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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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笑侠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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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ISBN:9787520110747
版次:1
商品编码:12261223
包装:精装
丛书名: 社科文献学术文库·社会政法研究系列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11-01
页数:360
字数:294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本书以法律程序的一般原理为论述范围,从法的“形式化”(formality)思想入手来分析中国法律的特点是缺乏形式化因素。全书选择了十余个比较重要的法律程序基本理论问题作为主要的研究内容,结构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上篇主要是探讨法律程序原理的基本问题;中篇主要涉及司法程序,并把焦点对准法律家与程序伦理;下篇着重研究宪治中的程序问题。

作者简介

孙笑侠,浙江温州籍,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特聘教授、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哈佛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从事法理学、当代中国法治、公法一般理论、法律职业、法律程序、法律方法和法学教育等研究。曾任教于浙江大学(及原杭州大学)法学院,曾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和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现兼任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组织或委托的咨询论证活动。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第三届(2002年)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5),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2007)。

目录

序论 中国法的“形式化”与现代化/001

上 篇
第一章 程序的特征与要素/015
  一 法律程序的概念/015
  二 程序的正当性/018
  三 正当程序的特征/022
  四 正当程序的要素/029
第二章 程序形式的特殊意义/034
  一 程序的形式性/034
  二 “无程序的法律”难以容忍/040
  三 程序形式的相对独立性/045
  四 程序形式是现代法的基本特征/049
  五 程序形式是制度化的两大基石之一/052
第三章 法律程序的内在矛盾/056
  一 程序的矛盾规律/056
  二 程序目标(产出)与程序手段(成本)/059
  三 大众生活逻辑与职业专门逻辑/062
  四 职权主义与当事者主义/068
  五 实体倾向与形式倾向/073
第四章 程序正义/078
  一 法律与程序正义论/078
  二 形式正义应用的三种典型形态/083
  三 “看得见的”正义/087
  四 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095
  五 程序内在价值的基本要素/099

中 篇
第五章 司法与程序/111
  一 司法权是判断权/111
  二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116
  三 司法独立于行政的理由/121
  四 司法程序与司法权/125
第六章 程序中的法官/131
  一 法治中的人的因素/131
  二 专业法官的产生/133
  三 专业法官的威望来自何处/138
  四 司法程序中的思维特征/143
第七章 法律家的程序伦理/156
  一 程序中的伦理述要/156
  二 德才兼备:程序伦理与技术理性之间/163
  三 程序伦理可能被列举穷尽吗?/170
第八章 程序内外的法官言论/177
  一 法官“金口难开”/178
  二 法官慎言义务从惯例走向“客观化”/182
  三 法官慎言义务的理由分析/188
  四 我国法官慎言义务及主要遗留问题/194
  五 与法官慎言义务有关的制度安排/204

下 篇
第九章 程序化的宪法/213
  一 宪法实效与宪法程序/213
  二 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220
  三 宪法中的权力程序/224
  四 合宪性监督程序/228
第十章 程序与人权/233
  一 权利与程序性权利/233
  二 程序性权利的特点/238
  三 法律程序中涉及人权的几对矛盾/241
  四 程序与人权价值/246
第十一章 程序与行政/251
  一 控制行政权的两种模式/251
  二 两种模式适应近代社会自由倾向的支点/258
  三 严格规则模式的危机与行政程序的崛起/261
  四 现代行政法的有效功能——程序抗辩/267
  小 结/273
第十二章 行政程序的设计/277
  一 行政法的结构/277
  二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281
  三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设计/284
  四 中国行政程序的观念问题/287
  结 语/293

