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

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陈子平 著
图书标签:
  • 刑法
  • 刑法总论
  • 法学
  • 法律
  • 教材
  • 增修版
  • 2008
  • 理论
  • 犯罪
  • 规范
想要找书就要到 静流书站
立刻按 ctrl+D收藏本页
你会得到大惊喜!!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03648
版次:1
商品编码:10151960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09-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79
字数:715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这是一本平实易懂又兼顾多数见解的刑法总论教科书,旨在令读者对刑法的学说理论建立“初步而通盘的理解”,对于初学刑法总则的读者而言,是一部相当容易消化吸收的刑总教科书:以严密的体系架构阐明作者的主张,在刑法学说理论紊乱之现状下,寻回既有的学说理论传统思想。
  本书2008年增修时除了将日本最新的刑法理论加以介绍,进而运用于诠释台湾地区“刑法”规定外,亦尽可能地对德国刑法规定与理论加以说明及比较检讨,同时将留德学者所著教科书之重要内容(多数采德国刑法理论)与目前最新实务见解纳入其中,期使读者既能清晰了解刑法体系架构,合理诠释新修定“刑法”总则条文,亦能正确掌握实务立场以及日本、德国刑法规定与理论的发展脉络。
  无论法科学生或法律工作者,皆可借由体系完备、理路清晰的本书,建立深厚的刑法学素养。

作者简介

  陈子平,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法学士、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硕士、日本早稻田大学博士课程修毕。现任东吴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

目录

第一篇 刑法之基础理论
第一章 刑法之意义与功能
壹、刑法之意义
贰、刑法之性质
叁、刑法之分类
肆、刑法之规范
伍、刑法之功能
陆、刑法之谦抑主义
柒、刑法与社会伦理规范
捌、刑法学
第二章 刑法之历史与理论
壹、封建时代之刑法制度
贰、启蒙时代之刑法思想
叁、前期古典学派之刑法理论
肆、后期古典学派之刑法理论
伍、近代学派之刑法理论
陆、学派论争与其后之发展
柒、纳粹德国之刑法理论
捌、德国战后之刑法思想
玖、日本近现代之刑法思想
拾、我国(含台湾地区)近现代之刑法思想
拾壹、现代刑法理论之基本观念
第三章 刑法之基本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主义
壹、罪刑法定主义之意义
贰、罪刑法定主义之沿革
叁、罪刑法定主义之思想基础
肆、罪刑法定主义之内容
第二节 行为主义
第三节 责任主义
壹、责任主义之意义
贰、责任主义之内容
第四章 刑法之效力
第一节 刑法之时的效力
壹、时的效力之意义
贰、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
叁、限时法
第二节 刑法之地的效力
壹、地的效力之意义
贰、立法主义
叁、现行“刑法”之地的效力
肆、外国裁判之效力
第五章 刑法之基本用语
壹、以上、以下、以内
贰、公务员
叁、公文书
肆、重伤
伍、性交
陆、电磁纪录

第二篇 犯罪论
第一章 犯罪之概念与犯罪论之体系
第一节 犯罪之概念
壹、犯罪之意义
贰、一般概念之犯罪
叁、犯罪之本质
肆、犯罪之分类
第二节 /犯罪论之体系
壹、犯罪论体系之意义
贰、犯罪论之阶段性(阶层性)构造
叁、犯罪论体系之构成方法
第二章 行为论
壹、行为论之体系地位
贰、行为概念之功能
叁、行为论之各说
第三章 构成要件论
第一节 构成要件之概念与理论
壹、构成要件之概念
贰、构成要件之理论
叁、构成要件之功能
肆、构成要件之种类
第二节 构成要件之要素
壹、依构成要件要紊陛质之分类
贰、记述性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节 不作为犯
壹、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贰、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成立要件
第四节 因果关系
壹、因果关系之意义
贰、条件关系
叁、因果关系理论
肆、客观归责理论
第五节 构成要件的故意
壹、故意之意义
贰、故意之体系地位
叁、构成要件的故意之要件
肆、故意之种类
第六节 构成要件事实之错误
壹、构成要件事实错误之意义
贰、构成要件事实错误之分类
叁、具体事实错误
肆、抽象事实错误
第七节 构成要件的过失
壹、过失之意义
贰、传统的过失理论(旧过失论)
叁、新的过失理论(新过失论)
肆、构成要件的过失之要件
伍、信赖原则
陆、可容许之危险
柒、过失之种类
捌、过失之竞合
第四章 违法性论
第一节 违法性之概念
壹、违法性之意义
贰、违法性之本质
叁、违法性之判断
肆、可罚的违法性
第二节 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
壹、违法性阻却之意义
贰、违法性阻却(正当化)之一般原理
叁、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之种类
第三节 正当防卫
壹、正当防卫之意义
贰、正当化之根据
……
第三篇 刑罚论
第一章 刑罚之概念
第二章 刑罚之适用
第三章 刑罚之执行
第四章 刑罚之消灭

