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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傢的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和有秩序地進行,保護民用航空活動當事人各方的閤法權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的發展
內容簡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作齣修改:
刪去第三十九條第yi項中的“領航員”、“飛行通信員”。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七號)(1)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節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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