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2
正版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裁判要点与裁判规则 法律出版社 9787519709396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基本信息
书名: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裁判要点与裁判规则
书号:9787519709396
定价:58.00
作者/编者: 张培亮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7月
编辑推荐
梳理89个裁判要点:涉及合同效力、变更性质认定、工程价款结算、优先受偿、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六大类纠纷。
汇集53个裁判规则:涵括法律法规类简目及节选zui高院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答复函复,12省市地方会议纪要、规定、意见、答复、解答。
内容简介
本书系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所涉案例裁判要点及裁判规则的系统整理,旨在为从事该领域审判、仲裁、法律服务及研究的相关人员提供实务学习与操作的便利。
本书共分为上、下两篇。
上篇为zui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汇集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zui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zui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zui高人民法院公报》、zui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的《司法研究与指导》中刊载的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案例裁判观点、 信箱答复意见。按照案例涉及的内容、案由进行了分类,并对案例、信箱答复加注了索引。
下篇为裁判规则。具体分为三编:第一编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简目,因前述规定内容多、篇幅长,故仅列示目录指引;第二编为zui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答复、函复;第三编为地方法院会议纪要、规定、意见、答复、解答。后两编汇集了自2003年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zui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判指导意见。
作者简介
张培亮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在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工作近20年,经办过大量涉及建筑、房地产领域的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现为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协土地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及法律顾问、淄博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淄博市房地产评估委员会委员、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执业过程中,致力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问题研究。编撰了《建设工程法律问题实务问答》《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等专业刊物;参与了《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及修改。有大量论文发表于《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建筑房地产律师实务》等业内书刊及收录于全国律师论坛、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委员会论文集等各专业法律刊物。应相关单位邀请,为近两千家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法律风险防控及纠纷处理的专业实务讲座。并组织律师团队为50余家房企或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2015年10月,经《建筑时报》、美国《工程新闻纪录》(ENR)、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等多家单位组成的专家推荐委员会推荐,被评选为“zui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 60 位专业律师”。
目录
上篇zui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一、合同效力、变更及性质认定
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如何认定备案合同与未备案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3.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4.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有效
5.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可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发包方与施工方另行约定“如工程未达到鲁班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无效
7.如何认定书面合同的变更
8.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探究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之真意
9.排除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之权利义务,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
10.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两份合同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与工程期限等主要内容无实质性差别,并不必然导致非中标合同无效
11.缔约一方以第三人名义签订合同时合同主体及效力的确定
12.在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让利承诺书效力的认定
14.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能成为认定工程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依据
15.投标人与招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对签约在先的施工合同不产生变更的效力
16.对承包方转包建设工程的认定与处理
17.实际施工人与工程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其利益仍然应得到保护
18.合同变更条件的认定与鉴定原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二、工程价款结算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尊重合同约定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价款条款正常变更与黑白合同的认定
3.发包人不得仅以与分包人另行签订分包合同并实际支付工程款为由,抗辩总承包人给付分包部分工程款的请求
4.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5.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无须鉴定
6.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33条所称的“低于成本”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8.如何理解《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所称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不能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10.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对于该部分工程款结算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1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2.《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的“备案的中标合同”的正确理解
13.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应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15.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在当事人未另行约定下浮率标准且该标准未取得各方一致同意的情形下,原合同中关于下浮率的约定不再适用
16.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做出鉴定结论的,一般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17.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人民法院可予保护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或者据实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19.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关于施工合同中的让利条款是否附条件问题的正确解读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2.应以备案合同文本还是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3.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24.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5.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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