第四篇 保安处分论
第一章 保安处分之意义与沿革
第二章 保安处分之基础
第三章 保安处分与刑罚之关系
第四章 台湾地区“刑法”上之保安处分
第五章 保安处分之宣告与执行

精彩书摘

  刑法仅以高度有害之行为当中,具有得以刑罚制裁之行为作为对象,而此等行为称为“当罚的(strafwlirdig)行为”。行为之所以具有当罚性,乃由于该行为属于违反法秩序之行为。不过,并非所有的当罚行为皆构成刑法学上之犯罪,唯有违反刑罚法规而被评价为“可罚的(strafbar)”侵害行为,才构成刑法学上之犯罪。换言之,国家根据谦抑主义之要求,仅从当罚行为中,抽取出真正有处罚必要之行为,当作“犯罪”而科处刑罚,此等犯罪,即属于“形式意义之犯罪”。
  “形式意义之犯罪”可分为,属于刑法解释学“刑法各论”及“刑法总论”之研究对象的犯罪概念。前者,即为个别化、抽象化、类型化之犯罪概念,或称“个别类型概念之犯罪”,如杀人罪、放火罪、强盗罪、窃盗罪等概念,例如,A射杀B、C刺死D、E勒死F等行为,经个别化、抽象化、类型化之后,皆归纳于一个个别化犯罪类型“杀人罪”当中的“杀人”之犯罪概念。后者,乃由杀人罪、放火罪、强盗罪、窃盗罪、伪造文书罪、收受贿赂罪等刑法分则中,全部的各个犯罪之共通要素所构成的犯罪概念,或称“一般概念之犯罪”,亦可称之为“具概括性的上位犯罪概念”。
  刑法总论当中,以分析、说明一般概念或上位概念之犯罪为任务的研究范畴,即犯罪论。而对于一般概念或上位概念之犯罪进行分析、加以阐明,意义就在于明确界定“犯罪”与“非犯罪”之类似现象间之界线,并赋予犯罪认定上之统一原理。为达到此目的,乃以犯罪概念之体系构成、体系思考作为核心议题,而犯罪之体系性意义,即在于赋予处罚与不处罚之根据,或称可罚与不可罚之理由。其内容,详述于本章第二节。在刑法中,仅以高度有害行为而具有可用刑罚加以制裁之性质的行为作为对象, 并称之为“当罚的行为”。当罚行为之成立,首先,以具有不法或违法性为必要, 亦即无论行为入主观上是否认识其行为之违法,皆以该行为客观上违反法的命令 或禁止为必要,但行为仅违反法的命令或禁止,亦未必适合于刑罚之制裁,例如, 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病发作而杀人,将该杀人者收容于监狱,实毫无意义;其次, 以具有责任或有责性为必要,亦即必须于社会通念之应报观念上,能就该行为而 非难行为人、追究该责任,若不能对行为人加以非难,即对于行为人无非难可能 性,则不具有“责任”或“有责性”。当罚的行为,虽是违法且有责之行为,但并非一切的当罚行为皆可当作犯罪而处 罚之。根据谦抑主义之要求,国家仅就当罚行为中真正有处罚必要之行为,以其 为犯罪而科处刑罚,此即“可罚的行为”。 一、意义 刑法上,一般概念之犯罪,指该当于构成要件之违法且有责之行为,亦即,“犯罪”必须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责任)等三种属性之行为。可知,犯罪之构成,其要素有: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而“行为”是犯罪成立之基本要素,此亦符合行为主义“处罚之对象乃行为”、“犯罪乃行为”之原则,至于犯罪成立之要件,则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犯罪构成要素,即成立刑法上之犯罪时所需之要素,而犯罪成立要件,则为犯罪 成立上所需之条件。 二、要素 (一)犯罪概念之第一要素:“行为” 犯罪,必须是“行为”。 就如同谚语“思想是免税的”所示,凡是仅属于思想、人格等内在之事实,不能成为犯罪,不能成为处罚之对象,此即行为主义“无行为则无犯罪”之原则。因此,首先,犯罪必须是表现于外在之客观行为。
