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08年4月,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承辦瞭“第五屆全國中青年刑法學者專題研討會暨‘期待可能性’高級論壇”。來自全國各地的六十餘位刑法學者齣席瞭此次研討會。在為期兩天的研討會上,大傢圍繞著期待可能性的各種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瞭熱烈研討,取得瞭豐碩的成果。按照慣例,我們對本次研討會收到的論文進行編輯整理,結集齣版。
需要說明的是:一、由於種種客觀原因,我們未能將研討會收到的論文全部收錄,這令我們感到遺憾和無奈;二、齣於齣版需要的考慮,我們對收錄的論文進行瞭不同程度的壓縮,可能無法展現某些文章的全貌,但力爭保持各篇的精華;三、會議論文由於論題相對集中,難免在知識背景的介紹上齣現重疊,我們為瞭保持文集整體效果、便於讀者閱讀,對重疊部分盡量作瞭整閤;四、從齣版效果和閱讀便利上說,需要對諸多論文按照討論內容進行分類編排,但這在一個論域相對較小的論文集中又實難做到,最後隻能以每篇論文的題目為主要參照,以其正文內容為輔助參照來分類編排;五、按照慣例,本書附錄中收錄瞭研討會上各位學者的發言摘要,力爭與當時發言相符,但也未必字字妥切。對於在相關方麵可能造成的不當,我們敬請與會學者、作者和讀者諒解。
目錄
第一部分 期待可能性源流論
芻議期待可能性的討論背景/劉國良
罪刑法定原則視野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論/高 巍
“期待可能性”新解
——以刑法導嚮觀轉變為核心/張 文
期待可能性理論:學說、本體
及其展開/徐岱 王軍明
刑法中的法律期待與非難可能/王 鈞
期待可能性與犯罪動機/馮亞東 張麗
具有刑罰乾預可能性的行為動機
——論“期待可能性”到底是什麼/莊
作為一般性超法規責任阻卻事由的期待可能性理論/方 鵬
罪責的客觀化與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命運/勞東燕
期待可能性理論超規範化的反思
——以學說、判例史的考察為中心/林 維
期待可能性:思想的擴張與製度的限縮/康偉
期待可能性的體係性地位/陳興良
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功能定位/劉艷紅
論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功能/於洪偉
期待可能性判斷的機理/張武舉
期待可能性判斷標準芻議/夏 勇
論期待可能性公正判斷的一體化尋求
——如何麵對德日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論
衰落可能帶來的衝擊/王誌
第二部分 期待可能性引進論
我國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賈 宇舒洪水
論期待可能性在我國犯罪構成理論中的地位/牛忠誌
論期待可能性的閤理性
——基於言伴語境理論的考察/王政勛
期待可能性理論:何以必要,怎樣可能
——以通說的犯罪論體係為基本
分析對象/蔡道通
期待可能性理論的不可期待性/高艷東
期待可能性理論的藉鑒意義/黃偉明
本土還是移植:期待可能性的中國命運/陳世偉
論期待可能性理論的中國化改造/劉德法孔德琴
期待可能性理論:完善刑法閤理性的新契機/李 川
論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價值及其對中國刑法的藉鑒意義/唐稷堯
期待可能性理論的中國式圖景
——價值解讀與路徑選擇/馮衛國
期待可能性:在審慎中藉鑒/李 翔 吳 波
期待可能性地位問題的反思/李立眾
期待可能性理論之地位及判斷標準
——以我國犯罪構成體係的重構為前提/張天虹徐大勇
第三部分 期待可能性應用論
論刑法學中的期待可能性/馬榮春周建達
期待可能性理論的新課題/杜 宇
犯罪標準:期待可能性的根據/王敏
期待可能性的實踐批評/楊興培
