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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用版(2017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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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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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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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3094
版次:3
商品编码:12166382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7-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12
字数: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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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产品特色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法律条文为基础,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对其进行注释,保证了全书在适用方面的便捷以及内容的权*;还整理了典型裁判案例的裁判要旨附于相关条文下,使全书更具有实用价值。此外,本书还收录有相关 法律规定和实用流程范本,更便于读者查询使用。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公民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三条【遗产范围】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

第五条【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

第八条【诉讼时效】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十一条【代位继承】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遗产分配】

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十五条【继承处理方式】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遗嘱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

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

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

第二十一条【附义务的遗嘱】

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遗产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胎儿预留份】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三十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三十一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遗赠与债务清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变通规定】

第三十六条【涉外继承】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2010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法定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1983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1985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1986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1986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1987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1989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1992年10月11日)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

公证程序规则

(2006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98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1月29日)

......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5湫桶咐�指引

  庄某与王某等宅基地侵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07号)

  案件适用要点:宅基地的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组织,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属于《继承法》保护的私有财产的范围。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斫庥胧视�

  [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

  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或公民生命的绝对消灭。根据《民法总则》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公民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公民须下落不明满4年才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满2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2)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只有经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公民死亡,在现实生活中是极其复杂的,有时公民死亡的时间对有关人员利益影响甚大,因而我国的司法解释就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作出了规定:(1)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如果长辈和晚辈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推定长辈先死亡。(3)如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人辈分相同,不能确定死亡的时间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L跷牟渭�

  《民法总则》第41、46-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条�5湫桶咐�指引

  1�崩罴子肜钜曳ǘ�继承纠纷上诉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三终字第43号)

  案件适用要点:(1)夫妻一方以遗嘱形式处分共同财产的,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毙荒衬场⒅D衬秤氤履车人娜艘挪�继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3期)

  案件适用要点:(1)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已形成事实婚姻,应视为夫妻关系,其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有期待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有确定的死亡时间的,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确定继承法律关系开始。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斫庥胧视�

  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遗产是继承权的客体,遗产只存在于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结束之前这段时间内。遗产处理完以后,其所有权就转归继受人,属于继受人的财产,就不再具有遗产的性质了。根据本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主要指公民的工资、奖金,也包括公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入、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从事智力创造所取得的物质权利,如稿费、专利转让费等。公民的收入表现形式有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应当注意的是公民的收入应当是该公民生前合法的所得,如果是非法所得的收入不能继承。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房屋是我国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房屋指建筑物部分,农村房屋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城市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房屋所有人取得的是宅基地、城市房屋占用地的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的宅基地、城市房屋占用地的所有权不能继承,但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公民存款是指个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储蓄的金钱。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生活用品是指用于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电器、私人汽车、家具和其他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林木包括个人所有的果园和树林,也包括个人所有的宅旁、院内的树木、果树或竹林。林木仅指生长在土地上的植物本身,不包括土地。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文物可以继承。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的出境必须经过许可,除规定情形外重要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因此,如果继承人住在国外或是外籍华人,他在国内继承的文物,如果属于重要文物,尽管他有所有权,但不能将该文物携出境外。图书资料包括书籍、手稿、笔记等。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各种机器设备、汽车、拖拉机、船舶等各种运输工具。法律允许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在所有者死亡后,都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指公民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是指公民作为专利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专利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利,以及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的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意见》的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有价证券包括不记名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和指定人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包括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权。另一方面,继承人继承这些权利还应当缴纳被继承人欠付的税款,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所负担的债务。但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应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偿还,也可以不偿还。此外《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L跷牟渭�

  《继承法》第4、26条;《婚姻法》第18、19条;《保险法》第42条;《继承法意见》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0、4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5湫桶咐�指引

  路某某与某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780号)

  案件适用要点:(1)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遗产范围。

  (2)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依法由其继承人共同所有。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斫庥胧视�

  自然人承包所得的个人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是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应当视法律的规定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来具体确定。当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进行约定时,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

  个人承包的土地、河塘、荒山、交通工具、商店、小型企业等,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组织,不能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因承包人只是享有经营管理权、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并且无权对此进行处分。但是《继承法意见》第4条指出:“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项目所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予以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L跷牟渭�

  《继承法意见》第4条�5湫桶咐�指引

  李某诉李某某继承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

  案件适用要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斫庥胧视�

  该条是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的规定。它们之间继承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称,指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对其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等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赠]

  遗赠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 �L跷牟渭�

  《继承法》第27、31条;《婚姻法》第3条;《继承法意见》第5条�5湫桶咐�指引

  1�蓖跫住⑼跻乙旁�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三终字第627号)

  案件适用要点: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遗赠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遗赠办理。

  2�闭拍车人哐钅臣坛芯婪装�(2016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关系,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是我国社会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倡导、培育和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是互相关照、互相理解、和谐相处的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杨某的父亲长期受到张某夫妇及其儿子的照顾,杨某的父亲将其房产遗赠给张某的儿子,于法有据,于情合理,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背履衬场⒊履诚橛氤履秤⒌纫胖黾坛芯婪装�(2016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残疾人的继承权依法不受侵犯。本案中陈某某虽身体有严重残疾,但作为出嫁女,其父母在处分遗产时,并未坚持当地民间传统中将房产只传男不传女的习惯,将案涉部分房产以遗嘱的形式明确由身体有残疾的陈某某继承。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依法确认了遗嘱的效力,切实保护了陈某某的财产继承权,为陈某某日后的生活所需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

  行使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斫庥胧视�

  无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继承权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继承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二是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值得注意的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

前言/序言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实用版系列”独具四重法律价值:

  1�背霭嫒ㄍ�。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狈�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碧跷慕舛磷ㄒ怠⑷ㄍ�。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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