  至于能成为刑法对象之“行为”,其意义及内容如何,则有不同之理解。如后述之第二章“行为论”所示,本书采“社会行为论”之立场,主张“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之“人”的举止,不包括动物之活动、自然现象等,行为主体,即犯罪行为者,则以“人”为限。
  (二)犯罪概念之第二要素:“构成要件该当性”
  犯罪,必须是该当于刑罚法规所规定之构成要件之行为。
  依罪刑法定主义之要求,任何当罚的行为,都必须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若不该当于刑罚法规所规定之构成要件,则无法成为刑法上之犯罪,亦即现实之具体犯罪行为必须符合一定之法律上之类型(定型),而该法律上之类型即为“构成要件”。
  关于构成要件之意义,学说见解分歧,如后述第二篇第三章“构成要件论”所示,本书立场采“人的不法二元论”之“违法行为类型说”。
  (三)犯罪概念之第三要素:“违法性”
  犯罪,必须是具有违法性之行为。
  “违法性”,即违反法秩序之性质。法秩序是为保护法益而形成,因此,若无法益之侵害,则无违法性之存在,此种“无法益之侵害则无违法性、无犯罪之成立”之原则,又称“法益侵害不可缺原则”或“法益保护原则”。
  关于违法性之意义与本质,学说见解分歧,如后所述,本书立场指“结果反价值暨行为反价值二元论”,亦即“人的不法二元论”,认为违法性之本质,就是脱离社会相当性之法益侵害或侵害法益之危险。此外,严格而言,违法性(Rechtswid—rigkeit)系指行为违反法,而不法(LInrecht)乃指违法行为本身。唯本书主张违法性即不法,不法即违法性,因为在刑法上并无区别违法性与不法之实质意义,故无区别违法性与不法之必要。
  (四)犯罪概念之第四要素:“有责性”(责任)
  犯罪成立,必须具备有责性(责任)。无责任之行为人之行为,纵其行为具构成要件该当性且违法,亦不构成犯罪,不受刑罚之处罚;换言之,行为人之行为,即便该当于构成要件且违法,若不具非难或无非难可能性,则不成立犯罪,不能加以处罚,此即责任主义之“无责任则无刑罚”原则,例如“刑法”第18条第1项、第19条第1项之规定。
  关于“责任”(有责性)之意义与本质,学说上有不同之见解,如后述第五章“责任论”第一节“责任之概念”中所示,本书立场采法的责任论,认为责任乃法的非难或非难可能性。叁、犯罪之本质
  关于犯罪之本质,启蒙时期以后之欧洲,以von Feuerbach所主张的权利侵害说为主流,即以权利之侵害作为犯罪之本质。迈入20世纪之后,法益侵害说成为通说,以对于国家所保护之利益价值(Gut)之侵害或危险(即法益之侵害或侵害危险)作为犯罪之本质。而对于法益之概念,如Richar-d I_tonig(1890一)主张,应将法益当作立法目的而于各个刑罚法规中承认之,或如Erich Schwinge-(1903一)主张,将法益视为刑法上解释与概念构成之指标,致使法益概念产生重大转变。
  至纳粹德国时期,则出现如Friedrich Schaffstein(1905一)之主张,以犯罪之本质,并非法益之侵害,而是义务之违反,即以义务犯之概念掌握犯罪之本质,而全面否定法益侵害说之见解,至今则是以行为反价值一元论,即人的不法一元论之主张重现。
  战后德国之刑法学者}tans Welzel(1904—1977),以目的行为论为基础,提倡“人的不法”概念,主张作为犯罪要素的“不法”,除应考量作为结果反价值(结果非价)之法益侵害之外,尚须考虑与行为人相关联之人的不法之行为反价值(行为非价),从而极力展开所谓结果反价值暨行为反价值二元论,又称为人的不法二元论或人的违法二元论,至今已形成通说立场。

