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是否给力?快分享你的购买心得吧~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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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买了这本就不用看刑法哲学了吧?这本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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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好书啊,哲学诠释任何东西,偶都爱哈
评分19 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至1993 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另外,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的近代警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相继得以发展。终于除了起诉陪审团 —— 即大陪审团(1948 年正式废除),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并于1948 年,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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