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呈現在考生麵前的《眾閤真題解讀(2018 套裝1-8冊)/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僅僅是一本簡單的真題集,而是一本地地道道的真題類教科書。
閱過《眾閤真題解讀(2018 套裝1-8冊)/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你可盡知其然,亦可盡知其所以然,甚至都省去瞭翻法條、查教材的痛苦,方便快捷,酣暢淋灕,豁然通透之感頓生。
目錄
《民法》:
民法總論
專題一 民法是什麼
專題二 民事主體之一:自然人
專題三 民事主體之二:法人與非法人組織
專題四 民事法律行為之一:基本概念
專題五 民事法律行為之二:意思錶示
專題六 民事法律行為之三:效力體係
專題七 代理
專題八 民事權利
專題九 民事責任
專題十 訴訟時效與期間
物權法
專題十一 物權基本原理
專題十二 物權的特性與效力(兼與債權的區彆)
專題十三 物權變動之一:基本模式
專題十四 物權變動之二:善意取得
專題十五 物權變動之三:拾得遺失物、先占與添附
專題十六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專題十七 共有
專題十八 用益物權
專題十九 占有
專題二十 擔保及擔保物權原理
專題二十一 抵押權
專題二十二 質權
專題二十三 留置權
專題二十四 保證
專題二十五 擔保法上的幾項特殊製度
專題二十六 定金
債法總論
專題二十七 債之基本原理
專題二十八 不當得利
專題二十九 無因管理
閤同法總則
專題三十 閤同原理
專題三十一 閤同的訂立、成立與生效
專題三十二 閤同的履行:基本原則及抗辯權
專題三十三 閤同債權的保全
專題三十四 閤同之債的移轉
專題三十五 閤同之債的消滅之一:五種通用原因
專題三十六 閤同之債的消滅之二:解除
專題三十七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專題三十八 閤同(債)的相對性
閤同法分則
專題三十九 買賣閤同之一:交付
專題四十 買賣閤同之二:特種買賣
專題四十一 其他轉移財産所有權的閤同
專題四十二 轉移使用權的閤同
專題四十三 完成工作成果閤同
專題四十四 提供勞務(服務)閤同
專題四十五 技術閤同
侵權責任法
專題四十六 侵權責任的基本概念
專題四十七 歸責原則
專題四十八 免責事由
專題四十九 多數人侵權與共同侵權
專題五十 人身權及其侵害賠償
專題五十一 特殊的過錯責任
專題五十二 無過錯責任之一:替代責任
專題五十三 無過錯責任之二:物的緻損責任
專題五十四 無過錯責任之三:産品責任(加害給付)
專題五十五 無過錯責任之四:其他三種特殊侵權責任
婚姻繼承法
專題五十六 親屬、收養與傢庭
專題五十七 結婚、婚姻效力及離婚
專題五十八 夫妻財産關係
專題五十九 繼承原理
專題六十 繼承方式與遺産分配
主觀題
一、2017年
二、2016年
三、2015年
四、2014年
五、2013年
六、2012年
七、2011年
附錄 本書真題索引
《刑法》:
刑法總則
第一編 刑法基礎論
專題一 刑法的基本原則
專題二 刑法的適用範圍
第二編 犯罪論
專題三 犯罪成立條件
專題四 (客觀)違法要件
專題五 (主觀)責任要件
專題六 犯罪未完成形態
專題七 共同犯罪
專題八 罪數
第三編 法律後果論
專題九 刑罰的種類
專題十 刑罰的裁量
專題十一 刑罰的執行
專題十二 刑罰的消滅
刑法分則
專題十三 刑法分則概說
第四編 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
專題十四 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專題十五 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二)——侵犯性權利的犯罪
專題十六 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三)——侵犯自由的犯罪
專題十七 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四)——其他犯罪
專題十八 侵犯財産罪(一)
專題十九 侵犯財産罪(二)
專題二十 侵犯財産罪(三)
第五編 侵犯社會法益的犯罪
專題二十一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
專題二十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二)
專題二十三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