前言/序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连续引入我国台湾地区法学领域的拔尖之作,在祖国大陆法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学术影响。整套丛书开始出版的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方面的著作,现在又要陆续推出刑法系列,这是令人欣慰的。
  台湾地区的刑法学和大陆的刑法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台湾的老一辈刑法学家韩忠谟教授等,都是在祖国大陆完成学业以后去台湾的,可以说是在台湾承续了自清末以降从大陆法学引入的刑法学传统。在大陆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恢复刑法学的学术研究的时候,又恰恰是台湾的刑法学著作起到了一定的启蒙作用。例如韩忠谟教授的《刑法原理》一书就以影印的方式在大陆出版,为我们当时了解刑法理论研究的世界现状打开了一扇学术的门窗。

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图书内容摘要 本书聚焦于刑法学的核心理论体系,旨在对2008年增修版中涉及的各项重要法律概念、原则及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阐述与评析。全书结构严谨,逻辑清晰,力求全面覆盖当代刑法学界关注的前沿议题与争议焦点。 第一编:刑法基础理论 本部分奠定了理解刑法整体框架的基石,着重剖析了刑法的本质、特征及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 刑法的概念与机能: 详细界定了刑法的概念范畴,阐述了其作为社会控制工具所承载的保障机能(侧重于保护法益)与惩罚机能(侧重于实现刑罚的报应与预防目的)。特别对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进行了深入论述,强调刑法应是“最后的防线”,并结合2008年以来司法实践中对非刑罚手段的日益重视,探讨了刑法谦抑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具体体现。 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 逐一梳理并阐释了刑法领域的核心指导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Nulla Poena Sine Lege): 深入分析了该原则的四重含义(实体法保留、溯及力禁止、明确性要求、类推禁止)。结合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解释与修订实践,重点探讨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可预见性”标准,分析了“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的来源及其与法定犯的边界问题。 罪责刑罚一致原则: 阐述了犯罪成立与刑罚裁量必须以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和主观罪过为前提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对责任理论的演进进行了梳理,包括经典责任论、心理责任论以及规范责任论(尤其是对过错的规范评价色彩)的异同及其在司法适用中的影响。 刑法的谦抑性: (已在机能部分提及,此处侧重于在具体制度设计中的体现,如对轻微犯罪的非刑罚化倾向)。 法益保护原则: 明确刑法的终极目的在于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法益)。详细分析了法益的类型(如生命权、财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在具体罪名构成要件中的体现。重点探讨了抽象法益与具体法益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之间的关系。 三、 刑法基本概念辨析: 对如“行为”、“因果关系”、“未遂”、“中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基础性概念进行了精确界定,并结合具体的案例法理,明确了其在构成要件判断中的功能。 第二编:犯罪构成理论 本编是全书的重点和难点,系统构建了“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框架,并对各阶层的要素进行了细致的解构。 一、 犯罪行为论: 行为的界定: 讨论了刑法意义上“行为”的内涵,强调其必须是有意义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活动。重点分析了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保证人地位的确定)与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以及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 因果关系: 详述了条件说作为基础,以及相当因果关系说(或称机率理论)作为限制的理论进路。结合医学与自然科学的最新发展,探讨了复杂因果关系(如介入原因、替代原因)的处理方法。 二、 主观方面(罪过): 故意与过失: 详细区分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以及确信的过失与疏忽的过失。特别对间接故意的“放任”要件和认识要素的深度进行了细致剖析,以区别于“放任”的风险承担行为。 具体罪过形态的延伸: 讨论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积极的故意之间的界限,以及在一些特殊犯罪(如诈骗罪)中目的要件的特殊要求。 三、 违法性(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深入研究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包括防卫认识、防卫故意以及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如防卫过当的认定,特别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衡量)。对防卫的起点(是否存在不法侵害的开始)进行了深入的比较法考察和理论辨析。 紧急避险: 重点分析了避险的合法性与必要性的平衡,特别是当避险行为侵害了与防卫对象同等甚至更重法益时的“两难选择”问题,以及我国刑法关于避险限度的规定。 四、 责任论: 责任的内涵与机能: 从规范层面理解责任,即对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行非难的根据。 责任能力: 阐述了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责任年龄和精神状态)的判断标准。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处理进行了详细分析。 禁止错误与责任阻却事由: 区分了法律的禁止错误(规范性错误)与事实的认识错误(构成要件错误)。对期待可能性在责任层面的适用性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在何种情况下,不能要求行为人做出合乎法律的行为。 第三编: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 本编聚焦于犯罪的动态过程与多人参与犯罪的法律规制。 一、 犯罪未完成形态: 未遂: 明确了着手的界定标准(是否已进入犯罪的客观实行阶段)。重点区分了犯罪中止(自动性要求)与意志自由的关系,以及中止犯的法律效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非当然不处罚)。对不能犯(如用木头枪射击目标)的定性与处理进行了详细阐述。 二、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 确立了以犯罪构成要件的共同实现为基础的理论立场。 主要形式与地位划分: 详细阐述了教唆犯、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以及他们与主要实行犯在主观和客观上的关联性要求。对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与中间共犯(如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的认定进行了辨析。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探讨了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延伸(如帮助者退缩问题、教唆犯的撤回),以及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责任范围如何受各自的故意内容所限制(“各就其罪”原则的适用)。 第四编:特殊犯罪论(基础性视角) 虽然本书以“总论”为主,但为了完善理论体系,本编从总论视角对特殊犯罪领域的一些关键性理论进行了预先的分析: 数罪并罚理论: 区分了并罚的类型(数罪并罚与想象竞合),并深入分析了我国刑法中对牵连犯(或称连续犯、常业犯)的特殊处理方式。 单位犯罪与责任转移: 探讨了单位犯罪的成立基础(特别是组织、决策标准),以及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责任的分配和追究问题。 全书力求在忠实于既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吸收并评述了2008年前后国内学术界对刑法理论的新发展和新认识,为读者提供一个系统、精炼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刑法总论学习框架。

