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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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為企業掛牌新三闆提供全方位的操作指引,精心選取多個典型案例,采取專題解析的模式,通過解讀*新規定和政策,分彆對重點熱點問題進行深入剖析,全方位、多角度解析企業掛牌新三闆的重點問題,特彆重視操作細節的提示,對實務工作者具有較強的藉鑒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投行小兵,畢業於清華大學法學院,目前就職於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著有《企業上市解決之道》(法律齣版社2011年5月齣版)、《企業上市解決之道2:案例延伸與對策分析》(法律齣版社2012年1月齣版)、《上市那些事—與公司上市和上市公司有關》(法律齣版社2013年1月齣版)、《企業上市解決之道3:案例提煉與審核關注》(法律齣版社2013年6月齣版)、《投行十年—我在投行的日子》(法律齣版社2015年1月齣版)。
目錄
*一篇基礎理論高度
引子關於新三闆
*一章新三闆是注冊製創新的先行者
第二章新三闆的基本理念及常見誤解
第三章如何理解新三闆的掛牌標準
第四章新三闆掛牌的利弊
第五章新三闆轉闆製度的冷思考
第六章新三闆參與主體的資本放開之路
第二篇實務操作經典
引子新三闆掛牌條件的深度解讀
*一章新三闆掛牌企業的紅綫
第二章新三闆掛牌的股權問題
第三章新三闆掛牌的同業競爭
第四章新三闆掛牌的關聯交易
第五章新三闆掛牌的獨立性
第六章新三闆掛牌的齣資問題
第七章新三闆掛牌的閤規問題
第八章新三闆掛牌的資金問題
第九章新三闆掛牌的稅收問題
第十章新三闆掛牌的持續經營能力問題
第十一章新三闆掛牌的股東超過200人的問題
第十二章新三闆掛牌的紅籌架構
第十三章新三闆國有股掛牌注意事項及解決方案
第十四章新三闆掛牌的行業問題
第十五章國有控股公司掛牌新三闆審核關注
第十六章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托管後新三闆掛牌
第十七章新三闆持續督導關注的核心問題
第十八章損益錶及其他基本分析
第十九章新三闆掛牌財務審核要點
第三篇價值發現路徑
*一章新三闆定嚮增發等融資製度解析
第二章新三闆掛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解析
第三章新三闆掛牌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解析
第四章新三闆藉殼問題解析
第五章新三闆並購重組問題解析
第六章新三闆投資企業的重點關注
第七章新三闆投資者標準分析
第八章新三闆的投資價值
第四篇規則深度解讀
*一章監管政策
第二章掛牌實務
第三章信息披露
精彩書摘
第二篇實務操作經典
*一章新三闆掛牌企業的紅綫
誠然,從規則的角度來講,監管機構已經對新三闆掛牌設定瞭不能再寬容的掛牌條件,這也就導緻很多人有一種“什麼企業都可以掛牌”的誤解。當然,基於成本便捷以及*大限度支持企業發展的角度考慮,在企業掛牌新三闆的條件方麵,我們應該體現齣*大的容忍性和寬容度,對於一些問題如果不會影響掛礙主體基本的生産經營和未來盈利,或者一些問題可以通過時間就可以消化,就不建議企業在現有情況下付齣較高的成本來解決問題。
與IPO相比,“新三闆”未設置任何財務門檻,僅要求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業務明確且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機製健全、閤法規範經營,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閤法閤規。據此,IPO過程中的構成實質性障礙的實際控製人變更、董監高的重大變化、主營業務變更等一係列問題在新三闆全都不是問題,似乎隻要存續滿兩年的企業都可以申請掛牌,那麼企業申請掛牌過程中是否存在不可突破的“紅綫”呢?拒不完全統計,從2013年“新三闆”擴容以來,也有一定數量的企業被全國股份轉讓係統勸退,所以新三闆也並非想上就能上,還是存在監管紅綫。
【新三闆掛牌的紅綫】
一、存續期未滿兩個會計年度,不可突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業務規則(試行)》要求擬掛牌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而從財務上看,如果存在同一控製下的企業閤並,閤並方和被閤並方可以視同一開始就處於同一控製,編製閤並報錶時可追溯調整,那麼是否可以通過藉殼的方式規避“存續滿兩年”的限製,通過同一控製下企業閤並可以解決業績差或者公司設立不滿兩年等問題。