参考文献/297
术语索引/307
人名索引/325
后 记/333
修订版后记/335

精彩书摘

  《程序的法理》:
  (2)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通常,如果在一个权威的程序中作出某项选择时,我们一般不会再去怀疑其结果本身的合理性,而是自然地去接受这一结果。因为我们没有理由去表明另一种选择会比这一种选择更合理。在英国,关于程序独立性的问题则有了更多的实证力量。英国法主要从诉讼方面设想,有时考虑审判过程多于考虑公平结果,这被称作“审判先于真实”(JusticebeforeTruth)。尽管在我们这些外国人看来这两方面是不能分开的,然而,在英国人看来,如果你遵守仔细规定的、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你几乎可以有把握地获得公正的解决办法。美国西北大学汤姆R.泰勒(TomR.Tyler)教授在经过社会实证调查后认为,社会态度与行为的许多重要的方面是受人们对程序公平的感悟影响的。他说,现在的研究已经证明程序正义影响着:第一,对法律制度和权威的实行的评价;第二,对法律决定和结果的评价;第三,对邂逅法律的满意度;第四,对合法性的感悟;第五,对法律制度的支持;第六,对法律和判决的抱怨。
  (3)程序法发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还表现在程序制度的发展史,法律程序的不少方面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当代法律程序的许多制度、规则早在数百年前甚至更早就已经存在。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督促程序、证书程序、假扣押、假处分等,早在中世纪就已形成,而它们至今仍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

