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适读人群 :政治、法律、历史、行政管理者、大学以上相关研究人员、实务工作者 本书是了解中国近代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组织法的基本读物,全书历史阶段划分明晰,中央、省、县、市四级建制构建清晰、分述得当,使用资料多为官方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文献资料,*威、充分、详实,是不可多得的行政法著述。
内容简介
《民国政制史》上、下册,甄选民国政府自1911至1936年的官书公报报章杂志,分门别类精细梳理各时期政府组织制度,上册为中央政府,下册为省制与县制。全书将民国分为临时政府时期、临时约法时期、新约法时期、法统争执时期、法统放弃时期、初期之国民政府时期、近来之国民政府时期等七个时期,就各时期民国政府各级政府机关组织配置,法定职权与法定职责一一条分缕析,详加考订,资料详实,著述严谨。
上册中央政府部分。梳理了临时政府时的大总统、参议院及行政各部;临时约法时的大总统、参议院、国务院、行政各部、文官制度、审计制度、国会、司法制度;新约法时的大总统选举法、总统府、各部官制、参政院、立法院,审计院、平政院与行政诉讼、文官考试制度、预算制度等;法统争执时的北京政府、南方政府、贿选宪法等;法统放弃时的临时执政政府、法制院、参政院、善后会议、军事善后委员会、财政善后委员会、北京军政府等;初期之国民政府时的党治、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行政各部会局、军事机关、立法权及法制机关、司法权及司法机关、监察权及监察机关、直辖机关;近年之国民政府时的党治及训政、政府组织法、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直辖机关等。
下册省制与县制部分。省制,共分七章,分述了省行政机关、地方军政机关、省议会、省临时参议会、省司法机关、特别区域行政机关、省县间的行政机关。县制,共分六章,记述了县组织法规沿革、县行政机关、县议会及县参议会、县司法机关、县之下级组织、各省县组织概略。市制,共四章,介绍了市组织法规沿革、北京政府时代的市制、国民政府成立后的市制、各市组织概略。最后,附本书专家导读。
作者简介
钱端升(1900-1990),中国著名法学家。活跃于民国时期政治学界,其合作著作《比较宪法》被收入商务印书馆“大学丛书”,后于2010年纳入“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再版。
萨师炯(1913-1973),政治学人,身前系西北师大教授。本书1944-1946年间的修订版由萨师炯独任。
本书其他作者,如郭登皞、杨鸿年、吕恩莱、林琼光、冯震,均任教于中央大学法学院行政系,1949年后情况不详。
目录
第二编 省制
第一章 省行政机关
第一节 第一期省行政机关
第二节 第二期省行政机关
第一项 巡按使公署
第一目 巡按使
第二目 巡按使公署政务厅
第三目 政务厅外之其他组织
第二项 财政厅
第一目 财政厅之组织
第二目 财政厅之职权
第三项 省政会议机关
第三节 第三期省行政机关
第一项 教育厅
第一目 教育厅之组织
第二目 教育厅之职权
第二项 实业厅
第一目 实业厅之组织
第二目 实业厅之职权
第三项 警务处
第一目 警务处之组织
第二目 警务处之职权
第四项 省参事会
第一目 省参事会之组织
第二目 省参事会之职权
第四节 第四期省行政机关
第一项 省政府委员会
第一目 省政府委员
第二目 省政府主席
第三目 省政府委员会议及其职权
第四目 省政府行署之组织与职权
第二项 秘书处
第一目 秘书处之组织
第二目 秘书处之职掌
第三项 各厅
第一目 各厅之组织
第二目 各厅之职掌
第四项 各专管处局
第一目 保安处
第二目 警务处
第三目 卫生处
第四目 统计处
第五目 社会处
第六目 合作事业管理处
第七目 地政局
第八目 会计处
第九目 人事处(室)
第十目 机构之调整
第五项 厅务或处务会议及行政会议
第一目 厅务或处务会议
第二目 各厅行政会议
第六项 合署办公制
第五节 省行政机关之职权
第六节 省动员会议
第二章 地方军政机关
……
第三编 县制
第四编 市制
钱端升先生学术年表
萨师炯先生学术年表
“走出帝制”:历史先声与在场记录
精彩书摘
《民国政制史(下册):省制与县制》:
第一项 教育厅
各省教育行政,在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时代,系由各省行政公署教育司主管。省官制颁布后,各省行政公署裁撤各司改组政务厅,而于厅中设置教育一科,以主全省教育行政。六年九月教育部为谋各省教育独立,呈请设立教育厅,以为各该省份之教育行政机关。同月六日中央颁布教育厅暂行条例,各省教育厅遂亦先后成立。
依照六年十月教育部咨行之教育厅经费支用标准表①,全国各省份为大中小三等,而对于三等省份教育厅经费,员额,以及职员之待遇,皆有不同之规定。当时列入大省者计有:直隶、奉天、江苏、浙江、四川、广东、山东、湖北及河南九省;列入中省者计有:江西、湖南、陕西、山西、吉林、福建、安徽及云南八省;列入小省者计有:黑龙江、甘肃、贵州、广西及新疆五省。
第一目 教育厅之组织
依照教育厅暂行条例规定,教育厅系教育部之直辖机关,惟于执行职务之时,须承所在省份民政长官意旨而在其监督之下。厅设厅长一人总理厅务。厅下分设各科分掌各项行政。此外因事实之需要,仍得酌用雇员。上述人员之外,教育厅仍设视学若干员,专管视察全省教育事宜。兹将各该员分述于后:
