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正版/人大版2019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重要主观题背诵(含关键词) 白文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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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文天雅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5632001
商品编码:27490871384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8-03-31
用纸:胶版纸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2019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重要主观题背诵(含关键词) 

作者: 白文桥 主编 法律硕士联考用书编写组 编写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56320

出版时间:2018年4月

开本: 16

装订: 平

定价:49.80

主要内容为法律硕士联考课考试中,5个学科即刑法学、民法学、中国宪法学、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的讲座,每个学科分数十个专题,每个专题选取学科中的重要知识点,以点带面,讲深讲透,中间穿插例题和案例,实用性强,能够解决考试复习的实际问题,帮助考生获取高分。

部分刑法学 
一、简答题 
二、辨析题 
三、法条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民法学 
一、简答题 
二、辨析题 
三、法条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三部分法理学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三、论述题 
第四部分宪法学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第五部分中国法制史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部分刑法学 

一、简答题 

1.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记忆要点】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参考答案】(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应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2.简述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客观要素、主观要素、实质要素。 

【参考答案】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要素: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和消极的活动。 

(2)主观要素: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实质要素:危害行为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3.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记忆要点】负有特定义务;能够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参考答案】(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这类特定义务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以及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含义和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记忆要点】构成条件、既遂条件、加重法定刑条件、实际损害作为构成要件和既遂条件。 

【参考答案】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在对定罪量刑有如下不同影响: 

(1)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存在故意犯罪且惩罚该罪的未完成形态场合下,发生法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加重法定刑的条件。某些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加重其法定刑。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5.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和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记忆要点】行为与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客观性联系;有因果关系未必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2)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3)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对危害结果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依据刑事责任认定的主客观统一标准,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包括主观故意、过失要件以及主体资格等。 

★6.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记忆要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参考答案】(1)客观性。刑法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相对性。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 

(3)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基本和主要表现形式是两种现象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复杂性。因果关系在不同的场合会呈现出“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等复杂的状态。 

★7.简述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记忆要点】构成特征:主体特征、法定特征。处罚原则: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参考答案】(1)单位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②单位犯罪法律明文规定才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2)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可见,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以双罚制(两罚制)为原则,但刑法分则和其他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依照规定。 

★8.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记忆要点】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意义。 

【参考答案】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 

(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9.简述犯罪过失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记忆要点】特征:无故意、不小心谨慎。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有严重后果、法定刑轻于故意犯罪。 

【参考答案】(1)犯罪过失具有如下两个特征:①没有犯罪故意。对特定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过失是以该结果不具有犯罪故意为前提的。②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包括对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及过于自信而没有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2)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①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当然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②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都必须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完成形态并且只处罚完成形态。③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10.(2014年真题)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记忆要点】认识程度、所持态度。 

【参考答案】(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 

11.简述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记忆要点】法定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非法定正当化事由:法令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 

【参考答案】正当化事由的种类包括法定正当化事由和非法定正当化事由。 

(1)法定正当化事由。包括:①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有益、合法的行为,因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因实质没有犯罪性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②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行为人不得不采取损害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非法定正当化事由。包括:①法令行为,即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明文依据,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为犯罪。②执行命令的行为,即基于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③正当业务行为,即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实施的行为。④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即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⑤自救行为,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 

12.简述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记忆要点】减轻或免除处罚;罪过形式为过失;依分则定罪处罚、法定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的犯罪故意。 

(2)因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罪名和适用法定刑。 

(3)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而是法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3.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记忆要点】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制、限度、特别例外限制。 

【参考答案】(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 

(2)时间条件: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就是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且正在发生,十分紧迫。 

(3)对象条件: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紧急避险是为了保全一方较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目的须具有正当性,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行为人紧急避险是一途径、别无选择,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应采取牺牲他人某种利益的方法。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7)特别例外限制。关于本人避免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14.简述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记忆要点】危险来源、损害对象、限制条件、损害程度要求、主体的限定。 

【参考答案】(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既可以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来源于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 

(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正当防卫则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15.简述避险过当的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记忆要点】成立条件:不应有的损害、存在过失、损害严重;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情况定罪量刑。 

【参考答案】(1)成立避险过当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在客观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利益。②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③损害较为严重。只有在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能成立避险过当并负刑事责任。 

(2)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①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②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罪名,并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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