前言/序言

序论 中国法的“形式化”与现代化

中国的传统法律具有重内容轻形式的倾向,这正如中国文化的其他领域。就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言,中国法律观与审美观倒确实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权利(义务)与程序的关系,正如中国审美中的“神”与“形”、“意”与“象”、“情”与“景”等关系一样,前者为内容,后者是形式。中国美学思维把“神”、“意”、“情”作为目的,而“形”、“象”和“景”则被当作手段,沦落为工具性的载体。既然是手段,当然会轻视它,这种轻形式的倾向在法律上同样得到完全的反映——权利(在中国法里边实际表现为权力)是目的,程序是手段,所以程序被看得很轻,没有独立的意义,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要透视中国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有必要先了解作为内容的事实与作为形式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中国自东汉起独尊儒术,经义决狱之风盛行,礼与法结合,情理与法律再也剥离不开。数千年来中国法律均传承这一风气与习惯,直至今日,留给我们的是一个独特而自足的法律传统。由于伦理与法律在中国的特殊关系,导致古代法官在法律与道德之间不作区分,或者认为道德本身就是法律。法官,其断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断案的普遍原则是“法本原情”,当出现法律与情理相抵触时则坚持“舍法取义”的原则——因为“法律精神只是道德精神的劣等代用品”。在中国,“法”总是处于“理”和“义”的下位。这里的“情”、“理”、“义”等都属于法律外的伦理价值标准体系。
一个人把房子卖给另一个人,后来,因为穷困潦倒,这位出卖房子的人又找到买房子的人,想住房子。如果买房子的人拒绝考虑这位老式的中国人兄弟般的帮助的愿望,传统的法律精神就会被打乱。于是,已经贫困的卖房子的人作为一个未付租金的房客而住进了房子。韦伯举这一例,是为了说明传统中国法律精神与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及运行方式是格格不入的。韦伯所举例子如果按照明代著名法官海瑞断案斟酌标准中的“与其屈贫民,宁可屈富民”,那么财产法、契约法等都得服从伦常斟酌标准,它们的执行都被打了折扣。川岛武宜说:“国家法只把明确地用数学的正确度得以计算的项目采用在其方程式中,而排除不能计算的未知数。伦理正是这种未知数”,“为邻居的和睦而放弃自己的债权,以人道的精神过分地减价出售财产等在伦理上是值得称赞的行为,但是这种做法又只能是搞乱商品等价关系的偶然未知数而已。”这样的情况下,即便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也就不再是真正的法律了。与其称之为法律,不如称之为伦理更贴切。
这种思考或处理问题的方式混淆了两种不同序列的事物:作为形式化预设的规则与作为这种规则最终目的的正义。这种方式就是中国式的法律思维方式。
作为一般民众在判断是非曲直时,倾向于“情”、“理”、“义”等事实方面无可厚非,但是作为职业法官却不应该像民众那样对待法律。我们不否认这种原则在个案中能够勉强地实现具体的正义,但是法律在堂而皇之的名目之下被这些所谓的“法官”阉割了,成为每一位法官个人的任意理解、自由裁量的对象,因而法律形同虚设或有名无实。
这典型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形式化成分匮乏,换言之,中国传统法律具有非制度化倾向。法律与情理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原本都和道德、政治、经济、民意等事实因素相互关联,如果说写在纸上的法律是形式,那么其他所有道义或功利之事实范畴都是法律的内容。如果把情与法、义与法联系起来,那么,前者为内容,后者为形式。中国传统的法律存在这样的特点,即不承认法律内在的合理标准(比如严格执法、遵循既定规则是法律的一种美德),而是把外在于法律的合理标准(比如是否合乎情理和伦常,是否受人欢迎和乐于接受)作为追求目标。因此当法律与道德、政治、经济、民意等事实因素发生矛盾时,则无疑服从后者。这是一种反形式的倾向,被称作“实质合理性”倾向。在中国,程序是“形式(法律)的形式”,程序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内在的价值标准,因此其地位更次于实体的法律规则。这就是我们研究法律程序为什么首先研究中国法的“形式化”成分的原因所在。
韦伯的“形式主义法律”理论,把西方法律传统概括为“形式法律”(formal law)、“形式化”(formality)或“形式主义法律”(formalism law)。他以这种概念来描述法律和法律思维的两个不同方面:(1)简单指“依一般规则或原则的统治”;(2)法律的独立或自治。韦伯更多的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其含义是:不承认法律原则与非法律原则之间区别的法律秩序便是缺乏形式性的。中国法就是典型,它混淆了法律原则与伦理原则。中国法律传统可称为“非形式”(informal)倾向,或者说是形式因素的极端缺乏。
昂格尔说,在现代西方法治的历史上,有一个压倒一切并包容一切的问题,即法律中的形式问题。“形式主义”法律,其要求在于:将法律与法律外的思量区别开来。非形式的法律具有这样的特点:法律问题与非法律问题(如道德问题)处于不分离状态,人们总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把它们纠缠在一起进行考虑,混淆法律内的合理标准与法律外的合理标准。“这种将法律与事实混淆在一起的做法表明法律与政治、宗教、伦理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法律还不曾获得独立的地位”。梁治平分析道:
