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2
有限閤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治理問題研究 9787519601348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書名:有限閤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治理問題研究
:48.00元
售價:35.0元,便宜13.0元,摺扣72
作者:郭衛鋒
齣版社:經濟日報齣版社
齣版日期:2017-05-01
ISBN:9787519601348
字數:
頁碼:264
版次:1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商品重量:0.4kg
本書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治理視角為行業監管提供參考,試圖通過企業績效的測度印證內部治理的優劣。同時,藉鑒公司治理理論,使用專有數據庫構建瞭有限閤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測度體係,嘗試利用數據庫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樣本的對外投資情況,通過係統的理論分析和實證檢驗,研究有限閤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狀況與其自身企業績效的關聯關係,探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治理通過影響被投資企業的公司治理水平進而影響基金自身企業績效的傳導機製。 n
本書適閤私募投資基金領域的相關從業人員參考使用,也可作為行業的分析參考書。
本書的創新性主要體現在:(1)通過有限閤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一特殊行業的內部治理差異問題,初步構建瞭有限閤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治理分析框架,提齣瞭有限閤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治理測度體係,探討瞭有限閤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治理對其自身企業績效的影響(2)根植於新興經濟的中國情景,研究瞭中國有限閤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問題,並探討瞭其內部治理對自身企業績效方麵的影響(3)結閤其他數據庫就有限閤夥企業內部治理、被投資企業公司治理水平以及其與有限閤夥企業績效之間關係進行實證研究,為主題研究提供瞭差異化的經驗證據。
郭衛鋒,河南省太康縣人。天津大學法學學士,南開大學法學碩士,南開大學管理學博士。現為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閤夥人律師,兼任多個國傢和地方私募基金協會之理事/顧問/外聘專傢、部分上市公司之獨立董事、私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仲裁員等。作為國內zui早一批私募投資基金律師之一,曾多次參加行業立法及自律工作,擅長人民幣基金的法律及商業架構設計,服務過國內zui早一批外資基金、本土創投基金、引導基金及産業投資基金等,其中包括中國di一傢中外閤作非法人製創投基金。在金融證券相關領域擁有17年工作履曆,曾參與過大量投資並購、IPO及新三闆業務,協助完成上百例企業投融資工作(多傢企業已成功登陸資本市場)。 n
曾多次獲“年度金融律師”(《方圓律政》全國十大精英律師評選)、“公司/商事法一等律師”(Chambers)等榮譽,並率團隊獲“基金募集法律服務機構”及“中國創業投資中介機構提名奬”等奬項。公開發錶論文20餘篇,部分為SCI及CSSCI收錄;參與齣版《非證券類投資基金法律問題研究》(副主編)、《企業改製與發行上市法律實務(修訂版)》、《中國股權和創業投資法律指引》、《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要點與法律法規匯編》等書籍。
章 引言 n
隨著公司治理研究的不斷深入,公司治理研究的邊界也得到極大的拓展。治理思維的導入,更是將“治理”應用於非營利性組織、及國傢等新的治理主體。此時,公司治理已突破傳統的公司或企業範疇,迴歸到“組織治理”的本質,但治理的核心仍是代理問題。 n
就企業而言,從業主製、閤夥製為代錶的古典企業製度到以公司製為主的現代企業製度,企業製度形態不斷變化、演進,但圍繞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所帶來的委托代理問題一直存在並備受關注。作為古典企業製度的重要代錶類型,有限閤夥同樣存在代理問題。有趣的是,有限閤夥並未隨著現代公司製的興起而湮滅在企業製度演進的長河中,仍在創業投資基金(或更具廣泛意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兩者在學術及實踐中經常交替使用,後文將詳細解釋)等領域廣泛應用。Fenn(2001)、Gompers 和 Lerner(2001a)等人關注瞭創業投資(係由“Venture Capital”翻譯而來,又稱“風險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曆史,他們的研究錶明,直至今日,有限閤夥仍是美國創業投資基金主流組織形式之一. n
Gompers 和 Lerner(1999)指齣,有限閤夥協議(契約)的靈活性以及基金管理人(經理)相對於機構投資者的自法製管理,都被看作是美國創業投資市場發展成功的主要原因。顯然,有限閤夥製度很好地解決瞭創業投資基金行業普遍存在的代理問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涉及投資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和被投資企業三方利益主體,存在雙重代理問題,即:層麵,是投資者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管理人為代錶)之間的委托代理;第二層麵,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管理人為代錶)與被投資企業(或創業企業傢)之間的委托代理。 n
就層麵的代理問題而言,有限閤夥協議(契約)是為保持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長期閤作關係而製定的一整套“行為規則”,這些規則也是解決委托代理問題的一整套製度安排的核心內容。 n
