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15
現貨刑事辯護的藝術 精裝版 陳瑞華教授十年潛心力作 傾力講解中國式刑事辯護2018新版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1、作者*:陳瑞華老師在刑事訴訟領域具有很高的聲譽,不僅在法學界非常有影響,在法律實務界中也被廣泛認同。
2、主題熱點、內容實用:刑事辯護一直是法律領域中備受關注的內容。作者結閤大量*新的刑事案例展開,總結瞭律師界在刑事辯護實踐中的智慧、經驗、技巧和策略,提齣瞭適閤不同案件的刑事辯護的藝術,希望對推動中國刑事辯護的發展有所助益。
4、讀者麵廣:本書行文通俗易懂,深入淺齣,三十篇的內容,每一篇都是乾貨滿滿,讀來備受啓發,不僅適閤刑事辯護領域的律師、法官等閱讀,也適閤法學院師生閱讀。
刑辯如何展開?法官如何說服?風險如何防範?陳瑞華教授*講解中國式刑事辯護讓刑辯的律師有尊嚴!讓律師刑辯有藝術!
1.作者介紹 陳瑞華,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長江學者奬勵計劃”特聘教授。曾獲得中國法學會第四屆“全國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稱號。主要研究領域是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司法製度、程序法理論、法學方法,在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具有較為廣泛的學術影響。2.代錶作品《刑事訴訟的前沿問題》《程序正義理論》《看得見的正義》等。
調查取證與會見、閱捲一起,被稱為律師進行庭前防禦準備工作的“三駕馬車”。如果說會見更多的是從在押嫌疑人、被告人那裏獲取案件信息,閱捲是對公訴方的證據體係和辦案過程進行全麵瞭解的話,那麼,調查取證則是律師獲取新證據、核實原有證據的專門調查活動。從調查取證的方式來看,這項辯護活動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自行嚮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核實證據材料,或者瞭解案件情況,製作相關筆錄材料;二是嚮檢察機關、法院申請調取相關證據材料,或者申請傳召證人齣庭作證。對於前一種調查取證方式,我們可以稱之為“自行調查取證”;對於後一種調查取證方式,我們則稱之為“申請調查取證”。
根據眾多律師的辯護經驗,調查取證是一項十分重要而又充滿職業風險的辯護活動。之所以說調查取證十分重要,是因為這是律師從事積極辯護活動的基本保障。假如律師不滿足於通過會見、閱捲來形成辯護思路,假如律師要另闢蹊徑,提齣一種足以産生“釜底抽薪”效果的新的辯護觀點,就必須發現並搜集新的證據材料,或者尋找新的證人證言,以便論證一種有彆於起訴書所記載的指控事實的新“故事”。在一係列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即便明確指齣瞭公訴方的證據存在“重大矛盾”“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無法具有排他性”等方麵的問題,都很難說服法官接受其無罪辯護意見。但是,律師假如發現瞭新證據足以證明,“凶手另有其人”,或者“被害人安然無恙地歸來”,那麼,原來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也就不攻自破,根本無法成立,於是也就容易實現無罪辯護的目標。這就足以說明,積極辯護是無罪辯護的有效途徑,而調查取證則是律師從事積極辯護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那麼,為什麼說調查取證又屬於充滿職業風險的辯護活動呢?這是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為律師辯護設置瞭多項禁止性規則,嚴禁律師毀滅、僞造證據,或者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證人隱匿、毀滅、僞造證據,嚴禁律師采取威脅、引誘或者其他方式唆使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律師違反這些禁止性規則的,輕則會受到紀律處分,重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特彆是我國《刑法》第306條所確立的“妨礙作證罪”,已經成為懸在律師界頭上的一把“達摩剋利斯之劍”,並且每年導緻多名律師被采取強製措施甚至被定罪判刑。通常情況下,遇有某一控方證人或者被害人提供瞭不利於被告人的證言陳述,辯護律師嚮其進行單方麵調查取證,而這些證人、被害人改變瞭證言陳述,或者提供瞭有利於被告人的新證言陳述的,偵查機關就有可能對這些證人、被害人連同辯護律師一起進行立案偵查,甚至提起公訴。自2012年以來,隨著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轄作齣瞭一些調整,實踐中對辯護律師啓動刑事追訴程序的案件也在逐年減少,但是,律師界仍然噤若寒蟬,對於調查取證所可能帶來的職業風險心有畏懼,對於調查取證本身也是避之唯恐不及。在一定程度上,調查取證已經成為刑事辯護律師自行設定的一大“職業禁區”。
盡管如此,一些資深辯護律師仍然堅持進行調查取證工作,並將調查取證視為積極辯護的內在要素以及有效辯護的基本保證。例如,根據北京的王誓華律師的經驗,律師不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所作辯護就可能完全流於形式。辯護律師在辦案中一定要善於調查取證,取證工作應堅持“無限進行”的原則,隻要有利於當事人利益,就應該進行取證工作,這也是律師獨立行使辯護權的體現。在如何調查取證方麵,王律師認為,律師對於那些沒有被載入訴訟捲宗的證據材料,應當嚮法院及時申請調取,這是律師獲取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一個方法。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首先進行客觀證據材料的調取,然後再進行證人證言的調取,以作為客觀證據材料的補強證據。對於其證言存有爭議的證人,律師應當堅持申請法院傳召其齣庭作證,發問時找到一個好的切入點,這樣有可能取得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按照廣東的丁一元律師的觀點,刑事辯護是一個“良心活兒”,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和靈魂,是成功辯護的關鍵因素。凡是不以調查取證積極辯護為目的的辯護都是不可取的。盡管在中國調查取證的難度和風險都遠遠大於其他國傢,但是律師調查取證,“願與不願是主觀態度問題,能與不能是客觀因素問題,怕與不怕是水平心態問題”。假如隻防守不進攻,就永遠不會取勝,進攻纔是*好的防守。所謂積極辯護,是律師通過發現、尋找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來否定有罪指控的辯護活動。相反,消極辯護就是“不取證、不踩綫,等著閱捲開庭,挑公訴人案捲中的毛病”,“往往選擇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種泛泛之談為辯點,或者以被告人無前科、傢庭情況不好、以往錶現不錯、悔罪態度好等品格證據”來進行的辯護活動。丁律師根據切身辯護經曆,認為通過積極調查取證,可以改變案件的定性,降低法院犯罪數額的認定,獲取排除非法證據的綫索,發現自首的材料。除此以外,通過調查取證,還可以“促成新的量刑證據、製造新的量刑情節”,比如推動立功、促成和解和賠償等,使得案件的辯護取得較好的效果。以下就是該律師通過調查取證取得積極效果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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