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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集中體現民法的精神,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
現行《民法通則》於1986年通過,民法通則既規定瞭民法的一些基本製度和一般性規則,也規定瞭閤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産權、知識産權、民事責任、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等具體內容,被稱為一部“小民法典”。
民法總則草案基本吸收瞭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基本製度和一般性規則,同時作瞭補充、完善和發展。民法通則規定的閤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産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還需要在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時作進一步統籌,係統整閤。據此,民法總則草案通過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緻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內容簡介
民法總則草案分為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附則,共210條。主要內容是:
(一)關於基本原則和法律適用規則
草案第一章以確立基本原則為核心,並就立法宗旨、法律適用規則作齣規定。草案進一步明確瞭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並確立瞭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原則、綠色原則等基本原則。
關於民事法律的適用規則,草案規定:一是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二是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關於民事主體
草案規定瞭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3類民事主體。
關於自然人製度。草案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對自然人製度作瞭以下完善:一是增加瞭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二是下調瞭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三是完善瞭監護製度。草案明確瞭父母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等義務,擴大瞭被監護人的範圍,強化瞭政府的監護職能,並就監護人的確定、監護職責的履行、撤銷監護等製度作齣明確規定。
關於法人製度。草案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麵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彆法人3類。對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草案隻列舉瞭幾種比較典型的具體類型,對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或者可能齣現的其他法人組織,可以按照其特徵,分彆歸入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對特彆法人,草案規定瞭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機關法人。機關設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職能,這與其他法人組織存在明顯差彆。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賦予其法人地位符閤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有利於完善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和運行機製,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三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行使職能和責任承擔上都有其特殊性。四是城鎮、農村的閤作經濟組織。這類閤作經濟組織對內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對外也可以從事經營活動,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法人資格後,作為特彆法人。
關於非法人組織。草案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閤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草案還規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齣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關於民事權利
關於民事權利,草案規定瞭以下主要內容:一是人身權利。草案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在信息化社會,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保護尤其重要,草案對此作瞭有針對性的規定。二是財産權利。草案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産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債權、繼承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三是知識産權。草案對知識産權作瞭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知識産權單行法律。四草案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五是為瞭規範民事權利的行使,草案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閤法權益。
(四)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草案對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製度主要作瞭以下完善:一是擴充瞭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既包括閤法的法律行為,也包括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二是增加瞭意思錶示的規則。草案對其作齣方式、生效和撤迴等作瞭規定。三是完善瞭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則。草案在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的同時,對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行為的撤銷,惡意串通行為的無效等分彆作瞭修改補充。四是完善瞭代理的一般規則以及委托代理製度。
(五)關於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
關於民事責任,草案主要作瞭以下規定:一是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二是列舉瞭停止侵害、返還財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懲罰性賠償等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三是為匡正社會風氣,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草案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草案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關於訴訟時效,草案主要作瞭以下規定:一是將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二是增加瞭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後訴訟時效的特殊起算點,給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後提供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草案還對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期間計算等內容作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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