中国古代法的合“理”不仅不能够造就一种严密的、无隙可寻的法律体系,反而使法律只具有否定的价值。虽然这种法律早已脱离神判,只依靠人的智力来判断真伪,但是它的系统化程度和可预测性并不高。大量的商业活动和民事纠纷并不是依据法律决断,因为法律的任务只是维系此一社会的道德秩序(治安秩序亦包括在内),它将尽可能降低法律的适用率,尤其是在与商业和民事有关的领域。
将法律完全建立在道德和正义观上是危险的,有学者认为其理由有二:一是这些观点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二是一个人的道德观和正义观只有本人才知道,因而,在自然法制度下,他能够明知故犯,却说他在按照他的良心办事,从而要求豁免。
昂格尔所理解的法律中的形式,“仅仅意味着一种法律制度的特殊的标记:追求一种具有普遍性、自治性、公共性和实在性的法律”。说一种规则体系是形式的,就是指该体系允许它的执行者“仅仅根据规则本身以及是否具备规则所要求的有关事实来论证自己的决定,根本不用考虑公平和效益问题”。昂格尔下面的理解恐怕更有助于我们对程序与形式性的思考:
在较为狭隘的意义上理解,形式是指一种愿望,它允许由是否具备外部庄严的形式,如火漆封印来决定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作为规则的形式和作为仪式的形式都可以使它确定权利和义务而不用评估特定结果的善恶,为价值主观性问题寻找法律解毒剂的目的把这两种意义的形式统一起来。
古代罗马的法律行为“在最古老的时期均同一种严格的形式主义相符合。早期人曾表现出一种对形式的特别追求,这同当时的法所含有的宗教成分有关,同时早期人还具有在形式问题上的灵活性,因而他们的形式灵活地体现着对各种法律形式的确定”。“罗马人注重传统的倾向使得这些早期形式得以继续保留,即使它们不再适应具体的形式;罗马人仍把它们视为产生某种法律效力所必需的形式,不依赖于具体的原因,只具有抽象行为的意义”。
在英国,情况有所区别。在资本主义发展全盛时期,形式合理的法律并没有在英国法律中占支配地位。韦伯说,英国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头号强国,不是因为它的司法制度,尽管它的司法制度起了一定的作用。有学者在分析韦伯的论述后认为,英国社会生活的合理化进程可能是以不同的抑或是更为间接的方式依赖于法律,这是与欧洲大陆的发展情况相比较而言的。英国的这种方式主要依赖于法律言辞的解释与推理,因而就有必要去创造具有充分选择空间的诉讼程序形式。进而,英国法保持着高度拟古的性质,形式不变地经受最强烈的经济演变而存在下去。
从组织上看,与西方的法律相对自治相关联的是——“法律的施行被委托给一群特别的人们,他们或多或少在专职的职业基础上从事活动”。古代中国执行法律的人不是训练有素的法官,中国的制度设置中也没有正式的法院,而是具有人文修养的行政官员和行政官府。因而也就没有把法律活动与国家的日常行政管理区别开来,也就是说法律活动没有专门化。正如梁治平所言,“这种组织上的欠缺,自然导致对于过程的忽略和对结果的重视”,“法官的宣教职能以及作道德上安排的随意性也就格外地突出。这里,过程同样无关紧要,要紧的是结果,是社会的和道德上的效果”。法律既然与道德、政令等因素没有分离,那么它就不是“可计量的”法律,所以就不需要专门的法律职业和独立的法律机构,不需要作为法律技术的解释与推理逻辑,也不需要作为司法行为要件的正当程序。所以黄仁宇先生在评论海瑞时说过,“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离不开传统的伦理,组织上也没有对付复杂的因素和多元关系的能力。海瑞的一生经历,就是这种制度的产物。”
若要追问“中国为什么没能走上法治之路”的话,虽然答案可以解释为多种角度,但是我国法律形式化要素的匮乏,缺少对“严格的形式”的热衷,不能不说是其中一大原因。换言之,主要是中国历来没有把法律当作独立的制度存在和价值存在,使法律丧失某些必要的“形式性要素”,进而将法律与道德、伦理、习惯、政令、舆论混为一谈,当法律与它们相矛盾时,就理所当然地以为否定法律就是最合理的。
我们的现代生活更需要“能像机器那样被依赖的法律”——一种形式理性的法律。这种法律的首要特点是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法律与权力的隔离,换言之,存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即法律帝国。当前述两项法律形式化要素具备了,法律功能才有“可计量”性可言,独立的法律领域或法律帝国才能建立。就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社会的“制度化”其实就是法律走向形式理性的过程,也就是以“法律独立”取代“礼法混合”、取代“权法不分”。
概而言之,法律的形式理性就是指这样一种状态:系统性的法典经职业法官通过正当程序加以专门化的解释和适用。
中国法缺乏形式化导致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危害主要表现为:其一,非理性的法律思维导致法律术语的过于具体化,缺乏普遍性。形式化要求法律的“普遍性”,包括通过一般性法律词句——即通过较大综合性与包容性的法律概念、术语——来表述法律内容,这些概念、术语是经过法律理性思维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而生成的。这一点也是中国古代法所欠缺的,因为中国古代法强调法律特殊主义而不是法律的普遍主义,热衷于律的细则化。其二,法官非职业化,因而形成不了法律家集团,继续成为行政官或道德家,也形成不了法官文化,法律职业功能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反而成为政府的附庸,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无法确立;司法机关继续成为政府的一个衙门,听由政府的指令和调配。其三,司法活动不讲究技术与逻辑,更多的听凭感觉与经验,法律任凭官员任意解释和自由裁量,擅断之事不绝,舞弊之风不止。其四,只考虑结果与目的,不考虑过程与手段,认为只要目的正当,结果合理,手段、过程是不必拘泥的;因而把法律的程序通俗化为行政化的程序;程序的设定是为了权力的集中,没有正当程序。其五,法律与事实不区分,必然出现权势借用事实来压法律,伦理、经济等事实需要都成为否定法律的最好借口,打着“灵活性”与“目的性”的旗号,利用法的“稳定性”和“普遍性”的负面影响,来否定法律的有效性、正当性,也就是费正清教授所指出的“破坏这样的准则(指法律——引者注)是实际上求得方便的问题,而不是宗教原则问题”,“舍法取义”的结局是“有治法,而无法治”。
