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04-2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全面体例包括:条文主旨、修改要点及理由、适用指南、典型案例、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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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根据2015年2月4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编写,对新《民诉法司法解释》552条的全部内容进行逐条释义,对其修改的要点、修改理由进行重点解读。并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新《民诉法司法解释》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的问题进行了尽可能全面和客观的适用指引,并对相应条文尤其是新增条文附录了典型案例,采用旧法新说的方式进行分析。同时将该司法解释条文涉及到的有关的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加以链接。
条文序号前加*指修改条文,★指新增条文,▲表示该条文有典型案例,没有符号表示保留条文。
一、管辖
*第一条【重大涉外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及海事、海商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专门管辖】
*第三条【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经常居住地】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诉讼
的地域管辖】
*第六条【被注销户籍的地域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时的地域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地域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地域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案件的地域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地域管辖】
*第十二条【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离开住所地的地域管辖】
*第十三条【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离婚的地域管辖】
*第十四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离婚的地域管辖】
*第十五条【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离婚的地域
管辖】
第十六条【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离婚的地域管辖】
★第十七条【双方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仅就国内财产分割
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解释】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纠纷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申请支付令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地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
*第二十六条【产品、服务质量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申请诉前保全造成损失引发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管辖协议的适用】
★第三十一条【格式条款订立管辖协议无效】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时管辖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因同居或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
争议时的约定管辖效力】
★第三十五条【一审开庭前发现对案件无管辖权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管辖恒定原则涉及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变更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管辖恒定原则涉及行政区域变更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管辖恒定原则涉及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的规定】
*第四十条【指定管辖的报请】
*第四十一条【指定管辖的裁定】
★第四十二条【上级法院交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及程序】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与审判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回避情形】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特定行为的回避情形】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不得参与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及其
例外】
★第四十六条【依职权决定回避】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回避权利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八条【审判人员的范围】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
确定】
*第五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第五十二条【其他组织的界定】
第五十三条【不作为其他组织,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法人
分支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第五十五条【诉讼中有继承人有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第五十六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的确定】
*第五十七条【劳务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
▲★第五十八条【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六十条【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主体
资格】
*第六十一条【调解协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以行为人作为当事人的几种情形】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或分离后当事人的确定】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注销的当事人的确定】
第六十五条【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行为发生
诉讼时当事人的确定】
*第六十六条【保证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
损害时,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纠纷时
当事人的确定】
★第六十九条【死者近亲属的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七十条【继承遗产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共有人属于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追加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原告的程序】
*第七十五条【“人数众多”的下限】
*第七十六条【代表人的推选及推选不能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人数不确定时代表人的推选及推选不能的
处理】
*第七十八条【代表人的人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人数】
*第七十九条【代表人诉讼中的公告】
*第八十条【既判力的扩张】
*第八十一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第八十二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十三条【法定代理人的确定】
*第八十四条【诉讼代理人资格】
★第八十五条【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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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孔子的经济思想最主要的是重义轻利、“见利思义”的义利观与“富民”思 平壤出土的《论语》竹简(2张) 想。这也是儒家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孔子所谓“义”,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利”指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谋求。在“义”、“利”两者的关系上,孔子把“义”摆在首要地位。他说:“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在物质利益的面前,首先应该考虑怎样符合“义”。他认为“义然后取”,即只有符合“义”,然后才能获取。孔子甚至在《论语·子罕》中主张“罕言利”,即要少说“利”,但并非不要“利”。《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干不符合道义的事而获得富贵,就如同浮云一样,不屑于用不义的手段取得富贵。孔子还认为,对待“义”与“利”的态度,可以区别“君子”与“小人”。有道德的“君子”,容易懂得“义”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养的“小人”,则只知道“利”而不知道“义”。这就是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有人认为孔子既然重“义”,则势必轻视体力劳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论语》中记载他对想学农的弟子樊迟十分不满,骂他是“小人”,这是因为孔子认为人要有更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承担的是更大的责任。他要让他的学生成为价值的承担者而不是一个农民。 ◎ 教育思想 孔子讲学[2] 孔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人的天赋素质相近,个性差异主要是因为后天教育与社会环境影响(“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应该受教育。他提倡“有教无类”,创办私学,广招学生,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学校教育的垄断,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平民,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他主张“学而优则仕”,学习了还有余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养从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修养,所以孔子强调学校教育必须将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与赵翼齐名的王鸣盛和钱大昕,他们所著的《十七史商榷》和 《廿二史考异》,都被钱穆先生誉为考据学上的典范著作。在考据上,赵翼的《廿二史札记》也许较钱、王的大作要逊色一些。王树民先生在中华书局 版《廿二史札记》的校对前言中评论道:“翼于经学无所建树……则粗率疏阔,多具体性谬误,成为其书之严重缺点”。但我个人以为,刘知己论“史家三 长”,有史才、史学、史识三者,三者之中,当以史识为冠。读史究竟是为了什么?难道仅仅是为了搞清楚刘备究竟是不是中山靖王之后汉景帝玄孙,李 自成是真的死在了九宫山还是出了家,或者雍正是否真的谋父篡位之类的细微末节吗?还是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历史现象背后更深层的规律性的问 题呢?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赵翼的《札记》也许在“史学”上与钱、王等“考据高手”有差距,但在“史识”上却是技高一筹的。《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 装上下册)》是清代史学家赵翼的一部著名的读史札记,为史学工作者必读书之一。《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装上下册)》对各朝正史的编撰得失作 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分析考辨订正了重要的史实。王树民先生所作《校证》,对其书中引用的资料逐条校核,纠正了不少错误。 被梁启超、钱穆等诸位大师认为在考据、训诂诸学上成就斐然的“乾嘉 学派”,就产生于这样一个时代。 赵翼与写《十七史商榷》的王鸣盛,著《廿二史考异》的钱大昕并称“乾嘉学派”中的史学三大巨匠。说心里 话,此前我对于乾嘉学派的诸公颇不以为然,觉得那是一群没有一丝中国文人的骨气的昏聩老朽,被文字狱吓得屁滚尿流,不问世事,“躲进书斋成一统 ”,皓首穷经,终老于户牖之下,醉心于故纸堆中,“于国于家无望”,实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大悲哀。而读了《廿二史札记》,细细思量,这虽不是鲁迅 石破天惊的呐喊,亦非曹雪芹无才补天的绝望,却使人在窒息与沉闷之中感到了另类的萌动。 翻开《廿二史札记》,但见作者在《小引》中写着这样的 话:“是以此编就正史记、传、表、志中参互勘校,其有抵牾处,自见辄摘出,以俟博雅君子订正焉。至古今风云之递变,政事之屡更,有关于治乱兴衰 之故者,亦随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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