案例:某自然人2013年依次取得A公司和B公司控股權,其中A公司設立於2003年,但截至2013年6月末公司幾乎無實際經營,而B公司成立於2010年,經營業績較好。該自然人擬選取A公司或B公司作為主體申請掛牌,但截至B公司設立未滿兩個會計年度,於是以A公司為擬掛牌主體。
在具體操作中,由A公司收購B公司全部股權進行控股閤並,並將A和B解釋為一開始就由該自然人實際控製(即股份代持),將A公司作為擬掛牌主體,以2013年6月30日為基準日進行股改,並將A和B作為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在編製閤並報錶時進行追溯調整。
在本案例中,B設立不滿兩個會計年度,但急於申請掛牌,找瞭一個殼公司對其進行收購,並解釋為股份代持和同一控製,但終因證據不充分、刻意規避“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的條件而遭勸退,由此可見,擬掛牌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的條件不可突破。
二、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可救藥”
根據全國股份轉讓係統2013年6月30日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掛牌條件指引》),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於報告期內的生産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齣等,且公司不存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
由《掛牌條件指引》可知,持續虧損並不一定構成掛牌障礙,目前盈利也不一定就能證明公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以某生物醫藥類掛牌公司A為例,該公司自申請掛牌報告期期初至披露2014年年度報告為止,持續進行生物醫藥研發,但尚未進行量化生産。因醫藥要經過臨床前實驗、製劑穩定性、生物利用度實驗和臨床實驗等漫長而復雜的過程,公司申請掛牌時,研發項目尚處於臨床階段,公司主要收入來源於技術轉讓。A公司*終成功掛牌。
另一公司B報告期內*後一期收入6000餘萬元,淨利潤2700餘萬元,其産品主要包括C設備和D産品,其中C設備用途為生産D産品,C設備銷售收入占比達90%以上,C設備單颱設備標的金額較高,主要銷售給關聯方用於生産D産品,而報告期內D産品毛利率較低。B公司*終被勸退。
從以上兩個項目來看,報告期內僅有偶發性交易並不必然構成掛牌障礙,這與公司所處行業特點和公司發展階段有關;而報錶上的銷售收入和利潤,並不一定就能證明公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如B公司,*終因同業競爭、持續經營能力的質疑被勸退。持續經營能力是新三闆審核關注的落腳點,其他問題或許還有商量的餘地,但是企業如果無法持續經營,無疑就是被判瞭死刑。
三、重大違法違規,不可挑戰
《掛牌條件指引》要求擬掛牌公司閤法閤規經營,即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閤法、閤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因新三闆掛牌公司大多為中小企業,大多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身傢清白沒有任何瑕疵的公司似乎不多,一般違法違規,並不構成障礙,但“重大”違法違規就成為監管紅綫,重大違法違規在指引中有明確規定,但其本身難以量化,又涉及工商、環保、安全、質量、稅務、土地和房産等方方麵麵,實務中有時較難把握,但審核時一般重點關注企業違法違規的性質、是否齣於主觀故意、是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企業事後的態度以及事件本身的進展情況,下麵擇幾案例進行分析。
某化工類A企業,由集體企業改製設立,因土地使用權存在瑕疵導緻未辦理環評手續,盡管當地環保部門為其齣具瞭閤法閤規證明文件,但*終因為未辦理環評手續而被勸退。
某農林類B企業和C企業,其中B企業租用基本農田種植果樹和苗木,且麵積較大,移植後可能存活率較低,終因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而被勸退;C企業租賃集體土地未按照《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履行瞭相關程序,農村土地流轉沒有逐一簽署授權委托書,涉及人數較多而被勸退。
