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2
自贸区税收政策及案例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自由贸易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以应对新一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本书着眼于自贸区、保税区、开发区这三类自贸区的税制问题。这类区域面临的是普通的国内税制和非居民税制问题。该税制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自贸区,但没有考虑其他双边自贸区的特殊税收协定问题。
本书作为自贸区研究系列的一本,以税制为题,详细阐述了自贸区相关税收的定义、安排、处理办法、优惠措施,并用详尽的案例进行了相关解读。
第1章 中国税制概览
1.1 税收制度体系
1.2 税收立法体系
1.3 税收征管权
1.4 中国双边税收协定
1.5 税收征管制度
第2章 中国国内主要税制
2.1增值税
2.2 消费税
2.3个人所得税
2.4企业所得税
第3章 进出口环节税收
3.1关税
3.2进口环节消费税
3.3 进口环节增值税
3.4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
3.5增值税出口退税
第4章 自贸区特殊税收政策
4.1自贸区基本税收优惠
4.2上海自贸区
4.3广东横琴新区
4.4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
4.5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4.6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
4.7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和外国人总体税收优惠
第5章 居民企业涉外税收政策及案例
5.1所得归属地的确认
5.2源泉扣缴
5.3境外投资
5.4境外所得抵免
第6章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及案例
6.1扣缴义务人
6.2税收管辖
6.3受益所有人
6.4收入的认定
6.5股权转让
6.6利息
6.7特许权使用费
6.8间接财产转让
6.9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
6.10劳务派遣
6.11跨境重组
6.1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
6.13外国常驻代表机构
6.14税收核定
6.15税收优惠
第7章 主要税收协定
7.1税收协定待遇
7.2税收协定股息
7.3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
7.4中英双边协定
7.5中港税收协定待遇
7.6中新协定
7.7教师和研究人员
7.8港澳个人受雇
第4章 自贸区特殊税收政策
4.1 自贸区基本税收优惠
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一般是在设区国的政治管辖之下、关境之外、无贸易限制的关税豁免地区。其以促进对外贸易为主,兼具发展出口导向的加工业和工商业、金融业、旅游和其他服务业的产业发展功能,以达到吸引投资促进地区经济整体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的目的。自贸区的设置应当体现政府对市场资源全球配置的展望,并服务于国家的产业发展战略。
目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自贸区的税收政策是:
1)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2)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3)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政策;
5)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6)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7)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4.2上海自贸区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范围初始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目前,除了自贸区的基本税收优惠外,其他优惠在于:《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3广东横琴新区
4.3.1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政策
按照《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规定:
(1)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2)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内地销往横琴、平潭的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售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予以确认,并将取得的上述关单提供给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由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提供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仅限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退税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购进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额
(2)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上述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3)横琴、平潭已享受免税、保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往内地,除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外,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税收。
(4)横琴、平潭的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销往内地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5)横琴、平潭的企业应单独核算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退税或免税的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税和免税资格2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4.3.2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附有优惠产业目录。
4.3.3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49号】的文件,优惠如下:
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的居民,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人民政府分别按照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上述居民的补贴,免于征税;
……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自由贸易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以应对新一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建设面向国内的高规格自由贸易区是自贸区国家战略的重要路线。我国已经设立了上海、天津、广东和福建共4家自由贸易区,并将逐步扩大试验区的范围和领域。目前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建立了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同时辅以多项制度创新。
目前,在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三个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三个自贸区各自保留了自己的特殊政策。目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福建自贸区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自贸区、保税区以及开发区的区别很大,各地的开发区主要是为了招商引资,开发区管委会一般作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来负责招商引资。而自由贸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特点是“境内关外”。境外的货物进入自贸区不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出区时再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保税区的功能和政策不同,相应的税收政策也不一样,功能不一样主要表现在保税和物流上,例如上海和天津的保税区有好多仓库,是物流企业,出口加工区以出口为主。保税物流园区侧重于物流,而上海自贸区最典型的特点就是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这与扩大开放和金融改革都有着密切联系。”
在税收政策上,上海自贸区并没有特殊之处和额外的优惠。
一家自贸区内的企业从国外进口面粉,然后生产出饼干并销售到国内,在这一过程中,根据企业申请,事先对该运输货物按其对应进口要件或实际征税原则,征税的对象可以是面粉也可以是饼干,如果对面粉征税,那么进口关税为零;如果对饼干征税,征税的裁定权在当地海关,各地涉及到的增值税和关税税率各地可能会有不同。
本书着眼的是该类自贸区税制问题。这类区域面临的是普遍的国内税制和非居民税制问题。该税制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自贸区,但没有考虑其他双边自贸区的特殊税收协定问题。
从税制来看,目前中国自贸区的开放水平不高,以关税减让为主。
本书所收集政策截止到2016年4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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