用户评价

评分

我一直认为,刑法理论的学习,最关键的是要能够理解其背后的哲学基础和价值追求。《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在这方面给我带来了很大的启发。书中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都进行了深入的哲学思辨。作者并没有简单地将这些原则视为既定的教条,而是追溯了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并分析了它们在现代刑法体系中的意义。读到关于“法益”保护的章节时,我尤其感受到了作者的良苦用心。不同于一些只关注行为本身的教材,这本书将目光投向了刑法保护的最终目的——即社会成员所享有的、能够得以维持和发展个人生活所必需的、并且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这种以“法益”为中心的视角,让我在理解犯罪构成要件时,不再是从孤立的行为分析,而是能够将其置于刑法整体的保护框架下进行审视,从而更好地把握犯罪的实质。此外,书中对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讨论,也远远超出了简单列举的范畴,作者深入探讨了各个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以及与其他构成要件的关系,让我对这些概念有了更加立体和深刻的认识。

评分

这本《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确实是一部让人耳目一新的教材。我一直对刑法理论有浓厚的兴趣,但总觉得市面上的很多教材要么过于枯燥,要么理论深度不够。这本增修版在这方面做得相当出色。从拿到这本书开始,我就被它严谨的结构和清晰的逻辑所吸引。作者在阐述基本概念时,并没有简单地罗列条文,而是深入浅出地剖析了每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且常常会引用经典的案例来佐证其观点,这使得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起来。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述,作者不仅仅停留在四要件的机械划分,而是着重强调了各要件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适用。读完这部分内容,我感觉自己对犯罪的本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不再是死记硬背,而是能够通过理论分析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外,书中对于一些疑难问题的探讨也十分到位,比如在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上,作者列举了不同的学说观点,并进行了比较分析,最终给出了自己相对成熟的看法,这对于我这种初学者来说,无疑是宝贵的指导。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很适合我,既有学术的严谨性,又不乏通俗易懂的表达,即使是复杂的法律术语,在作者的解释下也显得不再晦涩难懂。

评分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尝试过阅读不少刑法总论的书籍,但很多都因为过于理论化而显得枯燥乏味,难以吸收。《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则是一股清流,它在保持学术严谨性的同时,还融入了大量 contemporary 的学术观点和最新的研究成果。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于一些前沿刑法问题的探讨,比如关于网络犯罪的定性、新的犯罪形态的出现等,作者都给出了独到的见解,并且能够清晰地阐述其理论依据。这本书的叙述方式也极具吸引力,作者擅长使用引人入胜的语言,将复杂的刑法原理转化为一个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并引导读者一起去探索答案。在我看来,这不仅仅是一本教科书,更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师,在循循善诱地引导学生进行独立的思考。例如,在讨论责任能力时,作者不仅仅罗列了限制责任能力的几种情况,而是深入分析了精神缺陷、心智不成熟等因素对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并结合了心理学、社会学的相关理论,使得对责任能力的理解更加全面和深入。这本书的增修版,无疑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其学术价值和时效性。

