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案件审判指导.6(增订版) | ||
定价 | 138.00 |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
版次 | 2 | |
出版时间 | 2018年01月 | |
开本 | 16开 | |
作者 |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杜万华 主编 | |
装帧 | 平装-胶订 | |
页数 | 712 | |
字数 | 902000 | |
ISBN编码 | 9787519706258 |
《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案件审判指导(增订版)》在吸纳各级法院审判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商事审判基本理论和 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政策,分门别类,多方面系统地总结了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裁判理念和法律适用问题。力求涵盖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领域常见的疑难、新型问题以及应对策略,突出实用性、指导性、威性,为读者办理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参考与借鉴。
本书此次修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丰富案例
本次修订再版,补充了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 人民法院新公布的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丰富和完善了本书的案例资源。
2.完善内容
针对2014年以来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方面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及法律实务的发展,补充和更新了实务中的新问题、新观点,使本书的内容更加多方面。例如,就实务中的执行转破产问题增设专章探讨破产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与转换等相关内容;对企业兼并与改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和补充,等等。
3.更新规定
搜集了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领域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各地新颁布的商事审判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修改和补充到相应内容中;在本书的附录部分多方面收录了 人民法院新颁布的相关司法文件以及各省、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供读者查阅。
4.查漏补缺
本书一版中,有作者、读者和编辑发现了部分问题,经过仔细核对与认真研究,对全书进行了系统地梳理,本着有错 究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改正,重新统一了全书的标题级和体例,对表述不够准确或清晰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和润色。
1. 简明精准的问题提炼
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丛书所涉问题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新型问题,经反复归纳、筛选,剔除陈旧过时的,摒弃理论性过强而实践中缺乏参考价值的,精简拖沓冗长的,加入新观点和依据,凝炼汇总而成。
2. 系统深入的专业解答
每一标题之下分审判专论、指导案例、公报案例、请示与答复、司法解释、审判政策与精神等10个栏目对所涉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解答。其中,审判专论囊括了知名学者、立法者、法官对该问题的观点, 人民法院审判专家对某些重要法律文件的理解与适用;审判政策与精神选编了 人民法院领导讲话、答记者问等,具有专业性、指导性。
3. 丰富典型的案例指导
丛书选用了 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及 人民法院民二庭终审的案例。重点案例有民二庭主审法官撰写的评析意见,颇具实用性与参考性。
4. 重点时新的法律依据
丛书收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地方意见均为商事审判领域重要且现行有效的文本。
一章企业兼并与改制
001.企业出售时,出卖方隐瞒和遗漏债务的清偿责任
002.企业兼并产生的借款债务之确认以及政府解除兼并之后相关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指导】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为与冶钢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003.吸收合并情形下,被兼并的债务企业未依法注销,兼并方与被兼并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指导】 重庆索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004.《企业改制规定》第7条的适用与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案例指导】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抚顺铝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005.企业将其财产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并取得相应股权,能否适用《企业改制规定》第7条的规定要求新设公司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006.改制企业侵犯职工权益,可否据此主张改制无效及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007.企业改制前的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公报案例】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008.关于债务人借企业公司制改造逃债的处理
009.股东以其控股企业用以抵偿其债务的财产投入其所属的另一家公司中进行增资扩股不是企业改制行为
【案例指导】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010.股权分置改革中股改方案的合法性判断及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
【案例指导】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第二章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节破产原因
011.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条件的差异及法律意义
012.破产原因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013.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 须对其自身清偿能力进行独立评估
014.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015.对“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
016.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017.合伙企业丧失清偿能力不以所有普通合伙人均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
018.民办学校破产宜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其破产标准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举证
019.在参与分配阶段由法院行使释明权,督促未受偿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或提起破产申请
020.企业职工、社保机构、税务债权人、设置物权担保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企业破产
021.破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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