一 教育厅长依照教育厅暂行条例规定,教育厅置厅长一人,由大总统简任,总理全厅事务。厅长之资格条例并无规定。教育厅长依法系由中央任命,各省军民长官对于该厅长之人选自无容喙之可能。惟以教育厅长虽系中央直辖之官吏,然其职掌究系办理各省之行政;且有若干场合,该厅长仍须秉承所在省份民政长官之意旨,执行一切;是以中央于任命此项官吏时,亦往往顾及所在省份军民长官之好恶。惟教育厅所掌之事务,性质较为清寒,以此各省军民长官对于此项人选之干涉,究较财政厅为少。
二 各科教育厅暂行条例规定,教育厅分设各科,处理各项事务。至于分科多寡,条例规定视事务之繁简定之,但至多不得逾三科。惟依六年十月教育部咨行之教育厅经费支用标准表,则分各省为大中小三等;大中二等省份该表均列科长三员,而小等省份该表只列科长二员,以此小等省份之教育厅似只能设置二科。设置三科之教育厅,以第一科掌管总务事项,第二科掌理普通教育及社会教育事项,第三科掌理专门教育及留学事项;至仅设二科者则将第三科事务移交第二科办理。各科置科长一人由厅长委任,承厅长之命,掌理本科事务。科长之下,设有科员,由厅长委任,承长官之命,助理各科事务。科员名额,条例规定每科不得逾三员;至教育厅经费支用标准表则规定:大省教育厅约为九员,中省约为七员,小省约为六员,是教育厅科员之员额,亦因省等之不同而互异。
三 省视学依照条例规定,教育厅更设省视学,由厅长委任,掌管视察全省教育。视学员额,条例规定为四人至六人;教育厅经费支用标准表则定大省六员,中省五员,小省四员。依照七年五月教育部公布之省视学规程,省视学不得兼任他项职务;至于省视学之资格,须为高等学校毕业,或曾办教育者。
四 其他组织教育厅除上述组织外,依照部颁规程,仍设有检定小学教员委员会,以司小学教员检定之事。会设会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会长在教育厅未成立以前,系由各省政务厅之教育科长兼任;教育厅成立后,则由该厅就所有科长中派员兼任。检定委员会除会长、委员之外,亦得酌用雇员,办理各项杂务。检定委员会之外,当时各省教育厅仍有另设其他组织者,如江苏教育厅公报处之类是。该处共设编辑员二人,发行员一人,书记一人,掌司编辑公报事宜。
第二目 教育厅之职权
教育厅之职权,依照法令规定,在于执行全省教育行政事务,及办理教育行政以外之专门教育问题。因之教育厅对于省内教育行政人员,皆有指挥监督之权。依照法令规定,各该省之教育行政人员,除省立专门学校校长由厅长遴选皇请所在省份民政长官任命咨部备查外,其余省立中等学校校长,暨数县合办之学校校长,均由厅长委任,分别呈报所在省份民政长官及教育部备查。至各县教育事宜,除教育厅长对于兼办教育事宜之县知事,关于教育事项之措置,有概括的监督权以外:依照教育部先后之通令,县视学应由厅长直接委任,县立中等学校校长,及各县劝学所所长,则由县知事呈请厅长委任,而于委任之后分呈所在省份民政长官及教育部备案。
……
前言/序言
中央大学法学院于二十五年(1936年)秋有行政研究室之设,招致各大学毕业生若干人,在政治系诸教授指导之下,从事于中国行政之研究。惟是此项工作,至大且繁;问题既多,又俱非简易。研究每一问题,必法律与实施并重,而历史之演进,尤为必要之基础。苟欲将无数之行政问题作一有系统之研究,举凡历史的演进,法律的规定,与乎实际的状况,一一尽述,良非某一学系或某一研究所所能胜任,更非五六人所能尽其事。必多数研究机关,多数研究人员,积多年分工合作之共同研究,始可稍获眉目。故中大法学院于设立行政研究室之始,初不敢自期于短期内能有若何成绩。同人之所愿努力者,即在三四年内,能将民国各种行政问题,择其较重要,较易知,较与前代(即民国以前)无关连者,一一加以研究。如能有成,然后再研究较艰难而与前代较多关连之诸问题。行有余力,则更及较不重要之问题。凡他处已经研究得有成绩之问题,则同人当力避重复。
根于上述计划,同人等乃有民国政制史之试作。民国政制包含甚广;在各种问题未有个别研究以前,本无从下手。此种困难同人知之甚谂,知之而仍敢有此尝试者,则以同人于着手研究民国各行政问题之始,不能不明了民国中央及地方政制之大概故也。
民国政制史(下册):省制与县制 前言 本卷《民国政制史(下册):省制与县制》聚焦于民国时期中国政治制度演进中至关重要的两个层面——省制与县制。在中国悠久的中央集权传统下,地方行政层级的设置与权力分配,尤其是省与县这两级,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效率、社会的稳定以及民众的福祉。民国时期,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剧烈变革的时代,其政制建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旧有体制的瓦解、西方政治思想的涌入、以及国内政治力量的角逐,共同塑造了这一时期地方行政制度的复杂图景。 本书并非简单地罗列各个时期的法律条文或机构设置,而是试图深入剖析这些制度变迁背后的历史逻辑、政治动因和社会影响。我们将考察不同政党、派别在省制与县制设计上的理念差异,以及这些理念如何在实践中落地,又遭遇了怎样的阻碍。同时,我们也将关注基层民众在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感受与反应,力求展现一个立体而生动的民国地方政治画卷。 第一章:辛亥革命与民国初年的省制构想 辛亥革命一声炮响,推翻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帝制,也为中国政治制度的重建打开了闸门。