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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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8大功能
1.法律法规 依据大纲 全面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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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历年真题 永恒经典 题在变 考点永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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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收录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总纲(第1~32条)
第1条【国体】
第2条【政体】
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5条【法治原则】
第6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7条【国有经济】
第8条【集体经济】
第9条【自然资源】
第10条【土地制度】
第11条【非公有制经济】
第13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30条【行政区划】
第31条【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56条)
第34条【选举权】
第37条【人身自由】
第38条【人格尊严及保护】
第39条【住宅权】
第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第45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51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三章国家机构(第57~135条)
第57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58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59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第60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62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63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64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的通过程序】
第65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69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72条【提案权】
第73条【质询权】
第74条【司法豁免权】
第75条【言论、表决豁免权】
第79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80条【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81条【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84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85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86条【国务院的组成】
第89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92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93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94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制】
第97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98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101条【地方人大对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选举】
第102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103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第112条【民族自治机关】
第113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第114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116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127条【各级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132条【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136~1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总则(第1~5条)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6~8条)
第6条【复议范围】
第7条【规定的审查】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9~16条)
第9条【复议期间】
第10条【复议申请人】
第12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13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14条【诉讼或裁决】
第15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16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17~21条)
第19条【复议之后的行政诉讼】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22~33条)
第22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26条【复议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第27条【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处理】
第28条【复议决定的作出】
第29条【行政赔偿】
第30条【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的复议前置及终局裁决】
第33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34~38条)
第七章附则(第39~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精彩书摘
《司法考试20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上级 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改善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
第六十四条 (鼓励协作与支援)上级 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五条 (照顾自治地方利益与鼓励投资)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国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
前言/序言
变的是形式,不变的是内容
——写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元年的前言
从2002年开考的司法考试在走过16个春秋后谢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2018年登上历史舞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真容尚未显露,其考试内容、题型、试题风格等均无考证,只有《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描绘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初步轮廓。该《意见》在“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部分规定,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
从《意见》的“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司法考试相比,确实会有一些变化,并且这种变化要大于当时律师资格考试转为司法考试时的变化。但是,如果由此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一个全新的考试,司法考试的复习方法和经验对于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没有多少借鉴意义的想法则有失偏颇。实际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司法考试有诸多共同之处,如二者的测试性质一致(都是法律实务从业者的资格考试)、测试目标一致(都是为法律职业准入门槛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测试依据一致(都是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二者的测试标准也基本一致,即大部分试题有相对统一的答案,答案完全开放的试题只是很少数,那种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案例为主,答案就是完全开放的观点并不正确。在同一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案例题的答案必然是相对明确、标准的,只是每个学生的答题思路和论证方法、具体表述会有所不同。答案完全开放的试题并不适用于这种测试标准相对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司法考试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第一,试题的类型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意见》已指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案例为主,而司法考试主要以客观的选择题为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考试难度会加大,因为,司法考试中的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难度实际上要大于案例题;第二,答案部分的说理性有所不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求所有参考者必须要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这实际上就是提高了参考者的法律理论水平要求。所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答案说理性要求必须会有所提高。当然,这种说理并不是脱离法律,而是结合法律及法律背后的知识来展开说理分析。
既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对于司法考试,变化的多是形式,不变的是内容,因此,我们不能坐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到来,不能等到其庐山真面目显露出来才开始准备,更好的方法应当是先在朦胧中爬到接近山顶的地方,这样才能在日出来临之时比别人更早地登顶成功。
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现在开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的前身《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连续出版14年,帮助很多人成功通过司考,相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能再接再厉,帮助更多的考友圆梦。
2017年11月
司法考试20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