自2015年開始,全國股份轉讓係統尤其重視擬掛牌公司在報告期內的閤法閤規性,對涉嫌環保、質量、安全、土地等審核時趨嚴;如企業違法違規並非主觀故意,且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企業積極改正並采取補救措施,同時監管部門齣具證明文件的,一般並不構成障礙,但是建議申請掛牌公司遵紀守法,閤法閤規經營,尤其是重大違法違規的監管紅綫不可挑戰。
四、主要股份代持和非法發行,不要心存僥幸
《掛牌條件指引》要求擬掛牌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閤法閤規,股東特彆是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股票發行和轉讓閤法閤規,是指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依法履行必要內部決議、外部審批(如有)程序,股票轉讓須符閤限售的規定。
“新三闆”對股份代持相對采取瞭比較寬容的態度,隻要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在申報前予以還原,即便實際控製人變更,也不會構成實質性障礙;但部分擬掛牌公司對大股東股份代持仍心存僥幸,全國股份轉讓係統曾勸退過一個外商投資企業,被勸退的原因並非其股東性質,而是股份代持;而對於曾在區域性股權掛牌的企業,股轉公司會重點關注其股票發行和股份轉讓情況是否閤法閤規,是否存在違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的情形,另一傢曾在區域股權掛牌的企業,因*近36個月內存在違規股票發行和股票轉讓情況而被勸退。
對於擬掛牌公司小股東的股份代持,在不影響擬掛牌公司實際控製人認定和股權穩定性的情況下,即便掛牌前未經還原可能也不構成障礙,但是建議充分披露;而對於大股東的股份代持,一旦發現權屬糾紛,將影響公司實際控製人認定和股權結構的穩定性,擬掛牌公司不可心存僥幸;中介機構在執業時也要勤勉盡責、歸位免責,保證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即便齣現問題也要能自證清白。
五、特殊行業,不可貿然申報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業務規則(試行)》明確指齣,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係統掛牌,不受股東所有製性質的限製,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但是否果真什麼行業都可以在新三闆掛牌呢?也不盡然。
某券商申報瞭一個P2P行業公司,但P2P行業存在諸多風險,風險較高,涉及麵廣,且缺乏監管,魚龍混雜,問題頻齣,*終因行業特殊、敏感、監管政策不明朗而被勸退。
雖然業務規則明確擬掛牌公司不受行業、所有製的限製,但是涉及房地産、傳統金融、小貸、眾籌等特殊、敏感行業,違背傳統道德觀念、違背公序良俗的行業,建議在申報之前與全國股份轉讓係統進行充分預溝通,在徵求股轉係統意見後再行準備,不可貿然申報。
六、會計基礎薄弱,不可急於求成
如前所述,“新三闆”未對申請掛牌設置任何財務門檻,僅在《掛牌條件指引》中要求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實務中,齣於成本考慮,未設立財務部門、設立多套賬簿、內外賬差異巨大的企業比比皆是,而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中介機構專業水準和執業質量參差不齊,部分掛靠所甚至毫無執業底綫,連實際收入5000萬元、賬麵僅50萬元的項目都敢輕易以賬麵數齣報告,這種項目一旦被核查發現造假,輕則被勸退,重則麵臨處罰。
例如,某水果種植企業,會計基礎極其薄弱,報告期內無專職會計人員,主要客戶和供應商幾乎全部為自然人,未簽訂閤同,未開具發票,主要采用現金收付款,盡管其賬麵盈利能力較強,但終因內部控製缺失、會計基礎薄弱而被勸退。
另一汽車運輸企業,報告期內成本、費用核算極其不規範,大量虛購沒有經濟實質的發票,報告期內單位能耗遠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和掛牌公司且無法閤理解釋,*終也因會計基礎薄弱而被勸退。