Berle 和 Means(1932)提齣代理問題之後,公司治理問題開始受到學者的關注。1975 年,Williamso提齣“治理結構”概念,又引發瞭學術界對“公司治理”概念及理論的係統研究。公司治理結構被認為是“解決委托代理問題的一整套製度安排”。隨著公司治理實踐的不斷發展,業界逐漸認識到,良好的公司治理既是企業增強競爭力和提升經營績效的必要條件,又是保護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保證現代市場體係有序和高效運轉的微觀基礎。作為公司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助於提升公司的市場價值和績效,國內外學者 n
均有類似結論。例如,Bhagat 和 Black(1999)認為,公司治理行為會顯著影響公司自身價值和績效。Klapper 和 Love(2004)也認為,公司治理與公司市場價值之間呈正相關關係。基於前述觀點,就引發齣如下思考:如同現代公司一樣,有限閤夥企業是否也存在影響其自身經營績效的內部治理結構或機製?對不同有限閤夥企業而言,作為有限閤夥人的投資人(委托人)與作為普通閤夥人的執行事務閤夥人(代理人)為達成契約關係而博弈,終可能形成不同的契約關係,而契約關係的差異則可能體現為有限閤夥內部治理結構或機製的差異,進而影響有限閤夥企業自身的經營績效。 n
國外部分學者的研究涉及相關主題研究,例如 Sahlman(1990)重點研究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整體運作流程,Lerner 和 Gompers(1996)持續關注瞭有限閤夥契約的設計。但現有研究缺乏對有限閤夥內部治理的深入觀測和係統研究。 n
長期以來,組織結構被認為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成功的關鍵所在,有限閤夥類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限的存續期限與豐厚的業績報酬(利潤分成)之間的關係同樣受人關注。然而,前述結論並未得到實證的廣泛檢驗,例如Gompers 和 Lerner(2000)通過 Xerox Technology Ventures 的案例指齣,部分文獻探討瞭金融機構的組織結構和企業績效(主要錶現為投資業績)之間的關係,但不存在研究有限閤夥組織結構對企業績效的作用的論文。由於有限閤夥企業發展相對較晚,國內有關有限閤夥組織結構、內部治理與自身企業績效之間關 n
係的研究幾乎空白。 n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全球化過程中,新興市場經濟國傢日益受到重視。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從無到有,尤其是在確立有限閤夥製度後更是經曆瞭爆發性增長,有限閤夥類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數量及規模急劇增長。根植於中國情景,結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發展,探索開展有限閤夥企業內部治理機製及對自身企業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投資績效)的研究,對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至為重要。 n
節 研究問題的提齣 n
本節基於中國有限閤夥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治理與其自身企業績效研究背景的論述,凝練本書的科學研究問題,並對本書的研究意義進行闡述。 n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現狀 n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的重要類型發展迅速並被廣泛關注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有瞭較快的發展。截至 2017 年 6 月,共有65761 隻私募基金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瞭登記。在正在運作的 56309隻私募基金産品中,按基金類型劃分,共有 26256 支證券投資基金、17382 支股權投資基金、2873 支創業投資基金以及 5207 支其他投資基金等基金産品;按基金管理類型劃分,90.74% 的基金選擇瞭受托管理,8.16% 的基金選擇瞭顧問管理,僅有 1.1% 的基金選擇瞭自我管理的形式;按基金是否存在資金托管劃分,有托管的基金占到瞭 72.03% ;按備案階段劃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後成立的基金占到瞭 87.43%。 n
機構投資者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其身份或角色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而改變。因持股動機的差異,股東又分為安定股東和不安定股東。安定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但可能降低公司運營的效率。金融危機後,包括退休養老基金、各類投資基金、保險機構等在內的各類新型金融機構開始代替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成為公司主要股東。這些機構投資者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由專傢經營和管理,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多扮演“安定”股東身份。 n
有學者認為,長期持有某些成長型股票反而可能會更容易獲得相對高的收益。同時,鑒於這些機構投資者的齣資人和經理人也存在委托代理問題,為提高投資人的投資收益,避免被更換的危機,機構投資者的經理人開始逐步放棄“用腳投票”的做法,轉而采取長期投資策略,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更加積極地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治理活動。 n
盡管還有爭論質疑機構投資者的作用,但普遍接受的觀點是,機構投資者正在公司治理過程中發揮越來越多的積極作用。從公司治理實踐考察,大量機構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是不爭的事實。發展資本市場,必須重視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環節的作用。 n
在過去的 20 年裏,公司治理研究的一個顯著變化就是研究哪一類機構投資者被視為公司重要管理決策的監督者。事實上,“二十五年前,高管不知道或者不關心誰是大股東;如今,他們不但明確知道(誰是他們的大股東),而且他們還認識到自身的工作保障掌握在投資者手中,要與有影響力的股東保持有規律的聯係,采取行動迴應股東的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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