他方式形成的假试样;而“代表性”则是指该试样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抽样率)、制取部位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能够代表受检对象的实际质量状况。
由于取样和送检人员均隶属于施工单位,故本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对所提供的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承担法律责任,而取样或试样送检工作是由取样或送检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的,故相应人员也应对所提供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5本规范中的检测单位指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的统称。检测单位的确定,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提出了地方性要求。本规范根据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各地实际情况提出了确定检测机构的基本原则,即:当行政法规和现行标准要求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时,应遵守其规定;没有要求时,可由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内部试验室承担。
为确保检测试验工作质量,检测单位应具备与承接的检测试验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试验能力。
前言/序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试验项目;5.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宁波三江检测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中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四环恒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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