對於擬申請掛牌的企業,其*近兩年一期的財務報告應經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對財務規範性提齣瞭一定要求;而且《公司法》修訂後,《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等文件隨之修訂,條例要求公司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要通過企業信息係統將年度財務報告嚮社會公眾公示,因此建議會計基礎過於薄弱的企業先規範一段時間再行申報,切不可急於求成。
七、對經營影響重大的糾紛或訴訟,需要高度重視
掛牌企業需要資産權屬完整、股權清晰穩定以及業務明確持續,*核心的要求就是公司的資産或者股東與掛牌企業相關的資産不得存在瑕疵或者明顯的爭議,比較常見的問題是股權可能存在爭議、資産可能存在第三方提齣權利歸屬,甚至存在股東或者企業存在立案調查的情形等。如果存在這些情形,如果沒有解決到位且沒有得到一個明確的結論,那麼是不符閤基本的新三闆掛牌條件的。
在某研發和生産醫療器械的A案例中,企業産品所需要的核心技術被其他方提起瞭專利訴訟,要求認定掛牌企業的專利無效,並且一審已經作齣判決認定專利無效。盡管掛牌企業提起瞭上訴並且正在審理過程中,但是企業的核心技術還是會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中,企業的生産經營存在不確定性。
還有在B企業中,企業的實際控製人因為經濟犯罪的問題被隔離審查,雖然這件事情是否真正會被批捕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定論,但是由於公司核心的創始人和實際控製人存在不確定性,從而也會導緻公司的生産經營存在重大風險。
八、超*資質經營或者行業資質管理不明朗的,審慎處理
在某些特殊行業或者特定企業模式中,企業的生産經營需要主管部門頒發的特定資質證書纔能夠正常經營。如果企業的生産經營過程中,企業存在無資質經營或者超*資質要求經營的情形,那麼企業的生産經營也會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甚至存在違規的可能。
某企業是進行餘熱發電閤同管理的企業,企業取得的資質是隻能為50萬韆瓦時的發電機組服務,結果企業在報告期服務的發電機組均是100萬韆瓦時以上的,屬於嚴重的超*資質經營的行為。盡管企業盈利狀況良好且生産經營沒有主管部門進行處罰,但是企業的生産經營還是處於很大的不確定性中。
某企業是進行電動三輪車生産的企業,由於國傢對於這個行業的監管處於一個模糊的灰色地帶,行業監管資質也不是很明朗,同時這個行業的産品因為安全問題經常受到媒體的質疑,盡管企業盈利能力不錯,但是也不符閤掛牌企業的基本要求。
九、掛牌企業不得存在獨立性的實質障礙
新三闆掛牌沒有規定重大客戶依賴或者存在金額較大關聯交易構成實質性障礙,不過,如果企業客戶依賴或者關聯交易以及嚴重影響到企業的業務獨立性,或者說如果沒有這種因素,企業的生産經營很大程度上會受到影響,那麼這樣的因素也會構成企業掛牌的實質障礙。
B公司研發的成套設備的銷售客戶是某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聯營企業,公司持有上述客戶40%的股權,2012年關聯交易占同類産品交易的100%,占公司總營業收入的93.25%。且根據公司與上述客戶簽訂的閤作協議,該聯營企業將繼續嚮公司采購16套成套設備,在未來兩年內仍然是公司的主要銷售對象。對於B項目,其聯營企業在報告期內是其客戶,公司直接麵嚮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存在重大疑慮,而且在可預見的將來,公司將延續對關聯方依賴的趨勢,*終因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存疑而被勸退。
S公司是由中方股東A和日方股東B共同投資設立的公司,A和B各持股50%。S公司的生産技術、銷售嚴重依賴公司日方股東B;原材料—廢氣完全依賴中方股東A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氣;2012年度、2013年度以及2014年1~10月,公司對日方股東的關聯銷售收入分彆占全年銷售收入的51.48%、47.41%、37.56%。
十、掛牌企業不得存在齣資不實的情形
新的公司法明確瞭對公司注冊資本放開監管的理念,同時我們也一直在強調新三闆掛牌標準的多樣化,於是很多人認為新三闆掛牌企業注冊資本可以存在虛增的情形,這顯然是不對的。注冊資本是股東投入企業的資産,同時也是企業發展運營的基本“口糧”,如果這個資産存在虛構的成分,那麼企業運行的根基是不穩健的,甚至企業的股東也存在誠信問題。當然,目前政策規定,股東補足齣資不需要運行時間。
在很多企業的案例中,我們看到股東存在諸多的齣資不實的情形,例如,無形資産齣資評估價值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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