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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逐条作了说明,并附立法理由和相关规定,便于准确把握立法原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编著者为立法机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能够保证法律的专业性和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资料性,在对刑法条文逐条解析的基础上,又链接了大量刑事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便于对《刑法》的全面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面对的读者群体广泛,既适合作为刑法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进行刑法研究的工具书,也适合作为实务部门工作者在法律适用中查找法条的工具书。
内容简介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这是自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又一次完善。至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先后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
为了更好地宣传刑法,便于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和公民全面、深入地r解刑法的内容和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97年以来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逐条作了说明,对立法理由逐条作了介绍,并附上相关规定。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索引
精彩书摘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说明】
本条共分两款。
第1款是关于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只要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就应当撤销缓刑,然后对新犯的罪和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依照本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指判决生效之日。在一审判决以后,被告人如果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但在判决生效后发现行为人在上诉期限内曾经又犯罪或者发现其还有漏罪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理?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根据《刑法》第73条和本条的规定,上诉期间判决尚未生效,因此上诉人尚不在缓刑考验期内,只有在上诉期已满,犯罪人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该判决才生效,才能开始计算考验期。因此人民法院不应直接依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撤销缓刑,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因为行为人在上诉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说明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在此期间发现其有漏罪也说明一审时据以判断其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事实没有完全查清。这两种情形实际上都说明一审法院据以适用缓刑的事实不清,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判决。这里所说的在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是指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的。所说的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是指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后,才发现有漏罪没有判决的情况。
第2款是关于撤销缓刑的另一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但还未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这一规定促使犯罪分子遵纪守法、接受改造。也解决了实践中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缓刑犯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问题。
【立法理由】
缓刑作为一种附条件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制度,必然要求缓刑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能否满足这些条件是反映行为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指标,这也是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条规定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有助于行为人明确自己的义务范围,也有利于执行机关对缓刑制度的适用,可操作性强。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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