中国法现代化过程中存在许多障碍,从文化传统方面来分析,其中一大障碍就是:中国法缺乏形式理性,或者说中国法具有反形式倾向。采用另一种表述方式就是:中国法严重的实质性倾向。由此可见,昂格尔说中国法处于与欧洲法对极的位置上,我们完全可以理解。我们应当检讨一下,过多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过分强调继承中国法的伦理传统,会导致法律界限的模糊化,法律作用的弱化,实为有害。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实际上就是中国法的形式化或称制度化的过程。当今中国正在进行的推行法治的运动实际上就是中国法形式化或制度化的过程。
中国法形式化或制度化的突破口则是中国法的程序化。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并不在于要不要人的能动性,而在于这种能动性是否只在严格的规则、程序和职业技术中发挥的。包公与海瑞如果能够在今天接受大学法学院的正规教育,在他们的审判席上有严格的规则和程序约束,我们可以相信,他们一定会是法律帝国一流的法官。
本书正是基于法律形式化的理念而展开的,旨在探讨法律程序中具有一般规律性的问题。我在此解剖正当程序的法理,只是从静态角度分析法律程序的构成,还没有从动态角度或法社会学立场去分析程序问题。众所周知,事实上程序作为一种人类活动的过程,它还具有大量社会学和心理学意义上的特征,因而,20世纪以来美国法学界出现了法社会学家和法律心理学家分别开展程序社会学和程序心理学的实证研究,并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比如根据蒂伯和沃克(1975年)的研究,程序正义分为客观的程序正义和主观的程序正义。林德和泰勒将客观的程序正义理解为律师法官们所关心的程序的“规范标准”,是人们根据这种客观标准做出的程序评价;而主观的程序正义则很可能就是程序参与者和观察者对特定程序的反应(尤其是心理反应),这是法的社会心理学家们关注的问题。据此,本书的研究主要是从客观的规范标准角度来论述正当程序的法理。
好的,这里是一份关于一本名为《硅谷之魂:创新、颠覆与数字时代的伦理困境》的图书简介,该书内容完全独立于《程序的法理》。 --- 《硅谷之魂:创新、颠覆与数字时代的伦理困境》 引言:代码与文明的交汇点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硅谷不仅是地理上的一个区域,更是一种思维模式、一种文化符号,它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了人类社会的结构、经济形态乃至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从早期的个人电脑革命到当前的万物互联、人工智能(AI)浪潮,这场由技术精英主导的创新运动,其能量之巨大,影响之深远,足以与工业革命相媲美。然而,当技术以前驱者的姿态冲破旧有秩序时,其背后潜藏的伦理真空、社会张力以及权力集中问题,也日益显现。《硅谷之魂》深入剖析了这一复杂图景,探讨了驱动硅谷的底层逻辑、其对现代文明的冲击,以及我们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必须直面的深刻伦理挑战。 第一部分:硅谷的创世纪与创新悖论 本书的第一部分追溯了硅谷的起源,从惠普的传奇车库,到施乐帕克研究中心(Xerox PARC)的突破性探索,再再到网景(Netscape)时代的兴起。我们着重分析了那些塑造了硅谷DNA的核心理念:快速迭代、用户至上、以及“非建制性”(anti-establishment)的反叛精神。 硅谷的成功建立在一套独特的风险投资(VC)生态系统之上,这种系统鼓励大胆的、有时甚至是鲁莽的创新。然而,这种“快速失败,快速学习”的模式,在带来巨大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催生了“创新悖论”:技术进步的速度往往远远超过社会对这些技术影响的理解和监管能力。我们探讨了早期互联网的“乌托邦”愿景如何被商业化、垄断化所侵蚀,以及“颠覆性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在实践中如何演变成对传统行业和既有社会契约的冲击。 第二部分:算法的统治:效率与公平的较量 进入本书的核心,我们聚焦于当前驱动数字世界运行的“算法权力”。社交媒体平台的推荐系统、搜索引擎的排名机制、信贷评估模型以及自动驾驶汽车的决策逻辑,无不建立在复杂的算法之上。这些算法不再是中立的工具,它们正在成为新的“看不见的管理者”。 我们详细考察了算法偏见(Algorithmic Bias)的成因——数据输入的固有倾向、模型训练的局限性,以及这种偏见如何固化甚至放大社会中的种族、性别和经济不平等。例如,面部识别技术的准确率差异、招聘软件对特定群体的歧视,以及信贷评分系统对边缘化社区的排斥。本书认为,理解算法的“黑箱”运作,是实现数字正义的关键第一步。我们不仅要问技术“能做什么”,更要审慎地问:“技术‘应该’做什么,以及它正在‘如何’改变我们的判断标准?” 