评分

这本书给我的整体感受是,它在学术深度和理论的清晰度之间找到了一个绝佳的平衡点。作为一本《刑法总论》的教材,它在最基础的犯罪构成、违法性、责任等核心概念的阐述上,都做到了既全面又深刻。我个人尤其赞赏书中对“构成要件”的详尽解析,作者不仅对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分别进行了细致的梳理,还特别强调了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最终的结合。在阅读关于“因果关系”的章节时,我被作者精妙的逻辑所折服,他不仅仅是介绍了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理论,更重要的是,他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展示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理论来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这对于理解法律责任的归结至关重要。此外,书中对于“未遂犯”和“既遂犯”的区分,以及对“未遂犯”的处罚依据和限度的探讨,也十分深入。作者没有停留在表面,而是追溯了未遂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即刑法的预防机能和对法益的超前保护,让我对这一概念有了更系统的认识。总而言之,这本书的内容扎实,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对于想要深入理解刑法总论的读者来说,绝对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

评分

对于我这样一个长期在基层法律工作一线的人来说,能够找到一本既有理论高度又贴近实务的刑法总论教材,实属不易。《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在这一点上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书中很多章节都紧密结合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使得理论分析不是空中楼阁,而是根植于现实的司法实践。例如,在谈到共同犯罪时,作者不仅详细介绍了共犯的种类和处罚原则,还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帮助犯”、“教唆犯”等问题,引用了不少判例进行解析,让我对如何认定和处理复杂共犯关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更让我觉得惊喜的是,书中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阐释,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强调,更是通过对量刑情节的分析,展示了司法机关是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平衡罪与罚的关系的。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温度”非常有帮助。有时候,我们只看到法律条文的冰冷,但这本书通过丰富的案例和深入的理论分析,让我们看到了法律背后的人文关怀和价值取向。总的来说,这本书的内容非常扎实,理论体系完整,而且充分考虑到了实务操作中的各种复杂情况,对于我这样需要将理论应用于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人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本极其有价值的参考书。

评分

五个星是给书的,但品相着实减分,给个四星吧。帮别人下了不少但,关于林教授的《新刑法总则》和陈子平教授的《刑法总论》,若论新颖性的话,陈子平教授的《刑法总论》由于已经是2008年增修版,比原书同出版于元照出版公司的《新刑法总则(2006年9月版)》要晚些完成,而且已经经历了一次修订,但可以看到相似的是,虽然陈子平教授任教于私立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林教时任政大法学院教职,两人的专著都是任教有年才开始将自己的课堂讲义慢慢整理,进行增订补删才得以推出,饶是如此,两位学者因为留学受教的国家不同,所撰著作的语言也各有不同,陈子平教授的《刑法总论》更强调兼容并蓄,尽可能的介绍不同的观点兼论实务,而林钰雄教授则更加强调在学说纷纭中扬弃臧否个人所赞同的观点,一位留学于Nippon的早稻田大学,修完了博士课程就退学了,另外一位则留学于德国的慕尼黑大学法律系,那里有谁都知道的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师承于此,可见分别,若非要论孰高孰低,真的意义不大,因为Nippon与德国的制度不同,在早稻田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的指导老师都未有法学博士学位,著名的大塚仁教授也是在名古屋大学法学部任教多年后才返回东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但在德国从事法律职业几乎都需要法学博士学位,与德国的国家考试制度有关。

评分

一本好书。

评分

还好,为了京豆,dddddddfiheoiijf,还凑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评分

京东送书速度快,书的包装非常好,无任何损坏。刚买到,尚未看。书适合研究刑法、犯罪的科研人员阅读。

评分

台湾人写的书,刑法还是要向人家学习。

评分

陈教授的书,值得拥有!

评分

本书2008年增修时除了将日本最新的刑法理论加以介绍,进而运用于诠释台湾地区“刑法”规定外,亦尽可能地对德国刑法规定与理论加以说明及比较检讨,同时将留德学者所著教科书之重要内容(多数采德国刑法理论)与目前最新实务见解纳入其中,期使读者既能清晰了解刑法体系架构,合理诠释新修定“刑法”总则条文,亦能正确掌握实务立场以及日本、德国刑法规定与理论的发展脉络。

评分

印刷很好,折扣也好,内容容后评价。

评分

文学经典,质量好,价格优。

相关图书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本站所有链接都为正版商品购买链接。

© 2025 windowsfron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静流书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