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继续秉承“反映审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导审判工作并重”的编辑方针,形成“全面、及时、开放”的编辑特色。考虑到*高人民法院发布、评析、编辑案例的说服力,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全面收集*高人民法院以各种载体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按照读者*普遍的阅读习惯重新编辑,按月集中展现在读者面前,形成“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指导与参考”“典型案例发布”等栏目。同时,《人民法院案例选》继续保留经典的“专题策划”“案例精析”栏目,展现各地法院的优秀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为增强互动性和可读性,《人民法院案例选》增设了“域外撷英”“过把瘾”“专家关注”等栏目。为发挥《人民法院案例选》培育思想、褒奖学术的理念,特推出“案香浮动”栏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个优秀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现专家型法官的个人风采、人生经历、著述思想及对司法事业的热爱与贡献。
目录
一、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跳单”违约行为的认定
指导案例33号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认定及因此导致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
指导案例51号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的责任承担
指导案例17号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汽车“销售欺诈”的构成及其适用
指导案例23号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承担的十倍赔偿责任不以消费者
购买时明知其为不符合安全标准为要件
指导案例50号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二、公报案例
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
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马水法诉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孙庆军诉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三、审判指导与参考
东莞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与东莞晶隆公司、大岭山房地产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对房地产项目转让中一物数卖行为的认定处理
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
公司、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纠纷再审案
——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违反投标招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郑国安与青海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违约方在承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是否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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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典型案例发布
五、案例精析
六、域外撷英
精彩书摘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4辑,总第98辑)》:
一、姜某某受到性侵害时的实际年龄是否系幼女
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亲属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实际年龄和户口本上登记的年龄不一致,所以不能认定被害人是否系幼女。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被害人姜某某为幼女。
本文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姜某某系幼女。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据被害人姜某某的户籍信息记载,其出生于2000年3月29日;其父亲姜明喜的证言证明,其实际出生日期是2000年农历三月二十五,属大龙;其母亲刘春清的证言证明,其是2000年3月29日出生,农历生日是三月二十五,属大龙;其祖母姜忠花的证言证明,姜某某今年14虚岁,属大龙,公历生日是4月23日,农历是三月。由于被害人姜某某出生在农村的卫生所,我国农村户籍登记制度相对来说不够完善,可能存在按农历出生日期登记、报户口时报错、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家长虚报年龄等问题,所以户籍登记的信息跟被害人亲属陈述的出生日期并不能完全吻合情有可原。上述证人证言一致证明姜某某于2000年农历三月一天出生,结合姜某某受到上诉人刘某某性侵害的时间是在2013年8月中旬至同年10月17日之间的事实,应认定刘某某犯罪时被害人姜某某实际年龄未满14周岁。据此,可以认定被害人姜某某受到性侵时系幼女。
二、刘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
关于在奸淫幼女的案件中是否需要行为人明知对方系幼女的问题,理论上一直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奸淫幼女的案件中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对方系幼女,主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并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奸淫幼女的案件也不能突破责任原则,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就是主观上具备明知对方系幼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明知”要件,其目的是特殊保护幼女。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应理解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成立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
近年来,随着河南官员李某强奸、猥亵11名幼女案、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等案件被媒体曝光,性侵幼女案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司法为了及时应对这样的社会形势,同时为了消除歧见,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奸淫幼女犯罪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性侵意见》第十九条实际上明确了以下问题:第一,奸淫幼女犯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系幼女,这里的“明知”包括“明知”和“应当明知”;第二,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第三,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本案中,关于刘某某是否明知姜某某未满14周岁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明知姜某某系幼女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首先,被害人姜某某2013年8月5日至同年9月先后在川香食府当服务员,9月份又到子牙镇王二庄村红绿灯北边瑞余烤鱼堂当过一个多月的服务员,期间与上诉人刘某某相识,故从被害人在饭店做服务员的职业所决定的生活作息规律来看,上诉人刘某某仅凭在饭店与姜某某的接触是不能推断出被害人姜某某系幼女的。其次,根据证人张某、陈某某、东某某的证人证言,姜某某一直向他们说自己已年满14周岁,姜某某本人也曾述称其打工都向别人说是十六岁。由此可以推断姜某某一直向周围的人宣称自己已满14周岁,这进一步加大了上诉人刘某某认识到被害人可能系幼女的困难。最后,被害人姜某某两次在公安机关所做陈述表明,其向刘某某说过自己已经16周岁,并且还向刘某某表示户口本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是错误的。这一细节与上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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