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審判監督指導(總第55輯 2016.1)》分為七大部分,分彆為:專題研討·案外人權利救濟、要案傳真、案例評注、實務調研、發改分析、學術交流、再審信箱。
目錄
【專題研討·案外人權利救濟】
案外人不服民事調解書可申請再審
——瀋陽市鐵西區西三環街道辦事處張士村民委員會與郭力軍、瀋陽大龍洋石油有限公司民間藉貸糾紛申請再審案
失去保證金功能的保證金賬戶內存款性質的認定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寜波高新支行訴江蘇博海貿易有限公司、金香蓮請求停止執行案
商位使用權及其轉讓協議性質的認定
——葉漢勇與駱祿峰、杜英芳、楊可榮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案外人權益救濟製度視野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
檢視與探索:第三人撤銷之訴運行的實證考察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運行考察
——以南京兩級法院三年司法實踐為樣本
【要案傳真】
原審被告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抗訴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刑抗字第1號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否具有“情節特彆嚴重”的量刑情節
——原審被告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抗訴案
【案例評注】
按照閤夥協議所設立的企業登記為“企業法人”的,各閤夥人因經營該企業所産生的糾紛應按照閤夥協議處理
——李光輝與冷水江市梓龍鄉更生五礦、蔡長明等閤夥協議糾紛
未標識實際生産商名稱、地址的委托加工商品不符閤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
——餘定勇訴重慶大都會廣場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
産品責任糾紛案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閤同的審批形式與效力審查
——羅玉波訴中山市供銷貿易總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光華實業聯閤總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檢察建議審查案
【實務調研】
關於房改房買賣、權屬類案件審理中裁判規則和經驗總結
關於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企業、實際施工人與第三人買賣、租賃、藉貸等閤同糾紛案件裁判規則和經驗總結
關於落實減刑、假釋與財産刑執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履行相關聯製度的調查報告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至2015年再審工作的調研報告(節選)
【發改分析】
2015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發改原因分析報告(節選)
2015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發改原因分析報告(節選)
【學術交流】
德國民事再審程序的建構
構建刑罰執行階段的刑事和解
【再審信箱】
在再審審查期間或人民法院依職權復查期間,當事人要求鑒定的,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對生效調解書裁定再審後,經審理認為調解書不具備法定撤銷情形的,如何處理?
附:2016年第一季度司法文件目錄
精彩書摘
《審判監督指導(總第55輯 2016.1)》:
一、船舶預付款保函項下保證金賬戶內餘款是否一律不得扣劃
船舶建造閤同金額巨大,船廠一般難以以自有資金完成船舶建造,需要船東或定造方按照船舶建造的節點嚮船廠支付預付款,船東或定造方在預付巨額款項後,也擔心船廠在收到預付款後挪作他用或不能根據閤同要求交付船舶,一般會要求船廠提供其認可的擔保。銀行因其良好的信譽,自然成為船東能夠接受的擔保首選,船舶預付款保函應運而生,銀行據此介入交易充當擔保人,為當事人提供擔保,促進交易的進行。為能順利取得銀行的保函,銀行與船廠之間也會就保函的開具達成一係列的閤同,在常見的業務流程中,船廠申請銀行為其開具船舶預付款保函必不可少的一步是提交充分可靠的反擔保,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即是銀行最願意接受的反擔保,銀行一旦接受該反擔保,即會以保證金賬戶的形式進行設立。對於該保證金賬戶的存款涉及凍結與扣劃時又該如何處置,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本案的處理是,考慮船舶預付款保函擔保業務的性質與銀行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等業務在申請程序、設立背景、開具條件等方麵存在著較多的相似之處而決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來處理。
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是以進賬單、對賬單錶現,按信用證申請人和信用證開設轉戶,專款專用的資金。名義上屬於開證申請人所有的存款,又不同於一般存款,是一種質權存款。該資金的使用要受到開證銀行的限製,在贖單前不能任意支取。此外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對信用證保證賬戶也有嚴格的限定。依據限定,這筆資金由信用證開證銀行在開證申請人未付款贖單前享有實體請求權,可對抗第三人。開證保證金不是可自由動用的,開證申請人銀行存款也不是銀行授信的信用證項下資金,有特殊的法律性質,法院雖可以凍結,但不能扣劃。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屬於有進齣口經營權的企業嚮銀行申請對國外(境外)方開立信用證而備付的具有擔保支付性質的資金;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銀行因信用證無效、過期,或者因單證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並且免除瞭對外支付義務,以及在正常付齣瞭信用證款項並從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額後尚有剩餘,即在信用證開證保證金賬戶存款已喪失保證金功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本案的處理正是考慮到船舶預付款保函的開具與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類似性,並在查明涉案船舶預付款擔保保函項下保證金賬戶內存款所擔保的主閤同已清結完畢的基礎上,適用瞭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扣劃問題的批復精神,最終認定涉案賬戶內存款已依法隨主債務的消滅喪失瞭保證金功能,其性質與普通存款無異,相應存款依法可以成為法院強製執行的財産。
二、銀行將款項劃入失去保證金功能的存款人保證金賬戶是否可以視為進行瞭扣收
本案中,根據中國銀行寜波支行與金香蓮保證閤同之約定,金香蓮行為構成保證閤同約定的違約行為時,該行僅需事先或事後通知保證人就可以劃扣金香蓮在該行設立的賬戶內資金或采取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且不論金香蓮是否已經構成保證閤同項下的違約,假如銀行可以對金香蓮的相關存款可以扣收,本案銀行將款項匯入2001保證金賬戶的行為可否視為扣收?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扣收的含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扣”有套住、扣留、用強製手段把人或錢財物品留住不放等意思,“收”有把外麵的事物拿到裏麵、收獲、接受、取自己有權取的東西或者原來屬於自己的東西等意思。因此,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扣收的含義應該是指用強製手段將他人的錢財物品扣住收為己有,意味著錢財物品所有權的轉移。就銀行而言,其將存款人賬戶下的存款扣劃到自己名下變為自己的財産,纔可以認為是扣收,如果僅僅是將款項存入存款人名下的失去保證金功能的保證金賬戶,存款人仍然是賬戶的開戶者,是賬戶內存款的所有權人,該行為並不導緻賬戶內存款所有權的轉移,依法不能認定為扣收行為。實際上,本案銀行在主張權利時,自己也是認為對存人2001賬戶的款項取得瞭優先受償權,而不是取得瞭所有權。針對本案的扣收,中國銀行寜波支行還提齣一條理由,認為根據閤同約定,在保證人違約時,銀行還可以采取其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而本案將款項存入2001賬戶正是銀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對於這一觀點,應該一分為二,從實際效果上講,銀行劃款到2001賬戶的行為並不改變款項的所有權性質,並不因此取得實際效果;從保證金的賬戶功能分析,還是要迴歸到保證金賬戶內的存款是否必然成為保證金的問題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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