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根据原建设部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自流平地面设计;5.基层要求与处理;6.材料质量要求;7.水泥基或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地面施工;8.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自流平地面施工;9.水泥基自流平砂浆一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薄涂地面施工;10.质量检验与验收。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自流平地面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构造设计
5 基层要求与处理
5.1 基层要求
5.2 基层处理
6 材料质量要求
7 水泥基或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地面施工
7.1 施工条件
7.2 施工工艺
8 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自流平地面施工
8.1 施工条件
8.2 施工工艺
9 水泥基自流平砂浆一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薄涂地面施工
9.1 施工条件
9.2 施工工艺
10 质量检验与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2 主控项目
10.3 一般项目
10.4 验收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精彩书摘
4 自流平地面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水泥基自流平砂浆可用于地面找平层,也可用于地面面层。当用于地面找平层时,其厚度不得小于2.0mm;当用于地面面层时,其厚度不得小于5.0mm。
4.1.2 石膏基自流平砂浆不得直接作为地面面层采用。当采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作为地面面层时,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可用于找平层,且厚度不得小于2.0mm。
4.1.3 环氧树脂和聚氨酯自流平地面面层厚度不得小于0.8mm。
4.1.4 当采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作为环氧树脂或聚氨酯地面的找平层时,水泥基自流平砂浆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当采用环氧树脂或聚氨酯作为地面面层时,不得采用石膏基自流平砂浆作为其找平层。
4.1.5 基层有坡度设计时,水泥基或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可用于坡度小于或等于1.5%的地面;对于坡度大于1.5%但不超过5%的地面,基层应采用环氧底涂撒砂处理,并应调整自流平砂浆流动度;坡度大于5%的基层不得使用自流平砂浆。
4.1.6 面层分格缝的设置应与基层的伸缩缝保持一致。
前言/序言
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程(JGJ/T175-2009)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