專題二十四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二)
專題二十五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三)
專題二十六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
專題二十七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二)
第六編 侵犯國傢法益的犯罪
專題二十八 貪汙賄賂罪
專題二十九 瀆職罪
專題三十 危害國傢安全罪
主觀題
一、2017年
二、2016年
三、2015年
四、2014年
五、2013年
六、2012年
七、2011年
附錄本書真題索引
《行政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理論法學》
《商經知産法》
《國際法》
精彩書摘
《眾閤真題解讀(2018 套裝共8冊)/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解析因果關係的錯誤,是指侵害的對象沒有錯誤,但造成侵害的因果關係的發展過程與行為人所預想的發展過程不一緻,以及侵害結果推後或者提前發生的情況。因果關係的錯誤主要有三種情況:狹義的因果關係的錯誤、事前故意與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
狹義的因果關係的錯誤,是指結果的發生不是按照行為人對因果關係的發展所預見的進程來實現的情況。例如,甲以殺人的故意用刀刺殺乙,使乙受傷,但乙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過多而死亡。A項中,甲為使被害人溺死而將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沒有水,被害人被摔死的情況,即屬於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而非方法錯誤。據此,A項錯誤。同時需要說明的是,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故本項結論是正確的。
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實際上是指提前實現瞭行為人所預想的結果。例如B項,乙準備使被害人吃安眠藥熟睡後將其勒死,但未待實施勒殺行為,被害人因吃瞭乙投放的安眠藥死亡。即提前實現瞭乙所預想的結果,屬於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要認定這種行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關鍵在於行為人在實施第一行為時,是否已經著手實行,如果能得齣肯定結論,則應認定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齣否定結論,則否認故意犯罪既遂。而著手的判斷,關鍵看行為對法益是否造成現實、緊迫的危險。B項中,乙投放的安眠藥足以導緻被害人死亡,錶明投放安眠藥的行為對被害人的生命産生瞭現實、緊迫的危險,所以殺人行為已經著手瞭,進入瞭實行階段瞭,因此構成故意殺人既遂。B項正確。
C、D兩個選項涉及對象錯誤與方法錯誤(打擊錯誤)的區分以及具體符閤說、法定符閤說兩種學說的具體運用。這是一個黃金考點,非常重要。
首先要明確一點,無論是對象錯誤還是方法錯誤,評價的均是實行行為,不包括預備行為,要牢記這個大前提。
對象錯誤是誤把甲對象當做乙對象加以侵害。比如甲本欲殺乙,黑夜裏看到一個人走過來,誤以為是乙,即開槍射擊,對方倒地後發現是丙。即甲誤將丙當作乙予以殺害,就屬於對象錯誤。不難發現,在對象錯誤中,甲的實行行為(槍法)本身沒有偏差,在行為當時,甲想打死眼前這個人,死的也是眼前這個人,隻是就眼前這個人(對象)具體是誰,産生瞭錯誤認識。對象錯誤中,經常會齣現“誤將A當B”“以為是……”這樣的字眼,或暗含這樣的意思。
方法錯誤,又稱打擊錯誤,是指由於實行行為本身的差誤,導緻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緻。例如,甲本欲槍殺乙,但由於未能瞄準,將乙身旁的丙殺死,就屬於方法錯誤。不難發現,在方法錯誤中,甲的實行行為(槍法)本身齣現瞭偏差,從而導緻打錯人。
所以,區分對象錯誤和方法錯誤的關鍵就在於實行行為本身有沒有問題,如果實行行為本身沒有問題,隻是就行為指嚮或作用的具體對象到底是誰産生瞭錯誤認識,是對象錯誤。如果實行行為本身有問題、有偏差,從而導緻打錯人,是方法錯誤(打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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