第三部分:注意力经济与心智的主权 硅谷模式的另一个基石是“注意力经济”。以谷歌、Meta为代表的科技巨头,其商业模型建立在最大化用户停留时间之上。本书深入分析了沉浸式设计(Persuasive Design)如何被用来引导和操纵用户行为,以及这种对人类注意力的系统性争夺,对心理健康、社会凝聚力乃至民主进程构成了何种威胁。 我们审视了“信息茧房”和“回音室效应”的结构性成因,以及虚假信息(Disinformation)和极端化内容在算法驱动下的病毒式传播。这部分内容不仅关注技术工具本身,更关注它们如何重塑个体的心智空间和公共讨论的质量。如何维护个体的“心智主权”,避免在无意识中被数字界面所“编程”,是当代人面临的重大生存议题。 第四部分:集中化的权力与去中心化的反思 尽管互联网的早期精神倡导去中心化和开放性,但今天的数字基础设施却呈现出惊人的权力集中化趋势——少数几家公司控制了信息流、计算资源和数据存储。这种“技术寡头”(Techno-oligarchy)现象,引发了对市场竞争、创新活力以及政治影响力的深刻忧虑。 本书批判性地分析了平台经济的“赢者通吃”效应,以及大型科技公司对数据和基础设施的垄断地位如何扼杀后来的竞争者。同时,我们也探讨了区块链、Web3等新兴技术所倡导的“去中心化”哲学。我们评估了去中心化技术在理论上的潜力,但也警惕其在实践中可能演变成新的投机泡沫或监管逃避工具的风险。核心在于:如何设计出既能促进创新,又能有效制衡权力的新型数字治理结构? 结语:重塑数字时代的伦理蓝图 《硅谷之魂》的最终目的并非妖魔化技术,而是呼唤一种更具人文关怀和审慎态度的技术发展路径。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技术背后的设计哲学、商业动机和治理结构,却决定了其社会后果。 本书呼吁政策制定者、技术开发者、教育工作者和普通公民,共同参与到这场“数字伦理重构”的对话中来。我们需要超越单纯的效率考量,重新锚定技术发展的目标——让技术服务于人类的福祉、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而非仅仅追求增长和利润的最大化。硅谷的故事尚未结束,而我们每个人,都将是塑造其下一章的参与者。 ---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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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对技术伦理和法律边界充满好奇心的读者,我一直试图理解,在高度复杂的软件系统中,法律的触角究竟能延伸多远。《程序的法理》这本书,可以说是给我提供了一个非常清晰的框架。作者并没有局限于简单的“程序即法律”的论断,而是深入探讨了程序作为一种“规则”和“行动”的法律属性。他在书中对“软件漏洞”与“过失责任”的关联分析,让我对软件开发的风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原来,一个看似微小的代码错误,在法律层面可能涉及到产品责任、合同违约等一系列问题。而书中关于“开源协议”和“知识产权”的章节,更是直观地展示了代码的创造性劳动如何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不同开源模式下的法律风险。作者的论证方式非常巧妙,他善于从具体的代码片段出发,引申出相关的法律原则,然后又将法律原则还原到具体的程序实现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这种“由点及面,由面及点”的分析方法,让我觉得非常过瘾。这本书让我明白,在数字时代,法律和技术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塑造的,理解其中一个,就必然需要理解另一个。《程序的法理》这本书,无疑为我提供了一把钥匙,去解锁这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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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可能带来的社会变革感到着迷,尤其是当法律这个古老而严谨的学科,开始与日新月异的程序代码发生碰撞时。读完《程序的法理》,我感觉像是打开了一扇通往全新知识殿堂的大门。这本书并没有止步于对现有法律条文的解读,而是大胆地将法律思维运用到程序设计和逻辑构建之中。作者对于“算法歧视”的分析尤其令我震撼,他通过清晰的逻辑链条,阐释了算法在数据收集、模型训练过程中可能引入的偏见,以及这些偏见如何转化为现实世界中的不公平对待。书中关于“数字身份”和“隐私保护”的探讨,更是直击当下的痛点,让我深刻理解到,我们在享受技术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作者的语言风格非常独特,他能够将枯燥的法律概念用生动形象的比喻来解释,让人在轻松的阅读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掌握了复杂的知识。这本书给我带来的最大启发在于,法律不应该仅仅是事后追责的工具,而更应该是一种前置性的思维,一种在技术设计之初就应该融入的考量。它让我意识到,未来的法律将更加注重技术的可解释性和可追溯性,而《程序的法理》正是为我们揭示了这一趋势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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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技术日益渗透我们生活方方面面的今天,我一直在思考,法律如何能够有效地适应和规制这种飞速的变化。