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
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鬍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精彩書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瞭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閤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傢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製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傢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製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谘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傢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傢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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