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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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15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2011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2015年10月29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
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2009年8月27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
十條的解釋()
(20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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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
(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2002年8月29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2002年1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法》有關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
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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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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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6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産刑若乾問題的規定()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乾
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
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乾問題的意見()
(2009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乾具體問題的意見()
(2010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2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
對判處管製、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
問題的規定(試行)
()
(201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4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
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13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産安
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暴
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
意見()
(2014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産、銷售
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
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4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
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3年5月2日)
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
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9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
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
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14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4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
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11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0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
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2013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
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
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3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
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
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
的解釋()
(2007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
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1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
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3年1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
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7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3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3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5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
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10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
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14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
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5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
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5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
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5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
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3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
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
移動通訊終端、聲訊颱製作、復製、齣版、販賣、傳播淫穢
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4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
移動通訊終端、聲訊颱製作、復製、齣版、販賣、傳播
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
解釋(二)()
(2010年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
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2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
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07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2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一)()
(2012年12月7日)
附錄:
Ⅰ刑法分則單位犯罪罪名一覽錶()
Ⅱ法定量刑情節一覽錶()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傢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傢、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産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産,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産,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12/2/511/2/510/2/9208/2/2
07/2/1406/2/304/2/1203/2/1]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緻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纔負刑事責任。[12/2/5211/2/6
08/2/1007/2/1404/2/12]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瞭損害結果,但是不是齣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07/2/14]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傢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15/2/214/2/1612/2/9
11/2/910/2/410/2/5809/2/208/2/5306/2/5104/2/6]
[難點注釋]
本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例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並殺害人質的,不構成綁架罪,但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之一根據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真題演練]
關於犯罪主體,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09/2/2]答案:C。
A�奔祝ㄅ�,43歲)吸毒後強製猥褻、侮辱孫某(智障女,19歲),因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隻能是男性,故甲無罪
B�幣遙�15歲)攜帶自製火藥槍奪取婦女張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該火藥槍,故應當構成搶奪罪
C�北�(15歲)在幫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債務時緻王某死亡,丙不應當負刑事責任
D�倍∈撬痙üぷ魅嗽保�也可構成放縱走私罪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傢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製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16/2/315/2/211/2/4]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瞭使國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16/2/614/2/814/2/5213/2/7
12/2/711/2/710/2/709/2/308/2/9307/2/205/2/59]
[真題演練]
嚴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對多名兒童實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嚴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製止瞭乙的侵害行為,雖然造成乙重傷,但保護瞭多名兒童的生命。
觀點:
①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
②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
③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不以防衛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
④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以防衛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
結論:
a�奔壯閃⒄�當防衛
b�奔撞懷閃⒄�當防衛
就上述案情,觀點與結論對應錯誤的是下列哪些選項?[14/2/52]答案:ACD。
A�憊鄣惲佗謨隺結論對應;觀點③④與b結論對應
B�憊鄣惲佗塾隺結論對應;觀點②④與b結論對應
C�憊鄣惲冖塾隺結論對應;觀點①④與b結論對應
D�憊鄣惲佗苡隺結論對應;觀點②③與b結論對應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瞭使國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16/2/615/2/409/2/408/2/93]
[難點注釋]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屬於法定的排除犯罪事由。除此二者外,依法執行命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經權利人承諾的行為(被害人承諾)、自救行為、義務衝突也屬於排除犯罪事由的範疇。雖然刑法典未明確規定這些行為的後果,司法考試卻時有涉及,在此提請考生關注。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為瞭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08/2/306/2/5405/2/704/2/2]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6/2/5315/2/5
14/2/914/2/5413/2/5409/2/1509/2/5209/2/6008/2/3
06/2/5405/2/704/2/204/2/404/4/六]
[真題演練]
下列哪一行為成立犯罪未遂?[15/2/5]答案:D。
A�幣苑仿粑�目的,在網上訂購毒品,付款後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獲
B�憊�傢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支票後,未到銀行提取現金即被查獲
C�蔽�謀取不正當利益,將價值5萬元的財物送給國傢工作人員,但第二天被退迴
D�狽⑺駝┢�短信,受騙人上當後匯齣5萬元,但因誤操作匯到無關第三人的賬 2017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3 刑法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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