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反恐法的概念 國際反恐法(international law of terrorism)是“反國際恐怖主義法”的簡稱,它又稱“調整恐怖主義的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 governing terrorism)或“關於恐怖主義的國際法規則”(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with regard to terrorism)。國際反恐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國際反恐法是指所有可適用於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製度;狹義的國際反恐法則專指有關恐怖主義的國際造法(“國際立法”)。換言之,狹義的國際反恐法是指專門有關恐怖主義的國際法律文件,包括普遍性和區域性的國際反恐條約和聯閤國安理會有關反恐的決議;廣義的國際反恐法還包括可適用於反恐的一般國際法。本書是在廣義的“國際反恐法”的語境下展開論述的。 國際法是隨著國際關係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作為國際法新領域的國際反恐法,是齣於國際反恐鬥爭的需要而創設並隨著國際反恐鬥爭的實踐發展而發展的。為反對日益嚴重的恐怖主義威脅,國際反恐立法一方麵將特定類型的恐怖主義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同時要求締約國通過國內立法懲罰這些犯罪並對有關罪犯采取“或引渡或起訴”原則;另一方麵要求締約國或聯閤國各會員國不得支持恐怖分子的活動,強調各國在防止、調查和起訴恐怖行為方麵展開閤作。除此之外,既存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製度也為應對恐怖主義的挑戰提供瞭豐富的法律資源。荷蘭萊頓大學國際法律研究中心在2007年主辦的有關反恐研討會的報告中指齣,“(現行)國際法各個分支的原則和規範可以適用於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行為。這些分支包括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國際刑法、關於和平與安全的法律,以及諸如國傢責任法的一般國際法的各章節。” 作為現代國際法組成部分的國際反恐法,其旨在防止、控製和製止恐怖主義。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國際反恐法大緻劃分為如下幾種類型:其一,從規則的來源方麵看,國際反恐法可分為專門的反恐法和可適用於反恐的國際法既有規則;其二,從調整的對象上看,可將國際反恐法分為防止和懲治非國傢行為者(包括恐怖分子和恐怖組織)的恐怖主義行為的法律製度和規定國傢對恐怖主義行為承擔責任的法律製度;其三,從規則的適用範圍上看,可將國際反恐法分為普遍性與區域性的反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