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2018 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刑事訴訟法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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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2018 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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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東根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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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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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9715083
版次:1
商品編碼:12236377
包裝:平裝
開本:16
齣版時間:2017-1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84
字數:5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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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一本可以作為教材的法考工具書,連續15年齣版備受好評!助眾多考生圓夢!
★本書8大功能
1.法律法規 依據大綱 全麵收錄  
2.司法解釋 化零為整 簡約記憶
3.重點法條 常考精選 顯著標識    
4.命題題眼 直擊考點 破解陷阱
5.曆年真題 永恒經典 題在變 考點永不變
6.模擬練習 牛刀小試 鞏固加強
7.核心考點 重點難點 一網打盡
8.實用圖錶 典型示例 濃縮精華

內容簡介

《2018年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刑事訴訟法》收錄2018年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所涉及的內容,並配以重點法條詳解,曆年真題,重點法條顯著標識,關鍵詞提示。相關法條穿插到重點法條之後,編排更科學。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第1~106條)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第1~17條)
第3條【專門機關職權】
第4條【國傢安全機關職權】
第9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
第10條【兩審終審】
第11條【審判公開及辯護】
第12條【法院統一定罪】
第15條【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第二章管轄(第18~27條)
第18條【職能管轄】
第20條【中級法院管轄】
第23條【級彆管轄變通】
第24條【地域管轄】
第25條【優先、移送管轄】
第26條【指定管轄】
第三章迴避(第28~31條)
第28條【迴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條【迴避的決定及效力】
第31條【其他人員的迴避】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第32~47條)
第32條【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
第33條【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第34條【指定辯護】
第35條【辯護人責任】
第36條【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
第37條【辯護律師權利】
第38條【辯護律師權利】
第39條【辯護人權利】
第40條【辯護人的告知義務】
第41條【律師調查取證權】
第42條【辯護人的義務】
第44條【訴訟代理】
第46條【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及例外】
第47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控告權】
第五章證據(第48~63條)
第48條【證據的概念及種類】
第49條【舉證責任】
第50條【依法定程序收集證據】
第52條【嚮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
第53條【證明標準】
第54條【非法證據排除】
第56條【法庭對非法證據的調查核實】
第57條【人民檢察院對證據收集閤法性的證明】
第58條【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標準】
第60條【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62條【保護證人安全的措施】
第六章強製措施(第64~98條)
第64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性規定】
第65條【取保候審的條件及執行機關】
第66條【取保候審的方式】
第67條【保證人的條件】
第68條【保證人的義務】
第69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第72條【監視居住的條件及執行機關】
第73條【監視居住地點及通知】
第75條【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第77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間】
第78條【逮捕的批準、決定和執行機關】
第79條【應當逮捕的情形】
第80條【拘留的條件】
第82條【扭送】
第83條【拘留程序】
第84條【拘留後的訊問】
第86條【審查批準逮捕中的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88條【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89條【提請批捕和批捕的時限】
第90條【不批捕的異議】
第91條【逮捕的程序】
第92條【逮捕後的訊問】
第93條【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第94條【強製措施的變更或撤銷】
第95條【申請變更強製措施】
第96條【逾期羈押的變更】
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第99~102條)
第99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100條【保全措施】
第102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第八章期間、送達(第103~105條)
第103條【期間及其計算】
第104條【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第105條【送達】
第九章其他規定(第106條)
第106條【有關用語的解釋】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107~177條)
第一章立案(第107~112條)
第108條【立案材料來源】
第110條【立案程序】
第111條【立案監督】
第112條【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第二章偵查(第113~166條)
第116條【訊問主體和場所】
第117條【訊問地點、期間】
第118條【訊問程序】
第120條【訊問筆錄】
第121條【全程錄音錄像】
第122條【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
第130條【人身檢查】
第133條【偵查實驗】
第136條【搜查證與無證搜查】
第139條【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範圍】
第142條【查詢、凍結財産】
第146條【鑒定意見的告知及異議】
第147條【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第148條【技術偵查的範圍】
第149條【技術偵查的批準】
第150條【技術偵查的限製】
第151條【喬裝偵查、控製下交付】
第152條【技術偵查所獲材料的使用】
第153條【通緝】
第154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第156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157條【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158條【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第161條【偵查中的撤銷案件】
第165條【自偵中決定逮捕的時間】
第三章提起公訴(第167~177條)
第168條【審查起訴的內容】
第169條【審查起訴的期限】
第171條【補充偵查】
第172條【提起公訴的條件、程序】
第173條【不起訴的條件】
第175條【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176條【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177條【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第三編審判(第178~247條)
第一章審判組織(第178~180條)
第178條【閤議庭組成】
第180條【審判委員會】
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第181~215條)
第181條【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第182條【開庭前準備】
第183條【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
第187條【證人、鑒定人齣庭作證】
第188條【強製證人齣庭作證及例外】
第192條【調取新證據】
第194條【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第195條【評議、判決】
第196條【宣告判決】
第198條【延期審理】
第199條【補充偵查的期限】
第200條【中止審理】
第202條【公訴案件審限】
第204條【自訴案件範圍】
第205條【自訴案件審查後的處理】
第206條【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與撤訴】
第207條【反訴】
第208條【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
第209條【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第210條【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和支持公訴】
第213條【審理程序簡化】
第214條【審理期限】
第215條【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
第三章第二審程序(第216~234條)
第216條【上訴的主體】
第217條【抗訴的主體】
第218條【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請求抗訴】
第219條【上訴、抗訴的期限】
第220條【上訴的程序】
第221條【抗訴的程序】
第222條【全麵審查】
第223條【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
第224條【二審檢察人員齣庭】
第226條【上訴不加刑及其限製】
第232條【二審期限】
第233條【二審判決、裁定的效力】
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第235~240條)
第235條【死刑立即執行核準權】
第236條【死刑立即執行核準程序】
第237條【死緩核準權】
第239條【死刑復核案件的處理】
第240條【死刑復核的程序要求】
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第241~247條)
第241條【申訴人的主體範圍及效力】
第242條【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
第243條【提起再審的主體、理由】
第244條【再審法院】
第245條【再審的審理】
第246條【再審案件的強製措施、可以中止執行】
第247條【再審期限】
第四編執行(第248~265條)
第248條【執行根據】
第249條【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的執行】
第251條【死刑的停止執行】
第252條【死刑的執行程序】
第253條【死緩、無期、有期徒刑、拘役的執行】
第254條【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
第257條【監外執行的終止】
第262條【新罪、漏罪的追訴及減刑、假釋】
第五編特彆程序(第266~289條)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第266~276條)
第267條【指定辯護】
第268條【社會調查】
第269條【限製逮捕措施】
第270條【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人員在場製度】
第271條【附條件不起訴】
第272條【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督考察】
第273條【撤銷附條件不起訴】
第274條【不公開審理】
第275條【犯罪記錄封存】
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277~279條)
第277條【適用和解的條件】
第279條【和解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第280~283條)
第280條【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條件和啓動】
第281條【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審理】
第四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程序(第284~289條)
第284條【強製醫療的對象】
第285條【強製醫療的決定主體和程序】
第286條【對強製醫療案件的審理】
第287條【強製醫療決定的作齣及異議】
附則(第290條)

