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精品的魅力:全国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选》收录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具有影响力的申诉案件,案件本身不仅复杂、办理难度较大,且有较大影响力,对推进司法进程,提高案件办理机关的业务素质也起到了重大作用。
目录
第一部分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
王某某、李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
承办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胡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
承办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廖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
承办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梁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
承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陈某等七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
承办单位: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
承办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姚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
承办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吴某、李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
承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韩某某不服不批捕决定申诉案
承办单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梅某某等五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
承办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阿克苏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
承办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第二部分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
黄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于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施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汪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吴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张某、张某平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谢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赵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温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 內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关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承办单位:黑龙江省双鸭市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部分 国家赔偿案件
周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承办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承办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任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承办单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承办单位: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国家赔偿案
承办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刘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承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张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承办单位:海南省陵水县人民检察院
冉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承办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黄某某申请国家赔偿监督案
承办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国家赔偿监督案
承办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第四部分 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林某文、林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承办单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承办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甘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承办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覃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承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杨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承办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特某某、吴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承办单位: 內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申旗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承办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谭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承办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朱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承办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张某芬、张某珍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承办单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精彩书摘
《精品的魅力:全国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选》:
六、办案心得
(一)办案感受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也是申诉人达到自己要求的“最后一线”希望,直接关系着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亲和力。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合法、高效、圆满地办好每个申诉案件。在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田支行申诉案中,感受颇深:一是要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办案中,既要切实尊重申诉人,又要充分保障被申诉人权利。始终坚持公正执法,实事求是,自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二是要学会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的办案思路。办案时,要多向专家、前辈们请教学习,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处室讨论的作用,这对全方位把握、深入研透案件有着启发性作用。三是要用心工作,注重细节。“细节决定成败”,办案时必须要进行客观、细致地审查,防止审查流于形式、导致程序空转,案件的关键点往往存在于细节之中。
(二)认定贷款诈骗罪存在的难点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贷款诈骗罪已成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之一。当前,由于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仍不完善,且金融业又有其特殊性与复杂性,贷款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经常会遇到些疑难问题。
一是如何严格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线。贷款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风险性,实践中也经常出现一些人骗取贷款后,因经营不善或市场行情变化,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形。就取得贷款的手段和无法偿还贷款这一后果而言,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十分相似,必须严格加以区分。一般而言,骗取贷款,是指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贷款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1)贷款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行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欺骗行为的性质、程度如何。贷款诈骗行为人所实施的是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如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等);而骗取贷款则是借款人通常具备贷款的基本条件,只是为了贷款更为顺利或者使贷款数额更多而使用了某种欺诈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严格加以区分,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本案中,被申诉人吴某云明知自己没有还贷能力,仍然伪造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邮政储蓄某支行10万元贷款的情况,明显不属于骗取贷款。
二是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关键。虽然非法占有目的只是行为主观上的一种心理活动,但它是无法独立存在的,会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在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候,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应该根据案件前后相互联系的事实,逻辑地判断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综合判断:(1)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是否明知自己的还款能力状况;(2)行为人是如何使用贷款的;(3)行为人是否及时归还了贷款;(4)行为人有无逃避返还或拒不返还贷款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诉人吴某云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其是明知自己已没有经济来源,缺乏还贷能力情况的。虽然其在取得贷款后,并未立即实施《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逃跑、肆意挥霍资金、抽逃转移资金等典型的非法占有行为,而是改变款项用途将贷款用于偿还拖欠的店租、购置小轿车供自己使用、偿还债务和日常开支等。由此可见,被申诉人吴某云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不是为了经营,而是为了弥补亏损、偿还债务和生活开支,其根本不曾考虑过要如何偿还贷款的问题。因此在偿还了第一期贷款本息9057元后,其干脆取消通信联系方式外逃以逃避返还,使银行信贷人员经多方寻找,均无法联系上。综上所述,完全可以认定被申诉人吴某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点其本人也供认不讳。
……
前言/序言
为全面提高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队伍法律监督能力,推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与政治部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评选活动。
评选活动过程中,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评选工作。各省级检察院在评选本地区精品案件的基础上优中选优,共向高检院推荐报送参评案件202件,涵盖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国家赔偿、国家司法救助等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四项基本业务。通过评委会对各省级检察院推荐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和多轮评审,筛选出50件能够充分体现刑事申诉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的案件作为候选优秀案件,在检察机关局域网进行公示。
为了保证精品案件评选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评委会邀请刑事法学界权威专家、全国人大代表、高检院特约检察员和全国律协、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领导等共15人组成专家组参与评审。同时组织各省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投票,在50件候选优秀案件中推选精品案件。专家组全体成员慎重地开展推选工作,认真审阅相关案件材料,并对所推荐的案件逐一撰写评语。各省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高度重视推选工作,按照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经过处室集体讨论后确定推荐案件名单,并对所推选的案件逐个说明理由。
最终,经精品案件评选委员会研究并报高检院领导同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于某某申诉案等10件案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廖某某申诉案等40件案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优秀案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等10个单位获得“优秀组织奖”。
这次评选出的获奖案件,集中了201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的质量高、效果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典型案件,突出体现了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监督制约职能,得到了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特别是2012年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之后,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监督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总体而言,这些获奖案件体现了以下突出特征:一是办案行为规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法律手续完备,办案程序合法,在办案过程中与侦查监督、公诉、执行检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规范;二是文书制作规范,制作主体、制作程序、制作格式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要求,文书内容完备翔实,适用法律正确,说理清晰、严谨,语句通顺,繁简适当;三是办案能力强,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能够察微析疑,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分析证据并适用法律,对于外来阻力大的案件,敢于监督、依法监督、秉公办案,对于处理难度大的案件,能够讲究方式方法,健全制度机制,协调各方力量,依法妥善处理;四是办案质量高,在坚决纠正、变更原错误处理决定或者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并监督法院改判的同时,维护正确的处理决定和裁判的权威性,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五是办案效果好,体现了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对内制约和对外监督职能,对办理同类案件起到示范作用,办案中主动延伸工作职能,积极开展反向审视工作,及时发现原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促进整体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升,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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