《程序的法理》这本书,正是这样一本能够帮助我们理解这一挑战的书籍。它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教科书,也不是纯粹的技术手册,而是巧妙地将两者融合,提供了一个跨学科的独特视角。作者在书中对于“代码的约束力”和“程序的合规性”的探讨,让我深刻认识到,代码本身就蕴含着法律的逻辑和规范。他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展示了如何通过程序的设计来预防法律风险,以及当程序出现问题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责任。书中对于“区块链技术”和“去中心化治理”的法律解读,更是让我看到了技术如何可能重塑现有的法律框架,构建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社会秩序。作者的分析思路非常清晰,他能够从宏观的法律原理出发,逐步深入到具体的程序实现细节,让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技术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这本书给我最大的启发在于,法律的未来发展,必然离不开对技术的深入理解,而技术的发展,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程序的法理》这本书,无疑为我打开了一扇了解未来法律新形态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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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一直对法律的普适性和技术的精确性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感到好奇,而《程序的法理》这本书,则以一种极其新颖的角度,为我剖析了这一核心问题。作者并非简单地将法律条文搬进代码,而是从程序的设计哲学出发,去探讨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方式。书中对于“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程序化决策中的体现,让我产生了深刻的共鸣。他阐述了如何通过精巧的程序设计,来实现更公平、更透明的决策过程,同时也指出了程序化决策可能带来的僵化和盲点。特别是在关于“自动化执法”的讨论中,作者以极具前瞻性的视角,预见了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监管挑战。他对于“可编程的法律”的设想,不仅仅是技术上的革新,更是对未来社会治理模式的深刻反思。这本书的语言风格非常具有感染力,作者的文字时而严谨犀利,时而充满人文关怀,让我能在理性分析和情感共鸣之间自由切换。它让我意识到,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僵化体系,而是在技术发展的浪潮中,不断演化和自我完善的动态过程。《程序的法理》这本书,无疑为我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理解法律在数字时代的无限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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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都在寻找一本能够将抽象的法律概念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的计算机程序联系起来的书,而《程序的法理》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白。这本书并非像许多法律著作那样晦涩难懂,而是以一种非常易于理解的方式,将复杂的法律条文和逻辑分析巧妙地融入到程序设计和运行的语境中。作者在书中深入探讨了代码的可执行性与法律上的“责任”之间的关系,这让我恍然大悟,原来我们编写的每一行代码,都可能在法律的框架下产生具体的后果。书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关于“智能合同”的章节,它详细剖析了如何通过程序来自动化执行合同条款,以及在这种自动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规避方法。作者的论述逻辑严谨,举例生动,让我深刻体会到,在数字时代,法律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条文,而是渗透到了技术实现的每一个环节。这本书对于任何一个从事软件开发、产品经理,甚至是法律从业者来说,都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启蒙读物,它打开了我对法律和技术交叉领域的新视角,也让我对未来数字世界的法律秩序有了更深刻的思考。它让我认识到,在追求技术创新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肩负起法律的责任,用严谨的逻辑去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和有序的数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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