在地方行政制度层面,革命党人面临着如何在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之间找到平衡的难题。 革命党人的地方自治理想: 革命伊始,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就提出了“地方自治”的口号,强调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主权。这种思想的根源在于对清末中央集权僵化体制的批判,以及对西方联邦制、地方分权思想的借鉴。在他们看来,充分的地方自治是避免专制、激发地方活力、促进国家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都督制与省议会: 辛亥革命后,各地纷纷成立都督府,由都督掌握地方军政大权。这种带有浓厚军事色彩的临时性权力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地方的独立与自主,但也埋下了军阀割据的隐患。与此同时,一些省份也尝试成立省议会,试图通过民选代表来参与地方事务,发挥议会监督和制衡的作用。然而,这些议会往往权力有限,且容易受到都督府的干预。 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 北洋政府成立后,中央政府试图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削弱地方的自治权力。袁世凯及其继任者们推行的“省长制”,试图通过中央任命省长的方式来巩固中央权威。然而,由于北洋政府的统治根基不稳,以及地方军阀势力的强大,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实际控制力始终有限。省一级政府的权力边界,以及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成为民国初年政治斗争的焦点之一。 第二章:北洋政府时期省制的演变与挑战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中国政治处于一个不稳定且权力分散的格局中。省制的演变,深刻地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政治现实。 省长制与督军制的并存: 在中央政府试图加强控制的同时,地方军阀的势力也日益坐大。许多省份由实力强大的督军掌控,督军集军权、政权于一身,省长往往成为其附庸。这种“督军兼任省长”或“督军操纵省长”的局面,使得地方权力高度集中于军阀手中,也导致了国家政令不通、军阀混战的混乱局面。 “省辖市”的出现与中央集权尝试: 为了应对地方权力的膨胀,中央政府也进行了一些制度上的调整。例如,一些大城市开始被划为“省辖市”,直接由中央或省政府管辖,试图通过建立更直接的中央控制来削弱地方势力。然而,这些尝试在复杂的政治现实面前,往往难以取得预期成效。 省议会的衰落与民意代表的困境: 随着军阀势力的扩张,地方议会的作用愈发式微。许多省议会或被解散,或成为军阀政治的橡皮图章,失去了其作为民意代表和制衡力量的实质意义。民众的参政权利和地方自治的理想,在这一时期遭受了严重的挫折。 第三章:国民政府时期省制的重塑与实践 国民政府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政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民政府试图通过统一的政治架构和行政体系,来重塑中国的国家治理模式,省制在此过程中也经历了深刻的变革。 “省政府委员制”与“省长制”的交替: 国民政府初期,曾尝试推行“省政府委员制”,强调集体领导,以期削弱个人权力。但随后又恢复了“省长制”,并试图通过中央任命省长,加强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这种制度上的摇摆,反映了国民政府在加强中央集权与应对地方复杂势力之间的权衡与矛盾。 省的划分与中央的控制: 国民政府时期,对省的划分进行了一些调整,并试图通过设置省党部、省警察系统等来加强对省的控制。省政府的权力被置于国民党中央的严密监督之下,省长的任免也由中央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层面的统一,但同时也带来了地方自主性受限,以及行政效率可能降低的问题。 “省会治省”与地方精英的参与: 在行政实践中,省会城市往往成为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省政府的运作也主要围绕省会展开。与此同时,国民政府也尝试通过赋予地方精英一定的参与空间,来稳定地方秩序,争取地方支持。然而,地方势力的整合与控制,以及如何在中央权威与地方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仍然是国民政府面临的严峻挑战。 抗战时期的省制变迁: 抗日战争的爆发,给中国的省制带来了新的考验。战时的特殊环境,使得一些省份的行政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力也时有减弱。同时,抗战也激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民族主义情绪,地方的抗战动员和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省制的运作。 