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教材”之一,该书是依据《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设立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必修课程。全书共分7章,具体内容包括教育法概述、幼儿教育行政、幼儿园的法律地位、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和资产等。另外,书后还附有《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以供读者阅读使用。该书可供各大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专业的从业人员作为参考书使用。
目录
导言
一、依法治教的历史必然性
二、学习幼儿教育法规基本知识的意义
三、学习本课程的方法
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什么是教育法
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三、教育法的特点
第二节 教育法的体系
一、教育法的表现形式
二、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
三、教育法的体系
四、我国教育法体系中的幼儿教育法规概况
第三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什么是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四、有关幼儿教育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教育法法律责任的认定
第二章 幼儿教育行政
第一节 幼儿教育的地位和任务
一、幼儿教育的地位
二、幼儿教育的任务
第二节 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方针
一、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的确立及内容
二、“九五”期间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
第三节 幼儿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一、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二、教育部门主管
三、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三章 幼儿园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幼儿园法律地位概述
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含义
二、幼儿园法律地位的特点
三、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幼儿园的设置
一、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二、幼儿园设置的程序
三、举办幼儿园的主体资格
第三节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一、幼儿园的基本权利
二、幼儿园的基本义务
第四节 幼儿园管理体制
一、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的法律依据
二、幼儿园园长的地位和职责
三、幼儿园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四、幼儿园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五、幼儿园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
第一节 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意义
二、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措施
第二节 幼儿园的保育工作
一、保育工作的意义
二、保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一、幼儿园教育工作的特点
二、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
三、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一节 幼儿园的教师
一、幼儿园教师的法律地位
二、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幼儿园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国家教师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二、教师职务制度
三、教师聘任制度
四、教师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制度
第三节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工作人员概述
二、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要求
三、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
第六章 幼儿园的经费和资产
第一节 幼儿园的经费渠道
一、幼儿园经费的法定来源
二、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优惠规定
第二节 幼儿园的经费管理
一、财务管理的原则
二、幼儿园的收入管理
三、幼儿园的支出管理
四、幼儿园经费结余及专用资金管理
第三节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
一、幼儿园资产的构成
二、幼儿园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幼儿园国有资产的范围和管理
四、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幼儿教育中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第一节 幼儿教育中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教育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教师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
一、幼儿园事故的类型
二、幼儿园事故原因分析
三、幼儿园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节 维护幼儿园及教师合法权益的制度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二、教师申诉制度
三、有关教育的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在教育上的应用
《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教学大纲
一、本课程的地位和作用
二、教学目的
三、教学要求
四、教学时效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1.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其实际作法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消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从国内外的教育法律实践看,赔偿是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补救措施,关于教育行政侵权赔偿,我们在本书最后一章中将有所涉及。
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尚无制裁性法律责任形式。目前个别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际作法有:通报、改组、撤消和经济制裁等。对于强制性法律责任形式,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补救性法律责任形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前言/序言
“九五”期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实现党中央确定的跨世纪宏伟蓝图,培养一代高素质的跨世纪人才,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伟大而光荣的使命。
学前教育是我国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担负为人才培养奠基的艰巨任务,是全面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关键环节之一。多年的实践证明,哪个地方学前教育发展得好,哪个地方的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就高,哪个地方的社会文明程度就高,哪个地方的人口素质就高。近十年来,我国幼儿教育深入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坚持依法治教,经历了艰辛的改革历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国的幼教队伍在改革中也获得了较大的锻炼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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