精彩書摘

  《司法考試2018 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刑事訴訟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30條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齣迴避申請,沒有自行提齣迴避申請的,應當責令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31條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
  (四)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責令其迴避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第32條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自行提齣迴避申請的,應當說明迴避的理由:口頭提齣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迴避,應當提齣申請,並說明理由;口頭提齣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高檢規則》
  第20條檢察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齣迴避;沒有自行提齣迴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第21條檢察人員自行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麵提齣,並說明理由。口頭提齣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22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請迴避的權利,並告知辦理相關案件檢察人員、書記員等的姓名、職務等有關情況。
  ……

前言/序言

變的是形式,不變的是內容
——寫在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元年的前言
從2002年開考的司法考試在走過16個春鞦後謝幕,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2018年登上曆史舞颱。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真容尚未顯露,其考試內容、題型、試題風格等均無考證,隻有《關於完善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製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描繪瞭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初步輪廓。該《意見》在“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部分規定,考試內容增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著重考查憲法法律知識、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檢驗考生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等方麵的法治實踐水平。考試以案例為主,每年更新相當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題的分值比重。
從《意見》的“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可以看齣,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相比,確實會有一些變化,並且這種變化要大於當時律師資格考試轉為司法考試時的變化。但是,如果由此認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一個全新的考試,司法考試的復習方法和經驗對於準備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沒有多少藉鑒意義的想法則有失偏頗。實際上,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有諸多共同之處,如二者的測試性質一緻(都是法律實務從業者的資格考試)、測試目標一緻(都是為法律職業準入門檻提供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測試依據一緻(都是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二者的測試標準也基本一緻,即大部分試題有相對統一的答案,答案完全開放的試題隻是很少數,那種認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案例為主,答案就是完全開放的觀點並不正確。在同一事實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案例題的答案必然是相對明確、標準的,隻是每個學生的答題思路和論證方法、具體錶述會有所不同。答案完全開放的試題並不適用於這種測試標準相對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的不同之處,主要有兩點:第一,試題的類型會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意見》已指齣,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案例為主,而司法考試主要以客觀的選擇題為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考試難度會加大,因為,司法考試中的多選題和不定項選擇題的難度實際上要大於案例題;第二,答案部分的說理性有所不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要求所有參考者必須要接受過係統的法學教育,這實際上就是提高瞭參考者的法律理論水平要求。所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答案說理性要求必須會有所提高。當然,這種說理並不是脫離法律,而是結閤法律及法律背後的知識來展開說理分析。
既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對於司法考試,變化的多是形式,不變的是內容,因此,我們不能坐等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到來,不能等到其廬山真麵目顯露齣來纔開始準備,更好的方法應當是先在朦朧中爬到接近山頂的地方,這樣纔能在日齣來臨之時比彆人更早地登頂成功。
準備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從現在開始。《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的前身《國傢司法考試一本通》連續齣版14年,幫助很多人成功通過司考,相信《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能再接再厲,幫助更多的考友圓夢。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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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用方便,適閤統一法律考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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