第四章:县制的重建与基层治理的探索 与省制一同构筑中国地方行政体系的,是作为国家最基层行政单位的县。民国时期,县制的演变同样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缩影。 县治的传统与辛亥革命后的挑战: 中国有着悠久的县治传统,县衙作为中央政府延伸至基层的触角,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传统的县治模式在面对现代国家治理的需求时,显得日益力不从心。辛亥革命后,如何建立一套适应现代政治需求的县制,成为摆在有识之士面前的重要课题。 “县自治”的理念与实践: 许多民国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曾提出“县自治”的理念,认为县作为最接近民众的行政单位,其自治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根基。在国民政府时期,“县自治”更是被提上议事日程,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试图通过民选县长、设立县议会等方式,来实现县的自治。 县长制与中央集权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的推行过程中,“县自治”的理念往往受到中央集权思想的制约。国民政府时期,县长的任命权最终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县的财政和人事也受到上级政府的严格控制。这使得“县自治”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象征性的理念,而非实质性的权力下放。 基层治理的多元探索: 除了官方主导的制度设计,“县制”的探索还体现在基层治理的多元实践中。例如,乡镇村的自治组织、保甲制度的沿用与改良、以及地方精英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等等,都构成了民国时期县制演变的复杂图景。这些实践,既有对传统的回应,也有对现代化的尝试,共同塑造了中国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 经济发展与县制的互动: 经济发展作为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与县制的演变息息相关。如何通过县制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如何处理好中央对地方经济的干预与地方经济的自主性之间的关系,是民国时期地方治理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省县关系与权力结构的动态博弈 省与县作为地方行政体系的两个关键层级,其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民国时期地方政治结构的核心。 垂直领导与地方自主的矛盾: 在大多数时期,省对县实行垂直领导,县的行政运作受到省的指导和监督。然而,中央政府对省的控制以及地方军阀的影响,又使得省对县的控制力时常发生波动。这种垂直领导与地方自主之间的矛盾,是民国时期地方行政体系运行的常态。 权力资源的分配与争夺: 省与县之间的权力边界,以及对财政、人事等权力资源的分配,构成了地方政治博弈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都在努力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权力结构的动态博弈,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治理效率和社会的稳定。 中央与地方、省与县的层层博弈: 考察民国时期省制与县制的演变,不能忽视中央与地方、省与县之间的层层博弈。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图,省的执行能力,以及县的实际情况,都相互影响,共同塑造着民国地方政治的实际运作。 民国时期省县制度的遗产: 尽管民国时期政局动荡,但其在省制与县制方面的探索与实践,为后来的地方行政制度建设留下了宝贵的遗产。对民国时期省县制度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现代地方治理的形成过程,以及其中所蕴含的经验与教训。 结语 《民国政制史(下册):省制与县制》力求通过对民国时期省制与县制的细致考察,展现一个复杂而动态的中国地方政治图景。我们认识到,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建构,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充满了曲折与反复。在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传统与现代、理想与现实的多重张力中,中国的地方政治制度在不断地摸索与调整。本书的出版,希望能够为学界提供一份深入的学术参考,也为广大读者呈现一部鲜活的民国政治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