論期待可能性之判斷/謝望原 鄒 兵
期待可能性的邏輯含義與司法控製
——一個新視角的理論嘗試/劉 遠
期待可能性司法適用研究/孫國祥
論期待可能性的司法適用/李 榮
期待可能性在中國颱灣地區“刑法”的運用/張麗卿
附錄一 德國帝國法院刑四庭關於“癖馬案”的判決書/車 浩 王 瑩
附錄二 期待可能性研討實錄
精彩書摘
1.責任要素與責任阻卻、責任減輕
以往,學者們對於期待可能性在責任論中的地位存在爭論,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①:
(1)第三責任要素說,認為責任能力、故意過失、期待可能性是並列的責任要素。故意過失是責任主觀要素,期待可能性是責任客觀要素。
(2)故意過失構成要素說,認為故意過失是責任的類型或形式,期待可能性(非難可能性)應當包含在二者之中。
(3)責任阻卻或減輕說,認為不存在期待可能性是責任阻卻事由,期待可能性減少是減輕責任事由。其中,有人認為期待不可能是一般的超法規阻卻責任事由,也有人認為是特殊的或例外的阻卻責任事由。
學者們對上述見解各持己見,紛爭不絕,甚至有人前後的觀點相左。
筆者認為,上述爭論的實質還是對期待可能性的刑法導嚮的認識不同。第一、二種觀點把期待可能性看做責任要素,這仍然是在行為刑法的三段論(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犯罪論體係中打轉轉,從而脫離瞭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導嚮,即由犯罪行為轉嚮犯罪人。第三種觀點雖然有可取之處,但是仍未完全擺脫行為刑法的束縛,沒能夠從行為人人格的角度,闡明期待可能性的刑事責任本質。
2.人格責任
在刑法理論中,通說認為期待可能性的責任本質是規範責任論。規範責任論把違反命令規範和義務規範作為責任的本質,認為責任要素包括三個方麵:心理事實(故意過失)、規範評價(違反法律規範的非難可能性)、期待可能性。②規範責任論是站在行為刑法的立場上,對與道義責任論相結閤的心理責任論的缺陷進行修正,它與近代學派社會責任論相結閤,超越瞭學派的對立。
前言/序言
“全國中青年刑法學者專題研討會”不是一個學會,而是一個每年舉行的學術論壇。截至2005年底已經舉辦過兩屆:首屆是2004年11月26日至27日在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舉辦的“刑法方法論專題研討會”;第二屆是2005年10月25日至26日在西南政法大學舉辦的“違法性認識專題研討會”。兩屆研討會的論文集即將付印齣版,我受邀作序,卻之不恭,因而從命,此乃本序之所由來也。
當前我國每年召開的學術研討會多如牛毛,如果每會必到,一會一文,就會耗費一個學者全部的精力,因而可能淪為“會議學者”。可悲的是,我國這樣的“會議學者”並非罕見。但凡“會議學者”,大多沒有自己的學術計劃,更無學術追求與學術使命,而是被各種會議的議題牽著鼻子走,其文大多為應景之作,毫無學術創新可言。這樣的學術會議除培養一批“會議學者”以外,其實並無太大的學術價值。現在,隨著國際交流的加強,國際學術研討會又開始盛行,諸如世界法律大會之類,不一而足,因而“會議學者”又升格為“國際會議學者”,以參加各種國際會議為榮。對於學術會議的頻繁舉行,我是頗有微詞的,也不以缺席為恥。實際上,一些大型的學術會議,動輒數百人,各種來自不同領域,具有不同背景,懷有不同目的的人聚閤在一起,除瞭“交結老朋友,認識新朋友”的交誼功能以外,學術氛圍已經淡而又淡,學術功能也就退居末位。我以為,學術是一種個人的誌業,寫作更是一種個體化的行為。先有個人的“自思”,纔有公眾的“共思”。“共思”是以“自思”為前提的。若無前者則無後者。我並不否認學術交流的重要性及其對於個人研究的啓迪性,但我國目前如此頻繁、如此龐雜的學術會議,卻與學術的宗旨與會議的初衷相去甚遠。除瞭造就一些華威先生式的“會議學者”以外,我們的某些學術會議又復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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